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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涉税法律问题分析操作要点指引

律生学院 2020-02-2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Author 刘建飞、卢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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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有水平的法律人

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刘建飞、卢成章




新春佳节,全国多地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举国抗击“冠状病毒引起的新型肺炎”让国人感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但“病毒无情人有情”,自疫情发生以来,海内外众多个人与企业为疫情防治工作捐款捐物,为共同打赢这场战争贡献力量。本文就爱心企业的捐赠涉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供操作要点指引,以供爱心企业参照适用。


一、涉及企业捐赠的几个常见问题



1.企业捐赠基本情形


根据目前疫情发展情况以及捐赠现状,企业捐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直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红十字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捐赠;(二)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如各告急医院等进行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形无论企业选择哪一种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部分或全部扣除。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则不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公益性组织如何界定?


对于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支出的公益性捐赠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企业应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那么此处公益性组织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以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2]中,均对公益性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公益性组织,对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通常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公布名单。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布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于2019年1月联合发布湖南省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确认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512家社会组织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也均有发布相关名单。


目前就本次疫情,根据民政部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五家单位为接收捐赠的单位,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第十一条[3]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可以接受捐赠。故本次疫情的受赠主体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即具体医院。如果捐赠人明确是定向捐赠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侵占捐赠物资。而民政部指定五家单位为接收捐赠的单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3.1一般性公益性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2针对特定事项公益性捐赠


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通常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进一步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情发生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等系列文件,上述文件中明确了在特定期限内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且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注:在一般性公益性捐赠中,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该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进而缴纳对应的城建及教育附加费等)


对于境外团体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因此境外捐赠的物资在正常情况下即可享受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而针对此次疫情,目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增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中表明,就疫情捐赠物资开辟绿色通道,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预计后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出台专门文件,规定在特定时期内捐赠肺炎疫情的支出企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公益捐赠涉税的刑事风险


在本次疫情捐赠过程中,有人指出某受赠医院接受定向捐赠的捐赠人与该医院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存在避税的情形,本文就公益捐赠中关联方之间捐赠涉及的风险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之规定,企业在定向捐赠时不得指定与捐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受益人如捐赠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如果经税务机关查实捐赠人直接以逃税为目的,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然后以此享受税收优惠,则会被认定为逃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4]规定的逃税罪。


二、企业捐赠操作要点



1.受赠主体


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可以接受捐赠。捐赠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受赠主体。



2.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根据武汉市红十字会1月30日对外发布的《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第四条,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3.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另外如果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短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此次疫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第五十二条,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四条,除了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二)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3]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4]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卢成章  律师

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邹红艳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公司和投融资领域。擅于公司治理、股权设计及股权激励、境内外投融资等法律问题,为债券及融资工具发行、资产证券化、基金夹层并购、银团贷款、PPP示范项目等投融资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华菱钢铁、中联重科、泰嘉新材料、汇丰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刘建飞  律师

中南大学硕士,邹红艳律师团队成员。执业领域:智能制造、新材料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多层次债券发行。为中联重科、泰嘉新材料、长沙银行、湘阴县城投、麓山城投、烁普新材料等客户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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