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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金融专委会关于新冠病毒疫情的应对建议

中国律师网 大健康律师 2022-03-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关于新冠病毒疫情的应对建议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2019年12月至今发生的新冠病毒疫情严重影响了全国人民的生活与生产活动。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攻坚战。目前由于时间正值年度跨期,是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以及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集中时期,因此,新冠病毒疫情可能会对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含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使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与上市公司权力机构的重大决策避免受到新冠病毒的不利影响,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供决策参考。

一、对审计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影响

基于目前为避免交叉感染新冠病毒,应尽量减少人际间近距离的接触,因此,这会对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上市公司(含已申报上市申请材料的拟上市公司)内部的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将会受到影响,或许不能按时完成或不能及时提供确切的审计证据材料;

2、会计师因交通受限或避免交叉感染的影响,不能赴审计对象实地执行规定的审计方法与审计程序;

3、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可能无法在《证券法》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审计并报送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如下:

1、在明确各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应积极争取克服困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与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前提下,对于确有困难的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应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情况,允许其适当延长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的时间限制。

2、在审计机构因新冠病毒影响无法现场取证的,允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的情况下采用替代的审计方法与审计程序。如,银行对账单,可由中国证监会协调中国银保监会,由从事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共同出具证明文件,在保证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将上市公司的银行对账单由银行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有保障的非现场的方式提交给审计机构;对于通过电子交换方式取得的审计证明文件,允许在可追溯可验证的条件下,以电子文件方式确认审计证据;对于无法取得审计原件的,可以协调公证机构或律师进行公证或见证;对于使用替代审计方法与程序进行的审计事项,审计的会计师应该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新冠病毒疫情缓解后,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使用正常审计方法与审计程序进行必要的验证。

3、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在向交易所报备延期或使用替代审计方法与审计程序时,应说明原因,受影响的程度,预计可以完成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及后续的补救措施。对于延期及使用替代审计方法与审计程序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影响

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在现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这种情况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

1、上市公司可能无法在《证券法》规定的时间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2、若上市公司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如通过互联网络召开股东大会或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会使得部分不熟悉互联网络操作方法或不便使用互联网络的中小股东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表达股东的意见;

3、上市公司在因新冠病毒疫情受限情况下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可能会被有异议的股东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

1、允许上市公司在向证券交易所事先报备并披露的前提下,适当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允许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同意上市公司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但上市公司必须保证:每一位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是经过合理的验证程序,每一位股东都可以即时清晰地了解到股东大会的发言内容,每一位股东都可以将自己的观点在股东大会上完整表达(扰乱会议秩序的除外),以及每一位股东的投票表决都能够准确无误地被记录与被统计在最终的表决结果中;

3、上市公司应当保障每一位公司股东都能便利地参加在网络上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当以事先公告参加网络股东大会的方式与方法,并确保股东参加网络股东大会及进行表决的便利性,不得设置复杂的参会方法,变相阻挠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4、允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事先向投资者保护机构报备的前提下,向中小股东征集代理出席股东大会。受托代理中小股东参与网络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股东的意愿,在参与网络股东大会投票时,同时投出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投票能准确地反映被代理人的意愿。如果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票未能准确反映各股东意愿的,证券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在查实后进行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5、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网络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其采用的出席网络股东大会的方法、律师出席网络股东大会能获得保障使律师能全过程了解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过程与内容,律师对出席网络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的核查程序与方法、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的便利与权利、网络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全体股东投票的意见。

三、不可抗力事件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传染病流行可作为不可抗力的事件,但根据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与持续现象,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来处理与证券发行与交易相关的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

此致

敬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转自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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