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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德国主权豁免将阻断就纳粹时期征收犹太人财产提出的索赔

金鹿敏 国际法促进中心 2021-04-01

美国最高法院对于何时国际法允许外国主权豁免例外的严格解释,符合其裁判的宏观趋势,即限制外国原告向美国法院提起与美国关系甚微或没有关系的案件。


作者:塞缪尔·埃斯特雷彻(Samuel Estreicher)和朱利安·G·库(Julian G. Ku)翻译:金鹿敏校对:葛奕君

在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诉Philipp案(141 S.Ct. 703 (2021))中,美国最高法院一致通过了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的意见,对《外国主权豁免法》中针对外国的、“争议为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权”(28 U.S.C. §1605(a)(3))的诉讼进行了狭义解读,驳回了犹太艺术品交易商继承人提出的纳粹德国没收了他们宝贵财产的主张。判决认为,“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权”指向《外国主权豁免法》颁布之时的国际法原则,而非当下的国际法,彼时,一国取得其本国公民的财产并不违反这些国际法原则,而在现行国际法下,这类指控更有可能得到支持。最高法院对何时国际法允许外国主权豁免例外的严格解释,符合其裁判的宏观趋势,即限制外国原告向美国法院提起与美国关系甚微或没有关系的案件。




图片来源:Deutsche Presse-Agentur GmbH (DPA)


该案始于围绕某些被认为属于世界遗产(Welfenschatz)的德国中世纪文物的争议。一位犹太裔德国国民持有的艺术品交易财团的继承人声称,纳粹政府利用政治迫害和政治威胁,迫使这些文物以大约三分之一价值的价格被出售。战后,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占有了这些文物,至今这些文物仍在一家柏林博物馆展出。


在专为解决纳粹时期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德国委员会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后,这些继承人依据普通法下的财产法向华盛顿特区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5亿美元的赔偿金。德国引用其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下作为主权国家的豁免,提出驳回该案的动议。然而,联邦地方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驳回了此项动议,裁定继承人的起诉属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a)(3)条项下主权豁免的例外情形,即“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


德国辩称,《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a)(3)条项下的主权豁免例外不适用,因为所谓的征收是德国政府对其本国公民实施的。德国辩称,根据“国内征收(domestic takings)”这一国际法规则,该国内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而如果不存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形,则不得援引该《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例外。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下级法院驳回了这一“国内征收”规则,认为这些文物是作为种族灭绝行为的一部分而被征收的,而现行国际法作用于一国对其本国国民实施的种族灭绝行为,因此,该征收违反了《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例外所规定的国际法。德国要求全院联席审理(en banc review),但遭到了拒绝,尽管卡萨斯(Katsas)法官撰写了长篇而详细的异议,警告审判庭的这一裁定将“为大量针对外国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实施的公共行为提起的诉讼铺平道路”。德国随后在最高法院寻求推翻上诉法院对《外国主权豁免法》征收例外的解释,同时替代性地主张法院应该放弃主张管辖权,以示国际礼让。


法院回避了国际礼让的问题,但是,考虑到国际法的实质内容,以及国会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中设立这一例外时的目的,法院认同德国的意见,即《外国主权豁免法》对“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权的征收”之例外不适用于继承人的主张。


法院面临的主要的实质问题是,国际法是否禁止一国征收本国国民的财产。为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参考了历史资料,如经常被引用的18世纪瑞士学者埃默里克·德·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以及一则1938年前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向墨西哥大使发出的声明。这两则材料证明,历史上,国际法并未规范一国对其本国公民财产的征收。


图片来源:DPA


法院随后考虑了国会决定对主权豁免设立征收例外的历史和背景。最高法院于1964年作出了饱受争议的Banco Nacionale de Cuba诉Sabbatino案(376 U.S. 422)判决,判决作出后,对国家行为原则进行修改的“希肯卢珀(Hickenlooper)”修正案应运而生,《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规定正来源于该修正案。前述判决确认了古巴征收美国公民财产的效力。法院总结,这段历史确认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例外不涵盖对一国本国公民财产的征收。


上诉的继承人对国际法允许国内征收的观点没有提出异议,他们辩称“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权”的术语应当包括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律规则。继承人尤其指出,强迫出售他们的财产不单纯是国内征收,而是德国政府在欧洲对犹太人实施种族灭绝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取得继承人的财产的意图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条(78 U. N. T. S. 277, 280)中所规定的“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生命,……”


法院回避了本案的强制出售是否构成种族灭绝行为的问题,它认为国际法中的种族灭绝罪与本案的分析无关。法院裁定,国家主权豁免例外仅欲涵盖有关于财产权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法院认为,没有迹象表明《外国主权豁免法》例外欲适用于针对其他类型权利或其他类型国际法的侵害行为。因此,此处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适用法律应当是“财产法”。

