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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声音】网络购物的售后问题

2017-12-27 《法治声音》栏目 河源普法

最近流行这样一种新的问候方式,

“买了吗?”

“快递到了吗?”

“剁手了吗?”

“剁了多少?”

“吃土了吗?”

年底将至,各大购物商场,电商平台纷纷祭出绝招,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开启帷幕,从淘宝、京东、网易、唯品会等等电商平台的双十一、双十二购物狂欢节,到各个海淘的黑色星期五,加上离河源较近的香港的圣诞折扣季,各式各样的打折活动,真是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还有那些各种优惠规则,也是让人应接不暇。看那双十一的活动优惠规则,有火炬红包,店铺红包,天猫购物津贴,满几件打几折,定金膨胀……等等,部分可叠加,部分不可叠加,真的是弄不明白。


在享受购物狂欢的同时,要注意警惕期间隐藏的法律问题,理性消费,警惕剁手。


今天我们就请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的王苗苗律师给咱们分享一下,网络购物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在作法律分析前,先谈谈要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这个问题。有些朋友,其实在这些购物节期间,根本没有刚需的物品需要购买,只是被网上充斥着的广告,被周围同事、朋友带动的消费氛围所感染,绞尽脑汁的想自己有哪些可买可不买的东西,再去逛网络商城,这样是很容易踩雷的。我以前就是这样的人,花钱买了一大堆自己不怎么需要的东西,只看到自己省了100元,没想到自己花了200元买回来一个不太满意甚至是完全没有达到预期的东西,花了钱不说,使用率很低,还霸占地方。所以,今年我就树立了一个比较正确的消费观,照样是剁手了,但是这剁回来的东西,都是自己喜欢的,或者刚需的。


王律师温馨提示:

正确的消费观,系只买必需品,易耗品,不要买将就的物品。


希望这个对于消费观的分享,对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有所帮助,那回归我们的主题,网络购物常见的法律问题,通过听众朋友们的反馈,有些人其实对购物节期间网上购买东西是持反对态度的,为什么呢?因为有些商家可能会设置购物陷阱!在购物节前夕,故意将商品价格抬高,然后在购物节当日给出一个“诱人”折扣。但是,经过折扣后,事实上并没有比该商品的真实价格低多少,有的甚至比原来价格更高。这种行为怎么看呢?



如果情况属实,并且买家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话,这种做法应属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条款,买家可以此为依据,向卖家主张权利。


网络购物期间,有些人会要求开具发票,电子发票是什么东西?纸质发票比较好,还是电子发票比较好?



电子发票是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电子收付款凭证;


它作为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以数据电文作为法律凭证,采取电子签章实现发票签名、电子盖章,实现电子发票唯一性、不可抵赖性、防篡改。


网络购物中,索要电子发票更便利于纸质发票。为什么呢?


首先,电子发票比纸质发票更易于保管,不容易丢失、损毁,需要售后服务或者维修的时候,凭电子发票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等方式联系商家和厂家即可,无须纸质发票。

其次,如果对商品不满意要退货,凭电子发票即可操作,不用把发票寄回给店铺客服,避免物流遗失发票。

最后,电子发票造假难度较纸质发票更大,可轻松帮我们辨别真伪,让骗子无计可施。可在税务局官方网站中查询发票信息,确认发票真假。




网络购物后,常常会遇到万一货物不合适,需要退换货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是否所有网络购物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另外,我们要注意退货的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注意: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有些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明示该商品属于瑕疵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关于瑕疵商品,网络上常见的“尾货”销售时,明示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在第七条就列举了三种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通过对上述法条解读,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的法律规定,原则上是尽量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但同时也要保障商家的权益,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随意退换货,原则上是可退的,但需考虑经过退货,货品价值的贬损程度等等,基本秉持民法精神中的公平原则。


对于已经明示瑕疵物品,临近保质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货品,我们购买时需要更加谨慎。其实,撇开法律,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网上购买商品的时候,如果卖家已经在明显之处,明确标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写明不适用的原因,一般是瑕疵品,尾货,薄利产品等等,合理情况下,我们大可遵循一下规则,退货维权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可能会更加得不偿失。


有些时候我们可以适当做出一点点让步,这样有利于我们个人生活,也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网购后未收到货物,快递公司电话打不通,或发现快递被盗、丢件,该如何处理?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买卖双方订立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与快递公司之间订立了一个运输合同,在快递丢失、未收到的情况发生时,只要客观上买方确实没有收到货,根据合同相对性,卖方是对买方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网络购物中,货物从卖方处运至买方处的在途风险,是由卖方承担的,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应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买方无需紧追着快递公司负责,买方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但这不是意味着买方没有基本的收货义务,如果买方多次拒绝收货,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物品毁损、灭失的,也许承担责任。


 

货物损坏,在网购中也是比较频繁出现的问题。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货物自身本来存在损坏、质量问题,以及物流公司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导致损坏等等,那发生这些问题,由谁来负责呢?



这其实和上面未收到货问题有相似之处,同样,除买家过错损坏外,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只要客观上存在损坏,买家同样可以要求卖家负责,如要求其重新发货并承担运费等。


同时,如果卖家未能及时重新发货,买家可以要求一定赔偿。至于卖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仍由其另行解决,与买家无关。


王律师再次提醒:

网络购物行为发生在网络购物平台,为了保存证据,相关聊天记录,沟通,最好在平台进行,否则可能出现卖家不认账的情形,并且网络平台一般会有介入服务,比如淘宝,如果各位是正常购物,遭遇卖家违约的,一般申请淘宝客服介入,都可以比较妥善的解决问题,千万不要发生仅凭电话沟通就私下退货之类的行为,一切在平台进行才是安全行为,因为平台有监管、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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