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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晟品茶沙龙(第一期)

2017-03-23 云南律师黄铭

 【引言】

时代或许可以看作是趋势的总和,在这个万物互联技术加速突破和迭代的时代,连接是大趋势,我们也需要有一种相应的“进化”,寻找理论和实操的结合点,希望在业界相互了解和交流中,能发现合作的方向与方法。
     
      一、时间:2017年3月23日
      二、地点:云南律晟律师事务所

     三、茶品:冰岛印象建厂纪念茶


      四、邀请嘉宾:

     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麾春
     云南同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开良
     云南律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马贤访
     云南律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铭
     中国鞋包网金融信贷部部长 黄晓峰

     五、交流主题: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六、分享汇总:
     1、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中明确涉及强制招投标工程居间合同效力的案例中,判决合同有效的无效的约占三分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居间行为。司法实践中,评判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规定及合同无效情形的一般性规定,而且还需结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对个案具体分析,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此类合同的效力。
      3、为确保强制招投标工程中居间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主体
      对于居间工程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应当是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否则居间成功的结果会导致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此必然会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的,是招标人是否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相应建设项目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第二、合同内容
      招投标行为,本身属于市场竞争方式的一种类型,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标单位应当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最终才确认的,因此在招投标结果出来之前,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承诺一定中标,若存在这样的约定,明显违反招投标行为的目的,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合同中,对约定的居间服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明确居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方式等,避免仅说明 “提供服务”等措辞。同时,约定的相关服务内容应当合法 ,不应存在明显违反 《招投标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居间行为
      居间人的行为是居间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合同约定要求合法的情况下,居间人的履约行为亦应符合法律要求。居间人若出现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即使居间合同的内容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但因其实质上的行为违法,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出现与招投标单位标前磋商、串标、围标等违反招标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亦不得有行贿等违法手段,不得出现委托人与招标方先行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如此方能确保居间合同的有效性。

     七、茶品点评: 
      汤色、页面都不错,口感也不错,“冰糖”味纯正,入口生津,回甘速度快,甜味延续时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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