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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7-11-19 学术之路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陈虹伟 11月10日上午,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承办、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两岸犯罪化立法检讨和前瞻”,在浙江工商大学(下沙校区)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开幕。

  开幕式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教授主持。莫洪宪副会长介绍说:“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是为加强海峡两岸刑事法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刑事法理论与实务的研讨,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台湾刑事法学会2010年共同创办的。自2010年4月以来,“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已轮流在台湾和大陆举办了七届。本次是第八届会议,会议的主题为“两岸犯罪化立法检讨与前瞻”,主要议题之一: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化立法检讨与前瞻;主要议题之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化立法检讨与前瞻。

  丁卫强专委说,本次会议的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他围绕着当前刑法修改过程中体现的刑法介入早期化及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问题进行阐述。期望通过代表们对海峡两岸犯罪化立法问题的深刻反思和建设性研讨,在交流中互相启迪,激发智慧。

  苏为华副校长特别提到,浙江工商大学历来与台湾地区高校有着友好的往来和深度密切的交流,期望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加深两岸刑事法学界的交流,加强我校同台湾地区高校的合作。

  甘添贵荣誉理事长针对会议主题,提出三点看法:第一,如何维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平衡?在考虑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平衡性问题时需要考虑人权保障原则;第二,要坚持刑法具有谦抑性的要求;第三,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要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和社会安全、国家利益都不能忽视。

  高铭暄教授认为“犯罪化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把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而规定为犯罪的一种立法现象或立法活动”。对于把那些杀人、放火行为等纳入刑法典,只是对自然犯的一种法律确认,而犯罪化则是把不是犯罪的行为化为犯罪。高教授指出,从我国大陆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实施以来刑法罪名的变化来看,刑法的罪名在不断增加,至今还没有一个罪真正被取消、被非犯罪化了。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的犯罪化还在路上。我们虽然不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但应当更加强调适度犯罪化与适当犯罪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做了题为“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的主题报告。他认为,刑法修正有两大基本的维度,刑罚量的调整和犯罪圈的调整。在两个维度上,需要集中关注两个方面:即刑法干预早期化和刑法干预能动化,包括降低犯罪起点,降低入罪门槛,增加危险犯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化立法的重要标志。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刘志伟教授做了题为“大陆《刑法修正案(九)》中犯罪化立法问题的思考”的主题报告,该报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刑法介入早期化的问题,二是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他重点谈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他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规范,认为当前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的情形较为突出,对违法行为的犯罪化以及之后可能存在的扩大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梁健副庭长做了题为“论犯罪化立法与但书条款适用之间的平衡”的主题报告,谈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犯罪化立法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犯罪化的边界问题。第三个问题是犯罪化的入罪标准问题。第四个是犯罪化立法与非罪化的司法之间的平衡问题。

  上海社会科学院涂龙科副研究员做了题为“刑法介入早期化反思”的主题报告。首先,涂副研究员对于刑法介入早期化的表现做了界定,认为刑法介入早期化及其立法表达体现在这四个方面:预备行为实行化;危险犯的扩张,即具体危险犯向抽象危险犯的转化;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互动关系的调整;共犯正犯化。其次,刑法介入早期化可能引发三个弊端:即可能导致刑法规制犯罪的不确定;可能导致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刑法介入早期化不一定能达到一般预防的立法目的。

  叶良芳教授在评论发言时谈了三个方面问题:第一,关于立法的限度问题。第二,在风险社会、信息社会,哪些立法是可以立法前置的?他认为可以预防前置的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第三,关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问题,究竟是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还是推倒重来修订刑法?第四,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犯罪的创设权还是要立法机关,不能由司法解释来确定犯罪,但司法解释其实也很重要。当然,刑法司法解释不能超过立法。

