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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借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应归谁所有?

2017-12-18 河源普法
《律师说法》简 要 案 情


由于自己做生意欠债较多,周某与朋友王某约定借用王某的名字买房,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了协议书。

在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周某转账支付了房屋首期款、按揭月供等费用。

然而,装修入住后,周某要求王某履行过户义务,把房屋办理到自己名下,王某却不予配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法律分析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为逃避做生意应承担的风险,周某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其目的有损第三人利益。

因此,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物 51 28892 51 14754 0 0 3956 0 0:00:07 0:00:03 0:00:04 3955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法院首先把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人当作不动产事实权利人,如果对方有异议,就应当提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就可以被推翻,可以根据反证认定的事实确定争议不动产的物权归属。


本案中,周某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其朋友王某对事实没有否认,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周某享有房屋所有权。


  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例如,当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事实物权的保护将会受到限制。比如,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公信原则,并且通过合理理由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物权,则可以对抗事实物权人。



关于《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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