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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权益!工作中的这12个时间点,一定要记住!

法商之家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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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人日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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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每月加班不能超过多少小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期是多久?竞业限制有何期限?现实中,有些时间节点更是和我们的权益密不可分。一起来看看,哪些时间点关系着你我的劳动权益?


1、加班每月不得超36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时间每周最多不得超44小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时限为2年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该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除了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外,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侵权行为超过2年的,没有人举报,也没有再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为1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劳动合同应在工作一个月内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对劳动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不得超过15日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劳动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得超过60日


如果劳动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算起。


9、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得超过15日


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效不得超过3个月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1、工伤认定抢救不能超48小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确实侵害了劳动者的部分再就业劳动权益,法律为了平衡这一冲突,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1)竞业限制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管、高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清楚: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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