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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悬赏追捕放鞭炮者:“任性的权力”该被关进哪个笼子?

2018-02-19 长安君 苏航 长安剑


今年湖南双峰县的春节,与往年相比更喧嚣一些。


不是因为鞭炮,而是因为一则追捕公告。


2月16日,正是农历大年初一,网上出现了一份落款为“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的追捕公告——



公告称,双峰县一男一女在当日凌晨00:08分,在小区外坪违规放鞭炮,被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当地公安机关设立奖金一万元追捕。


在新春祥瑞的气氛中,这则公告显得十分违和。


有网友评价,这是年度最奇葩公告,也有网友编开了段子:



而更多的人,则是出离愤怒:



对此,2月18日,双峰县对公告作出回应:

公告没有经过相关审核批准程序,没有经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多处用语不妥,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已撤销公告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良影响犹在,教训非常深刻”。


燃放烟花鞭炮会造成噪音和空气污染,甚至可能造成火灾险情,这是大家都认可的基本常识。所以双峰县称,经过宣传和劝导“绝大多数群众表示理解、认可和支持”,未必不是实情。


但在除夕的夜里放一挂鞭,就被要求“绳之以法”以及被定性为“不法分子”,悬赏一万元追捕……这种缺乏法律常识的公告,敢贴出来昭告天下,暴露出的无疑是权力的自大与傲慢!


遣词造句的不当,一级政府多个政府部门不知道逮捕、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等词的意思,随意乱用,不仅贻笑大方,更损害的是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任性的权力”需要“法治扫盲”!在双峰县的公告中,存在三个法律问题——


Q1:对“违规放炮者”发布悬赏公告,合法吗?


NO!


一份追捕公告,与执法活动相关,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对于什么情况可以发布悬赏公告,有两份文件可以参考:


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是1998年5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Q2:违规放炮,属不属于犯罪?

NO!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重要原则。


我国刑法没有将燃放鞭炮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则各地方自然无权加以扩张,否则便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


既然行为本身不属于犯罪,又谈何依据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律,发布公告进行悬赏呢?


Q3:发布公告的程序是否合法?


NO!


看追捕公告的全文,不但没有提到发布的法律依据,其发布机关更是所谓“执法组”。


一个“执法组”没有权利作出行政行为。况且它的职责何在,职权如何,是否具有进行处罚、发布悬赏的法定权限,是否经“县里主要领导批示”就完成了应履行的法律程序,全是未知之数。


因此,不能不说这份公告在法律上启人疑窦,难免硬伤。



有网友说,赶紧把权力关进笼子吧!


这个笼子,绝不是领导的笼子,而是没有人能超越,也没有人能在它面前享有特权的——法治。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正确使用权力。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按照规范使用权力,是第一道门槛和第一堂必修课。


用权一定要依法。依法治国,最重要也是依法治权,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给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不仅要把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里,更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装在法治的笼子里,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长安君相信,这则追捕公告的小插曲,很快就会淹没在节日的鞭炮声里。但它带来的教训,正如回应所说“非常深刻”:


就像双峰县的回应中最后所说:“既要保持为民务实的决心和勇气,也要做耐心细致的‘绣花’功夫,更要时刻自我警醒、始终依法行政。


公权不能任性而为。只有让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定下规矩,才能保证在安全线内运行,不伤及无辜。


把权力关进法治之笼,从此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才对得起人民赋予的权力



还不知道这些事?快戳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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