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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从佛山“夺命香蕉案”看法的规范作用(上)

2018-04-09 《律师说法》栏目 河源普法
《律师说法》简 要 案 情
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爷爷曾乙均在佛山南海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
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将几个芭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当天上午11时许,曾某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均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跑过去发现曾某倒地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得知曾某吃了芭蕉后,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电话。随后,曾某被送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抢救期间,医生从曾某喉咙里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因抢救无效,医生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诉讼,要求覃一、苏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7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佛山市南海区一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黄志强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

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将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

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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