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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合法经营、珍惜信用,远离“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前期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彬、葛某平、徐某飞三名当事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进一步核查了解,王某彬、葛某平二人为谋取利益,在没有任何资质及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造假冒品牌硒鼓,并通过微信联系客户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徐某飞购买散装白酒并联系他人包装成某著名品牌白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三名当事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均属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被判处刑罚,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案中,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中的第(二)项“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下旬将上述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下一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失信案件,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威慑力,净化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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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周毅
文字:杨铠睿
来源:信用监督管理处、知识产权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