 

继承人对条款的文本理解格外强调“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这一术语。继承人认为,如果国会意图将征收例外限制在财产法范畴内,它本应豁免“违反国际法的财产取得(property takings 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继承人主张,鉴于国会使用了“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property taken 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这一略失具体的短语,国会很可能意图设立一项基于禁止种族灭绝等更广泛的国际法律规则的主权豁免例外。


图片来源:Staatliche Museen zu Berlin


法院轻松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它“对动名词”太过重视。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整体,《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规定仅关注取得财产权的主权豁免例外,没有表明任何适用更广泛的国际法规则的意图。法院认为,对国会颁布这一例外的意图的最佳解释,是“作为捍卫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部分”,保护美国公民在境外的财产权。

 

因此,法院认为,继承人的解释不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宏观的立法原意和框架。《外国主权豁免法》在允许就商业活动对主权国家提起诉讼时吸收了限制性的主权豁免理论,另外严格限制了在美国提起任何针对外国主权国家在外国实施的一般性人权侵犯行为。因此,《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非商业侵权例外仅限于“发生在美国”的行为,若想适用恐怖主义资助国家这一例外情形,则需要美国总统先行指定特定的外国主权被告,以接受该类指控。

 

法院还指出,继承人对国际法的扩张解释将为联邦法院管辖针对完全发生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活动的指控敞开大门。如果法院接受了继承人的解释,法院认为,任何涉及人权侵犯取得财产的案件都可能被提交至美国法院,无论美国是否与该侵犯存在任何关联。法院认为,应当避免对法规作此类可能导致如此广泛的域外管辖权的解释,因为这可能引起与其他国家的摩擦甚至报复。相对地,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则强调,“美国法律……不统治世界,”他在2013年的Kiobel诉Royal Dutch Petroleum案(569 U.S. 108)的意见书中首次使用这句话,该判决限制了《外国人侵权法》(28 U.S.C. §1350)项下与美国不存在充足关联的诉讼。

 

罗伯特此处的自我引用很有说服力,它反映了法院在他的领导下较少被注意到的司法转变之一。几十年来,法院允许原告利用联邦《外国人侵权法》起诉外国人在外国遭受的违反国际法(通常是国际人权法)的行为。批评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诉讼的人认为,原告正在援引国际人权法中尚未厘清和不断演变的概念,将与美国关系不大的案件提交给美国法院审理。然而,2004年苏特(Souter)法官在Sosa 诉Alvarez-Machain案(542 U.S. 692 (2004))的判决中,意见两分的法院仍允许该等案件继续存在。

 

但自2013年Kiobel判决以来,罗伯茨法院已经逐渐削弱了外国原告提起此类案件的能力。在Kiobel案中,它首先将《外国人侵权法》项下案件限缩至那些“触及并且有关于”美国的案件,这导致许多此类案件被驳回。在Jesner诉Arab Bank案(138 S. Ct. 1386 (2018))判决中,法院进一步限制了《外国人侵权法》下以外国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无论这些外国公司被告是否在美国。该判决中,法院拒绝采用似乎有理但尚无定论的国际法解释,即公司可因违反通常适用于政府的国际法准则而承担责任。在 Nestle 诉Doe I案中,法院正在考虑《外国人侵权法》下针对美国公司被告的指控是否应当受制于类似的原因(当代国际法准则的不确定性)。

 

因此,Germany诉 Philipp案可以被理解为符合罗伯茨法院判决的宏观趋势,将美国法律和管辖权限制在美国境内,同时避免对国际法作出有争议和未决的解释现在,随着法院一致同意在外国主权豁免上维系这一做法,该趋势似乎将会延续下去。 



塞缪尔·埃斯特雷彻和朱利安·G·库

图片来源:Law.com


塞缪尔·埃斯特雷彻[1]是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德怀特·D·欧珀曼(Dwight D. Opperman)法学教授。他和福特汉姆法学院的托马斯·李(Thomas Lee)教授在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诉Philipp案[2]中提交了法庭之友书状,不支持任何一方而敦促法院考虑国际礼让原则(法院在该案中没有采取这一论点)。朱利安·G·库[3]是霍夫斯特拉大学(HofstraUniversity)的宪法学莫里斯·A·迪恩(Maurice A.Deane)杰出教授和学术事务高级副院长。




脚注:

[1]详情请见:https://its.law.nyu.edu/facultyprofiles/index.cfm?fuseaction=profile.overview&personid=19902

[2]详情请见: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0pdf/19-351_o7jp.pd

[3]详情请见:https://law.hofstra.edu/directory/faculty/fulltime/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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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邢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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