  浙江工商大学楼伯坤教授在本单元率先作了题为“我国大陆地区新罪立法的价值取向研究”的学术报告。他认为犯罪圈的调控应在合理的度中选择、犯罪化应当综合考量有罪化与非罪化,刑法法网要越密越好,刑法立法应当纵横交错,合理铺设经纬线。在横向犯罪类型上,从自然犯到行政犯的犯罪化应当由强到弱递减;在纵向罪种粗细上,从概括性罪名到具体化罪名由强到弱递减,弱化行政犯和微罪名。

(楼伯坤教授)

  吉林大学张旭教授作了题为“犯罪化VS非犯罪化:争议梳理与探究”的主题报告,重点是对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之争的前景展望。张教授在介绍了为何要关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后,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的优势和劣势的角度出发,向与会代表提出了未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争论的出口问题。张教授认为在争论过程中实现了各自理论的深化,全面反映了当前刑事立法的核心问题。

(张旭教授)

  清华大学黎宏教授对定性量刑模式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其存在以下缺点:一是该模式偏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难以对犯罪行为作出真实的评价;二是该模式会掩盖犯罪事实真相,难以对罪数作出准确评价;三是该做法和关于刑法处罚未遂犯的规定相冲突,指出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未遂犯处罚与否的问题。最后,黎宏教授表明,以犯罪所得作为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依据,就偏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掩盖犯罪的事实真相,难以对犯罪罪数作出准确评价。

(黎宏教授)

  宁波大学赵微教授作了关于“海峡两岸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追诉比较研究”的报告,结合宁波海事法院司法实践中审理的相关案件,认为大陆对此案件处理结果相较于台湾要轻缓的多,并且大陆地区没有船舶犯罪,很多时候只能参照危险驾驶罪。接着,赵教授对《1972 避碰规则》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分析,认为避碰规则的相关原则,在司法实践进行实际责任界定时,可以参照适用。

(赵微教授)

  张丽卿教授在其《性骚扰跟追的入罪化》报告中,列举了台湾发生的“恐怖情人案件”,论述了骚扰与跟追对个人法益的严重侵害性,她对性骚扰、跟追和性骚扰跟追这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性骚扰是性侵害以外的违反他人意愿的与性别有关的行为,跟追是一种持续的、顽强的尾随,性骚扰跟追是非常强烈具有性企图,而且持续、顽强的跟追行为,并对性骚扰的特殊情况、跟追的目的与性骚扰和性骚扰跟追等概念的关系进行厘定。

(张丽卿教授)

  靳宗立副教授作了题为“台湾教唆犯、帮助犯之处罚政策与立法检讨”的主题报告,着重讲了四个方面:首先,如果仅以教唆犯、帮助犯条文简单规定,难以决定是否具有可罚性。其次,他从犯罪参与基本概念、正犯之本质、共犯之处罚根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介绍了刑事客观说、主观说、客观实质说和三种共犯处罚的理论根据,即责任共犯说、不法共犯说、因果共犯说。再次,他集中阐述了共同正犯和准正犯、教唆犯(造意犯)、帮助犯(从犯)的立法沿革及争议。最后,靳副教授认为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应采“折衷肇因说”,并以开篇列举的五种情况为例,运用“折衷肇因说”作为代结论。

(靳宗立副教授)

  马跃中副教授作了“两岸累犯刑事立法之现状与未来”的主题报告。他认为累犯就是一定时间内实施数次犯罪,经过确定裁判后,前罪与后罪存在一定关结和理由并加重的情形。在介绍了大陆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以及台湾地区累犯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力后,马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对两岸累犯进行了比较:一是从重处罚的标准;二是再犯之罪之限制;三是前罪受外国法院裁判。他认为大陆地区在累犯的处罚上较台湾地区更为多元。

(马跃中副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作了题为“论食品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主题报告。莫教授首先分析了研究“食品掺假造假”的两个原因,一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掺假、造假的问题,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二是从国家层面来看,相关法律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莫教授提出,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入刑需要考虑食品掺假、造假行为侵犯的法益问题、食品安全检验难问题、罪名设置问题和相应的界限。她认为以食品安全欺诈罪的罪名来确立有利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对生产销售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剂的行为,不宜直接单独入刑。莫教授认为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宜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形态。

