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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非“court”? | 从最新一起中国判决在新西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案说起 【嘉美 · 视点】

嘉美 嘉美商事及涉外争议解决 2023-08-25

让法律有温度

  让承执有力度

作者:孙佳佳  肖宇彤

摄影:孟利峰

编辑:肖宇彤


【本文一共 2759 字,阅读时间约 12 分钟】


导言



继2016年4月新西兰上诉法院做出首例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案后(可详见:加倍支付高额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将违背公共利益?首例中国判决在新西兰得到完全承认与执行!【嘉美 · 视点】,2020年5月,一例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终审判决【(2019)冀民终817号】在新西兰申请承认与执行。


该案目前仍在新西兰法院审理进展中。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protest to jurisdiction),认为案涉判决系中国法院作出,而中国法院并非新西兰法下所理解的“法院”there are no courts in China, as that term is understood for proceedings to enforce judgments in New Zealand);被执行人进一步提出,此案既存在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property security),也存在对被执行人的人的担保(personal guarantee),应当先穷尽对物的担保,方可对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保证人)追究保证责任。R M Bell法官最终在多份涉及上述问题的中国法专家证人意见中,主要采信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朱晓峰副教授的专家意见,并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认定了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对于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即将进入实体审理环节。

案件 · 索引

  • 审理法院:

    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New Zealand Auckland)

  • 案号:

    [2020] NZHC 2992

  •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2日(仅针对管辖权异议)

  • 申请人:

    河北华能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被申请人:

    石德明

  • 案涉判决:

    (2019)冀民终817号判决书


案情 · 简介

2012年至2015年,河北华能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公司”)与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博恩公司”)分别签订四份《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每份《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之时,华能公司、博恩公司与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德泰公司”)分别签订《财产(项目)抵押协议书》,约定德泰公司以原材料等有处分权的资产设定抵押,为博恩公司履行上述《煤炭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中的华能公司的债权与博恩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华能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同时,石德明分别向华能公司出具了四份《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针对上述华能公司对博恩公司的债权总额(人民币103426379.28元),其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华能公司提供担保,该《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未载明日期。

华能公司与博恩公司因上述合同发生争议,华能公司将博恩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博恩公司应偿还华能公司煤炭欠款人民币176636379.28元及利息;华能公司对德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后华能公司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石德明对博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9)冀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判决”):维持上述两项一审判决并同时判决“石德明对博恩公司应返还的103426379.28元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华能公司随后发现石德明在新西兰拥有财产,遂向新西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案涉判决,要求石德明履行上述案涉判决之债务。


法院 · 裁定

华能公司在新西兰申请承认与执行案涉判决中,石德明针对新西兰法院之管辖权提出如下抗辩:(1)中国没有符合新西兰法律规定的真正的“法院”(true courts);(2)华能公司应先在中国针对德泰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受偿。

最终,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R M Bell法官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其认为:石德明针对新西兰管辖权之抗辩事由不足,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


嘉美 · 视点

01

中国法院非“true courts”?


石德明提出:根据新西兰法律之规定,只有在作出判决的外国机构是“法院”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新西兰对外国判决申请承认与执行。其进一步提出不仅案涉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院”,整个中国也没有真正的“法院”。虽然中国有被称之为“法院”的机构,但这些机构及其法官并不具备新西兰法律下对真“法院”所要求的独立性(independence)。

在本案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出具的30页英文判决书中,R M Bell法官用长达13页的篇幅通过旁征博引先决判例以及采信中国法专家意见,对石德明提出的“中国没有符合新西兰法律规定的真正的法院(true courts)”的管辖权抗辩事由进行了充分说明及论证。

其中,最为关键也系R M Bell法官最终所采信的应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文亮先生向新西兰法院提交的专家意见报告。张教授在其报告中从中国的宪法实体出发,对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的独立、四级法院制度及相对应的管辖权范围、二审终审制、法官任命制度及流程、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判决的决策过程、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权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对中国法院之独立性进行了全方位地介绍、说明及论证。

R M Bell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其所行使的系司法职能,独立于立法及行政机关。其所进行之诉讼程序及作出的案涉判决具有应予承认的司法性,并无任何迹象表明该程序或判决受到任何不正当的外部影响。因此,R M Bell法官最终驳回了石德明提出的中国法院非真正“法院”之抗辩事由。



02

  担保责任实现顺序之差异


石德明关于案涉判决不应在新西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另一个抗辩理由为:其认为,华能公司必须先用尽其对德泰公司资产担保下的权利,才能对其所作出的个人担保申请强制执行。也即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为,如果债务人既以第三人(A)的财产又以第三方(B)个人保证提供担保,债权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相应的救济措施,还是必须按照固定的担保责任实现顺序予以执行。

对于中国法下担保责任实现顺序的查明,虽然在各中国法专家间存在意见分歧,但R M Bell法官最终采信了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朱晓峰先生的意见,对石德明此项管辖权抗辩予以驳回。

其中,朱教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对此抗辩事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与论证。一方面,朱教授首先肯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顺序。另一方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债务人以自身财产提供了担保,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权利,方可追究第三方保证人的责任,除该种情形外,债权人有权选择先向谁主张债权,而不必先穷尽对物的担保权利。即在本案中,华能公司无需事先穷尽对德泰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而可直接选择要求石德明承担保证责任。



03

结语


通观本案,R M Bell法官认定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方面系基于其对普通法的梳理,另一方面则离不开中国法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中国法专家在本案中起到了“外国法查明”的作用。随着中国企业和个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到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将滋生越来越多的跨境纠纷,外国法查明在跨境诉讼、国际仲裁等案件中,亦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温馨提示


在本案管辖权问题确认后,本案将于2021年4月进行实体审理,有关本案后续案件进展,本公众号亦将持续关注和分享,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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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负责人

孙佳佳 

孙佳佳律师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委会委员,系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被列入北京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孙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有十余年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事争议以及跨境商事争议。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判决裁决在大陆承认与执行、境外诉讼、全英文涉外商事仲裁、作为专家证人为境外法院出具专家意见等,亦因对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深刻理解,尤为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判断和法律建议,受到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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