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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婷博士到久同所举办刑法案例研讨会

2017-12-07 久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婷博士到久同所举办刑法

案例研讨会

2017年12月1日下午两点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婷博士与贵州大学法学院房波教授带领的一行研究生来到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展开了一场关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学术研讨会。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姚毅主任、张振华律师、陈宗颖律师、吴佐荣律师、郭昌荣律师、张力文律师以及实习律师一同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图为李婷博士为本次研讨会发表开场讲话


此次研讨会从现实案例出发,根据案例中显示的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分析和讨论。李婷博士首先对讨论案例进行了简要的概况介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诉机关指控情况、相关证据,其后各方根据佐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具体罪名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久同所姚毅主任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出发,认为仅就现有证据而言无法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陈宗瑞律师从具体罪名区分的角度出发,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做出比较,认为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运输毒品罪,仅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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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第一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讨论后,李婷博士针对如何审查判断本案中是否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从正向和反向证据进行比对分析,表示法官有理由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由此产生怀疑的下一步便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非”,而如何“排非”又引发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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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姚主任针对讨论案例发表见解


图为李婷博士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发表见解

现今,理论界存在三种排除非法证据的观点包括:“一排到底”、按阶段排除(分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单个排除”,具体适用哪种方法“排非”,在世界各国均存在争议。姚毅主任表示:“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毒树之果是理应被排除的,而如何排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突破心理障碍,建设起防火墙,对此前遭受刑讯所留下的阴影产生隔断之前,所供述的具有反复性的证据应当谨慎采信。司法虽说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是万能的。而当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却仅仅局限在法院审判阶段。”张振华律师表示:“虽然法律上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这也是导致‘排非’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从实践经验来看,通常单个证据的排除是比较常见的形式。”李婷博士表示:“当下法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量,其一是看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其二是看犯罪嫌疑人的前后供述是否一致稳定,其三是看是否有律师介入。从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实物证据纳入了可排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但是司法实务中对实物证据的排除还是较为谨慎的。”


张振华律师表示:“相较于非法证据而言,瑕疵证据反而是更常见的形式。同时,瑕疵证据一经形成即是无法补正的。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两种证明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说是非常不好把握的。”


.图为参与研讨会的全体成员

本次研讨会除对案例本身以及对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进行研讨之外,还就辩护律师的独立性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秉承着“历久弥坚,同舟共济”的理念,在姚毅主任的带领下一批具有丰富职业经验和时刻铭记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均坚持着“一切以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原则”的理念为每一位客户做好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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