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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标裁员事件,你要是懂点劳动法该多好!

2018-03-31 法商之家



今年315闹得沸沸扬扬的蓝色光标裁员事件,就在大家都以为员工删完稿,蓝标会进行协商赔偿就此息事宁人,但没想到,3月22日这个员工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再次发声《我删了文章发了声明,却换来了蓝色光标对我的诋毁和无偿开除》。这一次,舆论再次炸锅!该原案梗概,总结一下就是:

  1. 我在公司是713天的老员工了,工作辛苦,没日没夜;

  2. 公司恶性辞退,不给赔偿金;

  3. 直线领导好言相劝,HR恶言相逼,但我就是不走。

  4. 舆论爆发后引起重视,结果是:我删了文章发了声明,却换来无偿开除!!!

……


回顾事件经过01

此时,距离上一篇《蓝色光标,所谓亚洲最大公关公司,如此坑害老员工,良心真的不会痛吗?》发稿删稿刚好过去一周。


3月15日发文部分截图


看来,双方的第二次沟通也是谈崩了。每篇文章下面都特别火热,10万+阅读,几万点赞,数百条的评论,讨伐的人群也是声浪滔天。这次的蓝标事件,可以说是目前2018年危机公关第一大案了。



而后蓝标高层发声,称蓝标公司正在高速发展、快速转型阶段,难免遇到类似的问题。同时,他认为所谓的“员工第一”只能是针对优秀员工,而不是为了某些不劳而获的员工使得“劣币驱逐良币”。 称目前该员工还在离职过程中,公司会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原则问题决不妥协。


02


这战斗可不是一般的犀利!


尽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不同的真相,现在谁是谁非仍没有定论,但是蓝标公司涉嫌违反劳动法,明明是裁员,却威胁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已经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了。也有员工的录音为证。


这位“不再是小员工”的经历,也让绝大多数人职场人感同身受。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习惯性去忽视或者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已经是见怪不怪的。这种据理力争,死磕到底的,反而被视为“太年轻”“不成熟不够圆滑”了。


蓝标与员工的面谈里提到:「公司希望你自己主动离职,今天就走。否则我们将会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你,不会给你任何赔偿。」已经明显属于带威胁性质的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龄的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基本上此类的事情每个公司都有可能发生,有的人选择忍气吞声,直接走人。有的人选择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公司死磕到底,一起来看看网友怎么说的。


小美

之前的公司也是这样,说业务能力不突出,让我自己辞职。心里简直不乐意到了极点,就问领导说业务能力在哪里体现的,领导拿不出来,把我塞给了HR,HR真的换了三四拨人,威胁加恐吓,还有打出同情牌的,说是和公司闹僵了,下一份工作不好找,影响自己的钱途什么的,最后自己也觉得闹得麻木了,自己辞职走人了,每次想起来一肚子冤枉气。

背锅HR

要遇上那种想着办法省那么点赔偿的老板,必须告知其最坏可能以及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老板坚持己见的话那就跟员工谈,能接受就接受,不能接受就给他指条明路让他找老板找有关部门讨说法。 HR也是打工的,也没拿你老板干股分红啥的,凭什么还为老板的不仁不义挡刀,说白了真从员工身上扣掉那点钱也不是给HR,到时被员工报复的锅坚决不背。 当然,有这种不计后果还推HR去屎的老板,除非工资高到让你甘于为其挡刀,否则……


03

我们说说和职场人切身相关的法律:辞退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第39条,讲了6种情况,这是企业能够不花钱辞退员工的方法。这也是企业能够不花钱辞退员工的唯六办法: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企业方想用的,同时也能派上用场的,也就是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旷工则是企业最好用的招数,毕竟打卡记录在手。


所以证据足够吗?


呵呵呵,不一定。


程序合法你有吗?


对旷工的定义(迟到多久算旷工),对于严重违纪的定义(比如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纪),都必须清晰写在公司员工手册里。


而手册应当:

1)交由工会批准;

(2)由员工签字认可。


有清晰的内容定义,有完整的流程设计,还要有充足的证据。



举例来说,如果打卡记录不是来源第三方,而是企业自己的打卡系统,说白了,企业有条件篡改数据,这个证据就有瑕疵。


打仲裁官司,企业要在证据收集上付出的工作量,可能远远超过n+1的补偿款。


这还不保证官司能打赢,不同法官对于规定的合理性的看法不同,有些可能会支持迟到一个小时就是旷工,有些可能会觉得这规定太扯,打卡记录一看员工基本上都是10点到,忙到半夜走,这能算旷工吗?那员工加班费你给了吗?


相比之下,按劳动法规定赔钱,一拍两散,未尝不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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