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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行人在人行横道放慢脚步或停留时,司机应停车礼让行人

2018-01-15 《律师说法》栏目 河源普法

 

《律师说法》简 要 案 情


某日,甲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A市商业中心某主干道上,当时正值该商业中心家居展销会期间,人流量很大,且没有红绿灯。


行人乙某和其爱人丙按着生活常识走在人行横道上,看到甲某开车驶来,便在人行横道上放慢了脚步。


甲某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停车让行,被A市交警大队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甲某认为:“自己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情形;而且自己车辆经过商业中心某主干道路时车流很大,路口也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自己可以在确保通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不应该被处罚。”

因此,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A市交警大队根据甲某的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给予甲某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一方面,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行走的通道,是行人行走法律赋予的保护线,行人有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应当停车礼让。

另一方面,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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