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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与张宏杰:如何跨越“上下两册”与“两部作品”之间的鸿沟?

2016-02-03 曹志杰 出版商务周报
商务君按

日前,商务君发表文章《争鸣:果麦到底应付给张宏杰多少版税?》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目前,关于此事的纷争已慢慢平息,我们可以从更加理性的角度去思考这一事件。

文\曹志杰(东方出版社)

果麦,我姑且把与作者张宏杰对立的一面都统称为果麦,希望他们的法务VIVI不要来约我“与您在法庭上相见”。

果麦与张宏杰,似乎吵得很热闹。也许是炒作,也许是真心想表达想法,我不去揣测,我只就我看到的内容作出我的分析与判断。至于结果,想必各位看官均有自己的判断。

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谁胜谁输,那是法官的事情,也是人们心中的天平之事。

合同原件没有见到,但是通过已经发出来的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在《著作权使用协议》中,甲方是张宏杰,乙方是果麦。

但凡对出版合同,或者果麦所使用的《著作权使用协议》有所了解的,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甲方,在本次事件中就是张宏杰,授权出去的一定是一部完整作品的著作权,肯定不会不完整,或残缺不全,或者授权“一部完整作品的一半内容”的著作权。

看起来有些绕,是吗?那就打个比方:去商店买个杯子,你会买回来半个杯子吗?或者一个残破不全的杯子吗?肯定不会的,对吧?

作品的授权也是一样,一定是要把“一部完整作品”授权出去才行!否则,这个合同就是无法执行的,无法实现的,也是无效的。


“著作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现在,我们再来了解一个法律概念,叫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第四条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张宏杰,是有着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权的权利的。

这个完整权具体指什么呢?自然是内容上的完整。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利保证自己作品内容上的完整性,这一点谁都不能否定,也不能剥夺。

那么,问题来了:一部完整作品(请注意,这里就是指内容上的完整),如何通过形式表达出来呢?

这就是出版方,或者落实到具体个人身上——这部完整作品的责编的工作了。如果是果麦这种文化传播公司,那还要加上这家公司负责这部完整作品的工作人员。

按理说,如果张宏杰的这本书是以一册的形式出版,恐怕也就没有后来这些恩恩怨怨了。可偏偏不巧,最为重要、核心的问题,就是出在这里。

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市面上的书是以什么形态出现在我们面前的。

你到新华书店逛一逛,会发现很有趣的事情:绝大多数的书,都是一本书就是一本书。

这不是废话吗?一本书怎么可能不是一本书?

但我的意思是:绝大多数的书,都是以一本书的形式来展现一本书的内容,而且是用一本书的形式来完全展现出一本书的完整内容。反过来讲,就是“一部完整作品”通过一本书的形式得以呈现、展现、出现在书店,出现在我们的眼前。

也会有这样的情况:一部书分为上下两册,或者上中下三册,但是在购买时,你要一起购买,只支付一次费用就好了。也就是说,“一部完整作品”通过两本或者三本书的形式得以呈现、展现、出现在书店,出现在我们的眼前。


什么是一部完整的作品?

我说得够清晰了吧?

但是有个问题:一部完整作品要通过若干本书来展现完整的内容时,我们习惯上还称呼为“几本”,但更加确切地是,应该称之为“几册”。

对于绝大多数情况,我们可以自然地说:这一本书或者这一册书就表达了“一部完整作品”。

对于后者,较为准确地说法是:这若干册书表达了“一部完整作品”。

那么,这种区别还有什么表达方式呢?简单地说,就是看书背面的条形码和定价。如果一册书背面有条形码和定价,那么一般来说:这册书就表达了“一部完整作品”;反之,如果没有,那么这册书只能是“一部完整作品”的一部分,要与其他部分一起才能完整地表达“一部完整作品”。

以此来看现在展现出来的内容,我们会发现,在果麦与张宏杰的补充协议中,表述是有着很大问题的:

在补充协议的第一条中,表述的是“作品分为上下两册分别出版,上下两册作品名称分别为XXX”;而在第二条中,表述的是“以下简称上述两部作品”。

如果按“册”的概念来讲,那我在购买由果麦出品的张宏杰的此部作品时,应该只支付一次费用,不应该支付两次。因为双方规定的是用上下两册的形式来出版“一部完整作品”。

如果按着“部”来讲,那我在购买由果麦出品的张宏杰的此部作品时,应该支付两次费用,而不是一次费用。因为“一部作品”应该是内容完整的“一部完整作品”,而不是内容不完整或者残缺的“一部完整作品”。这个道理就如同去商店买杯子一样。

考虑到张宏杰授权出去的肯定是“一部完整作品”,如果不是,那么张先生,不好意思!你在欺骗人!如果是,我顿时纠结起来:为什么我竟然买了一个残缺的作品回来呢?

是谁在欺骗我?!

其实,没有人在欺骗你,只是凑巧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而已。本该用上下册出版,使用一个书号,一个条形码,一个定价的事情,却不知道为何变成了使用两个书号、两个条形码,两个定价的事情(虽然定价是一样的)。

这其中的商业道理,不用我多说,想必大家都很清楚。

我要继续说的是:

首先,对于张宏杰来说,他授权出去的是“一部完整作品”,不论你以几册的形式出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完整地表达我的“一部完整作品”就可以。但定价一定要清晰明确,否则他就不好算账了。或者最为简单、也合情合理的算法就是:几册书如果是一个定价,那就按这个定价来算版税;如果几册书各有各的定价,那就合起来算版税。

但,张宏杰没有注意到,合同上却不是这样写的。如果用一册书就呈现了你的“一部完整作品”,那大家肯定皆大欢喜,不会有后面的恩恩怨怨。可是,用两册书表达了你的“一部完整作品”,还是分开收钱,你不觉得你的作品的完整性受到了侵犯吗?这种侵犯的最直接表现就是:你只能按一半“一部完整作品”的价钱来要你的版税!

你在签订合同时,有没有看清楚?有没有产生疑问?要是有,为什么不提出来呢?这就是你不仔细看合同的后果!下次要牢记啊!

其次,对于果麦一方,我很佩服。这定价策略、分册策略,在现有的内容上看,在没有出书之前,似乎很完美。但在提供合同给张宏杰签字时,你们是否有解释清楚?是否有说明你们在计划分为上下两册出版时,是如果支付版税的?作为出版方,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这些解释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有重点出版变化时,一定要做好这样的解释工作,免得双方最后闹得不愉快。这是体现出版专业精神的一个表现。作者创作一部好的作品不容易,如果不以专业的精神来负责任地做好出版工作,不让作者放心,这摊子还能撑得下去吗?

按现有资料来看,“一部完整作品”被上下两册用两个书号出版,就算没有侵犯张宏杰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果麦一方也没有在提供的合同上说明,对于使用两个书号的出版物,只按册数来支付版税。作为商人,作为文化人,这点也不跟作者说清楚吗?

写到这里,我觉得差不多了,我的分析完了。我不是法官,不是判官,仅仅写出我自己的分析与看法。想必此事在行业内已经产生了很大影响,自有高人来判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前辈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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