查看原文
其他

法规原文 |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

2016-04-30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点击上面蓝色微信号关注我哟

覆盖全国的人力资源从业者专业学习营地,分享人力资源“专业、实战、干货”知识,做HR最真诚的伙伴。

原创投稿:646420491@qq.com  互动QQ群:426061465


编辑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而法规原文,则是最好的学习资料。为了让HR便捷地学习,我们特别整理了最新版本的现行法律法规,让【任梓萌】成为HR最贴心的知识库。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保证病假职工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病假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在六个月以内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按连续工龄和标准工资的下列比例支付:

(一)不满十年的,为百分之六十五。

(二)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百分之七十五。

(三)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为百分之八十五。

(四)三十年以上的,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 对病假在六个月和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疾病救济费按连续工龄和标准工资的下列比例支付:

(一)不满十年的,为百分之六十。

(二)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百分之六十五。

(三)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为百分之七十。

(四)三十年以上的,为百分之百。

第六条 对符合离、退休后照发标准工资条件的在职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称号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获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称号的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下的,工资照发;病假在六个月和六个月以上的,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获一届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加发百分之十,获两届以上的,加发百分之十五,加发后的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第八条 对职工按本规定领取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第九条 职工病假,从病休之日起在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满六个月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停止工作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当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方可复工。

对复工后的职工,应当有两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后停工治疗的时间,应当与复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休病假的职工,一经发现,应当扣回已发的病人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期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五险一金操作宝典

◎袁洪君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

◎如何将工作效率提高四倍?

◎表彰,点燃员工能量

◎劳资纠纷个案协商,三步搞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