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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破产债权的范围认定

2018-01-16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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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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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范畴,破产债权虽源于普通民事债权,但却在其基础上融入了特殊因素,从而具有自身的特征。如何有效认定破产债权的适用范围,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作用,今天小编就破产债权的范围认定问题,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专家观点


裁判规则


1、民事惩罚性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王俊杰诉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民事惩罚性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即待破产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


案号:(2016)京民终12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2辑(总第108辑)


2.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宣告破产后,剩余存款可认定为破产债权——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本案要旨: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单,约定存款人存入资金,到期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双方设定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信托关系,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宣告破产后,对剩余存款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权。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总第83期)


3.逾期未申报债权虽不属破产债权,但可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逾期未申报债权仅丧失从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求偿的权利,其债权本身作为实体权利应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债的权利形式存在。如债务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诺而授予债权人请求权,可恢复自然之债的执行力。


案号:(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0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专家观点


1、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


(1)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2)可以强制执行;(3)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4)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


按照上述条件,不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的别除权、取回权、股权等不属于破产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赌债、高额利息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如利息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有的国家破产法律制度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纳入破产债权,如美国,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并非绝对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也有特殊情况。首先是共益债权,不仅得到法律承认从破产财产中清偿,而且优先于破产债权清偿。共益债权是指为了债权人整体利益而产生的债权和债权人整体受益的债权,比如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的周转性贷款、为保全破产财产以及为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营业产生的债权等。共益债权在清偿破产费用之后优先于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其次,破产宣告后清算组解除合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赔偿,属于相对人享有的破产债权。虽然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后,因该债权发生原因即破产宣告,所以在逻辑上将其列入破产债权,但仅属于普通债权(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28页。)


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范围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有的国家的破产法将该种债权规定为劣后债权,即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但仍然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后有剩余的,可以清偿劣后债权。司法解释将惩罚性债权解释为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显然是为了减少对有限的破产财产的瓜分,但这并不妨碍未来修改我国破产法时将该种债权另外定性。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破产法和本规定作为例外肯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后一种费用源于开办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收益,所以归入股东的投资权益。股东与债权人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主体,股东的权益仅在所有破产债权均得到清偿后才有机会获得实现。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均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法定障碍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申报期后申报债权,法院仍然对该债权予以确认,但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所有未申报的债权均不再列入破产债权。故本条仅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属于除外债权。(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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