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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十大欠薪案+欠薪黑名单管理办法+解读(2017)

2017-12-07 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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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社部   劳动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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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公布2017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人社部    

        

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警示和震慑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现公布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如下: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36620;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亚清。


2016年10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社局接到投诉,反映西宁仁杰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大厅项目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项目由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项目负责人为蒋先进。项目施工期间该公司拖欠76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360万元,且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2016年11月2日,城北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城北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7年1月该公司将所拖欠工资发放到位。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662XR;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2201-2202,法定代表人:漆能杜。


2016年11月23日,广东省中山市人社局黄圃分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纵四线”工程项目中拖欠5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15.3万元。2016年12月5日,中山市人社局黄圃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2月12日中山市人社局黄圃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7年1月25日,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3078541237;地址:吉林市昌邑区雾凇路客运站商业配套工程1号楼1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郑浩颖。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16日,吉林省吉林市人社局陆续收到141名农民工投诉,称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昌邑区中京城项目施工期间,拖欠14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30.8万元。2015年10月15日,吉林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5年10月20日,吉林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16年1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郑浩颖抓捕归案。2017年1月25日,该公司将所拖欠工资发放到位。


湖北武汉福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武汉市福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17000009573;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村,法定代表人:齐文彦。


2016年10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社局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联投国际城项目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黄冈市黄冈联投国际城一期6#地块工程总承建单位为武汉建工集团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为武汉市福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高迎春。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75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29万元。2016年12月,黄州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16年12月,黄冈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依法移送黄冈市开发区公安分局。2017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高迎春抓获归案。2017年1月26日,该项目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826762N,工商注册号:210100000059058;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项目负责人:陶立民。


2016年12月12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首席府邸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查,首席府邸工程项目由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项目负责人为陶立民。该公司拖欠27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03万元。2017年1月,昌图县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3月1日,昌图县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予以查处。


甘肃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99995F;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项目实际负责人:陈永刚。


2017年2月下旬,甘肃省白银市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集体讨薪,安徽省淮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报后立即查处。


 经查,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淮南市万国广场项目过程中,因垫资施工等原因,拖欠19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29万元。2017年3月28日,淮南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017年4月10日,经淮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该公司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支付到位。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失信惩戒。


四川南充市同舟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南充市同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0933296XC;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31、33号,法定代表人:李芳艺。


2017年8月7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投诉,称南充市同舟置业有限公司“花香里”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23.5万元。顺庆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2017年8月14日,顺庆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信用代码:330424000063675;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盐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彭代前。


2015年11月10日,上饶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投诉,称上饶市嘉怡华府二期项目劳务分包企业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查,浙江丰成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共拖欠80余名农民工工资146.4万元。2015年11月23日,上饶市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2016年1月11日上饶市人社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相继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2017年6月2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截至2017年9月,该公司仍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上饶市人社局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7413432P;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A828室,法定代表人:黄晓。


2017年1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上海华丰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拖欠102名员工2016年6至2016年9月期间工资约18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逃匿。闵行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2017年1月22日,闵行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28日,闵行区检察院对黄晓实施批捕。目前,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


河南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河南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95513U;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1单元1003号,法定代表人:靳连友。


2016年10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人社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经查,河南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包新乡市九龙华府项目中,拖欠54名农民工工资共128万元。2016年11月28日,新乡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17年1月11日,新乡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罚款1.1万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10月10日,新乡市人社局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25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解读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人社部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就《办法》制定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访谈。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王程: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一些地区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为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人社部将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予以积极落实。


主持人:制定这个《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王程:主要有三点。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人社部去年制定下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之后,在今年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长效制度机制,促进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察执法体系,是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是行政部门执法效果的放大器,将进一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王程:《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规范用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主持人:网友最关心的是,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王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纳入黑名单的,按部门职责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30项具体措施,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主持人:那这项工作由谁来负责管理?


王程:根据《办法》第3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管理职责有着明确的层级分工。《办法》规定,地方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这也是体现了《办法》所规定的 “谁执法,谁负责,谁管理”原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省、市、县级人社行政部门都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社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主持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社部门是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的?


王程:《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一是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二是对于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主持人:也有网友担心会发生用人单位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请问人社部门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王程:为依法规范实施“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在列入“黑名单”决定作出之前及被列入之后的有关措施,确保依法准确对用人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


在列入“黑名单”决定作出之前,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办法》第6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将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之后,如果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原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要及时更正。《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主持人:《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人社部门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王程:2018年1月1日,《办法》将正式施行。地方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提高对开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工作的认识,这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第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及《联合惩戒备忘录》有关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第三,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制度。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办法》、《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制定“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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