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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侵权了吗一一法律对公众人物(包括大明星范冰冰)的要求


泸州老诗人曾一近照,介京摄于2023.9.28.

作者简介
曾一, 从母姓,本名杨晓云,74岁,生于四川泸州南城三道桥,当过知青、工人、教师。从小喜爱写作和长江石。八十年初,在《经济研究》(《新华文摘》转载)《人文杂志》等刊物发表过经济论文。写诗及诗评多年,代表作有《黄昏之城》(组诗)、《面对自己》、《长江之石》、《作为超验写作者的诗人》等,有诗作收入《中国二十世纪纯抒情诗精华》《中国新诗精选》《四川百年诗选》等多种选本。现居家写诗玩石,聊度晚年。



引言 

我昨天发在本号上的一篇文章,材料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公共资源,但有个与范美丽有关的单位却投诉我侵权。

我侵权了吗?

范冰冰作为著名演员,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大美人,是响当当的公众人物,而对公众人物,法律是有特别规定的:其中重点是公众人物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论,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保证其他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下面有关的法律知识,复制如下供读友了解,看我昨天文章《拔出萝卜带出泥》(核心是对许家印的批判和对范冰冰的提醒,文章只有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是不是对范冰冰侵权了?认为我侵权的读友,请私信留言,如果上了十个人,我即刻将该文删除,或回复平台官方"认为存在侵权"。我目前的答复是"不认为存在侵权"。但我相信并接受微信公众平台官方的审核判断和处理。



一、法律对公众人物的要求

法律对公众人物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责任:公众人物应完成自己分内的事情,尽到责任,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树立正面的社会形象,对公众舆论、社会价值取向、道德等方面起到积极良好的表率作用。

2. 维护形象:公众人物应珍视和维护自身社会形象,努力做精神家园守望者、社会价值风向标、道德航船压舱石,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标杆。

3. 接受监督: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承受公众的公开质疑,应接受舆论的评判,承担起不当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此外,法律还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规范、名誉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公众人物受保护的隐私范围与普通人不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行为本身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粉丝而言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公众对其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享有知情权,其本人的隐私权应当以公共利益为边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能无条件的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法律上对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评价有不同要求

公众人物社会地位和影响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也揭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受到适度限制的必然性。


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与大众传媒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种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应受到适度限制的必然性。 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公众人物,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公众兴趣等价值利益的考量,法律上对其人格利益有合理限制,故其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保证其他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3、 法律认为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应有合理限制,故公众人物应当理解和容忍一定程度的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这是成为一名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一定的代价。 因此,公众人物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和约束,而媒体和公众的评论便是监督方式之一。


二、“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公众人物享受了公众关注带来的红利,以向公众展示和曝光自己的特质为生,也就理应适当出让自己的隐私权益,这是作为明星的代价。


三、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以上引自百度相关搜索)



2023.10.3.凌晨3.55,云溪伴石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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