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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制裁恶的源头

2017-03-26 云南律师黄铭

      法律要捍卫人的尊严
    《刺死辱母者》(原载于《南方周末》)引发更多的关注,是因为触发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思考。
 
      作为法律工作从业者,我能清楚知道制定法律规范的严谨和逻辑,但从法律的适用和目的来看,本案助长了人性恶的源头。
 
      从媒体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大概是这样的:一群小歹徒,在一位负罪而逃的大歹徒的带领下,为索取高利贷之债,聚众(十一人)殴打、猥亵一位母亲(欠债者苏银霞)。面对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警察虽然到场却未尽保卫公民之责。而同样被侮辱的儿子(于欢),在终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拔刀刺伤其中数位歹徒(其中一位事后死亡)。由此,于欢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我无意对量刑的技术层面进行探讨,仅对本案的严厉判决带来的“善”与“恶”的个人思考:

     第一、通过绑架、拘禁、伤害进行暴力讨债,首先是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判决是否考虑这个恶果?
     第二、警察赶到现场未能依法有效制止,判决是否考虑到“行政不作为让恶果继续扩大”的因素?
     第三、当绑架、伤害与侮辱正在进行,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还有什么可以称为正当防卫?哪条法律赋予了索债者有权利去限制并侮辱苏银霞母子?
 
      我虽然素来主张非暴力,但对于于欢为了母亲以及自己的尊严,拔刀刺向歹徒,使自己摆脱正在被绑架和被侮辱的凶险之境,我认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而且,还应该被视为法律与道德的保卫者!因为任何人面临此境的选择都是一样的!这是世人公认的法理逻辑与世俗情理,他的所作所为,不过是捍卫人性的尊严!

      就像我们祖国母亲当年被日本侵华所侮,中华儿女奋起抗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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