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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澳门刑案中民事损失赔偿判决被大陆认可和执行!【嘉美·资讯】

嘉美 嘉美商事及涉外争议解决 2023-08-25

作者:孙佳佳  Annie

编辑:孟利峰

编辑:肖宇彤


【本文一共775字,阅读时间约3分钟】


导言



2020年5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认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CR3-18-0183-PCC号判决书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

案件 · 索引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2019)辽01认澳1号

  •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7日

  • 申请人:

    何适

  • 被申请人:

    张略

  • 案涉裁决:

    澳门刑事法庭CR3-18-0183-PCC号判决书


案件 · 简介

申请人何适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在澳门做生意,后张略以“巨泰公司”的登记资料骗取何适50万元港币,何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案,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审理,最终判决张略退还何适民事损害赔偿50万元港币。


法院 · 裁定

法院审查后,裁定认可和执行该刑事判决书中民事损害赔偿部分。


嘉美 · 提示

2006年4月1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内澳安排》”)实施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内澳安排》的适用范围除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外,还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此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粤06认澳1号民事裁定书,首次认可了澳门法院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部分,本案亦是对《内澳安排》的践行和司法裁判精神的延续。

另需提及,对比2008年8月1日实施生效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港安排》”),《内澳安排》适用范围更广,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地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而《内港安排》中则无此规定。

今后,随着政策的推动,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流将更加频繁,《内澳安排》对于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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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负责人

孙佳佳 


孙佳佳律师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委会委员,系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被列入北京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孙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有十余年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事争议以及跨境商事争议。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判决裁决在大陆承认与执行、境外诉讼、全英文涉外商事仲裁等,亦因对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深刻理解,尤为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判断和法律建议,受到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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