(莫洪宪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刘仁文教授作了题为“论自杀关联行为的刑法完善”的主题报告,指出因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描述比较简单,近年来学界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定性以及自杀关联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存在很大争议。他主张,在修改相关立法之前,对于自杀关联行为的司法处置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对于间接正犯性质的故意杀人行为,都定故意杀人罪;对于受被害人嘱托杀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酌定减轻处罚;对于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进行予刑事处罚。

(刘仁文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教授作了题为“罪刑轻微化对刑事立法的挑战”主题报告。林教授首先介绍了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提出我国总体而言立法配置是重刑,而司法实践上存在轻微化的倾向。林教授又指出了犯罪构成要件轻微化的倾向,将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他用明确、详实的数据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总体偏轻微化,提出了罪刑轻微化这一现象对刑事立法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提出了应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新的思考方向。

(林维教授)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曾淑瑜教授作了题为“凡走过必留下痕迹——跨境洗钱金流管控之发展”的主题报告。针对两岸跨境洗钱所面临的难题,曾教授提出了提升洗钱犯罪追诉可能性的五点建议:第一,重新定位洗钱行为;第二,放宽前置犯罪门槛;第三,洗钱犯罪不以前置犯罪成立为必要;第四,新增特殊洗钱犯罪;第五,增定洗钱没收及扩大没收之规定。曾教授认为应当建立透明化金流轨迹,强化边境金流管制,加强台、陆、港地区的合作打击洗钱犯罪。

(曾淑瑜教授)

  中正大学法律学系王正嘉副教授作了题为“台湾洗钱犯罪的规定与立法”主题报告,他提出国际上对洗钱犯罪规制的发展倾向是逐渐往独立要件发展,逐渐脱离前置犯罪的认定。王正嘉副教授指出新修正的洗钱犯罪除第14条一般的洗钱犯罪之外,也增加了15条未来可能有争议的独立的洗钱犯罪,即:无合理来源且与收入明显不相当,而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财物或财产利益者,且具有这样几个条件:(1)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2)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之账户;(3)规避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定洗钱防制程序之一者。此规定独立构成特殊洗钱犯罪。前置犯罪在犯罪所得认定上存在许多问题,王正嘉副教授认为洗钱罪的认定应当结合国际潮流趋势,逐渐将洗钱罪独立。

(王正嘉副教授)

  成功大学法律学系古承宗副教授作了题为“台湾环境刑法之立法与解释”主题报告,提出当下环境保护的法益模式是自然环境和人的身体健康这双法益结构,刑法关于流放毒物罪规定为双结果设计,衍生出实务上认定环境污染结果的困境。古承宗副教授以台湾的日月光盐酸溢流案件为例,说明法官在解释该条文时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作为特殊的累积性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归责原则。古承宗副教授认为现有的流放毒物罪法条双结果设计,不够全面,不能有效确定环境污染中的责任问题,他提出从抽象危险犯角度立法,对附属刑法进行集合,在刑法中全面规定。

(古承宗副教授)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王纪轩助理教授作了题为“两岸无照行医的处罚规定与检讨”主题报告。王助理教授先介绍了世界各地医疗资格的由来和变迁,两岸医师证照制度的建立,以及各地密医仍然大量存在的现状。他再分析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对于无照行医行为处罚方面的区别,台湾无照行医就构成犯罪,大陆除了没有医生证照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构成犯罪。如何规制这无照行医问题,王助理教授阐述了几点思考方向:其一,医师证照考核管道的多元思考;其二,以行政处罚即可。若密医不惧怕行政罚,依旧反复为之;其三,两岸无照行医刑罚规范的修正。

(王纪轩助理教授)

  本次第八届海峡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经过各位学者思想的交锋、学术观点的碰撞,获得丰硕成果,为海峡两岸刑事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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