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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常规医患纠纷中,医院从来不是弱者

2017-09-08 王超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笔者关注到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大概也就是这两天的事情,最早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里的各种文章开始关注到本案,简单浏览发现舆论几乎一边倒的顺着医院所发布声明中的逻辑在发酵,可谓舆情汹涌,颇有一场道德大审判的架势。出于自身职业敏感度和好奇心,笔者详细搜集和查看了来源属实的当事双方在网上发布的声明和回应言论,在此基础上,本着“不预先假定患者家属无良、十恶不赦,也不假定医院(不针对医生)是圣母”的原则,谈几点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大家探讨。

一、案发经过

1、2017年8月30日,下午3点左右,事件当中的产妇及家属来到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待产,当日经医院初步诊断后,产妇及其丈夫延某某均在医院提供的格式文本《授权委托书》和《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确认,其中医院在知情书“诊断计划”中提示:待产和产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风险,并表示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家属表示理解,要求经阴道分娩并谅解意外等。产妇及其丈夫均在上述文书上签字并按有手印。

2、2017年8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产妇进入待产室准备生产。

3、2017年8月3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根据榆林一院9月6日凌晨公布的单方纯打印版的《外科护理记录单》记载:此时,产妇宫口近全开,产妇不配合,要求剖宫产,医护对其进行了心理安慰等。

4、2017年8月31日,下午6点至7点20分左右,根据榆林医院在9月6日凌晨公布的视频截图以及网络知情人公布的动态视频显示,产妇曾两次走出待产室,在外走动(手里还拿着手机),期间跟家属以及医护人员均有沟通接触。

5、2017年8月31日,晚上8点左右,榆林一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产妇从医院待产室内进入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6、2017年9月3日,上午10点52分,榆林一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头条文文章:《关于产妇马**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据称是为回应网络不实网帖,以正视听而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医院声明要点:医院在产妇住院第一天以及第二天事发前曾多次建议家属行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对颠倒黑白,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正当利益的造谣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维权权利。(附榆林一院官博链接:http://weibo.com/ylsdyyy)

7、2017年9月5日,上午11点54分,北京青年报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了2017年9月3日对产妇丈夫延某某的采访报道并刊登了家属声明。家属回应要点:1、延某某否认了医院的说法并称事发前产妇因疼痛难忍两次出来跟他说“疼得不行”,延某某均向医生表示过可以剖腹产,但是医生给产妇检查后表示“马上就顺产,不需要剖腹产”,随后还拿走了孩子的衣服和被褥等。2、晚上8点左右护士从待产室出来告知产妇不见了,随后得知产妇已从备用手术室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3、此外,延某某表示,事故发生后,主治医生和责任护士均不见了人影,医院也没有及时安排专人对家属作出解释和安慰。(附北京青年报官博链接:http://weibo.com/bjyouth)

8、2017年9月6日,凌晨1点零3分,榆林一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头条文章:《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据称是就事件有关情况和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进行说明和回应。医院二次声明要点1、产妇系自杀;2、医院称曾多次建议剖腹产,在产妇“下跪”要求剖腹产时,家属依旧拒绝剖腹产;3、产妇已授权其丈夫,在其丈夫未同意剖腹的情况下,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4、医院不存在监护失职。5、手术室窗户未安装防护设施服务符合建筑安全规范以及《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等(附榆林一院官博链接:http://weibo.com/ylsdyyy)

9、2017年9月6日,上午10点17分,北京青年报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对产妇丈夫堂哥延力(化名)的采访报道。延力就榆林一院发布的二次声明进行回应,家属回应要点:1、监控中产妇不是下跪,是疼懂时的下蹲动作,不是医院所称“下跪要求剖腹产”;2、在产妇出来说疼的不行的时候,其堂弟当时就跟医院说了,不行咱就剖腹产。但两个医生检查后都说产妇空口已开到十指,不用剖腹产,马上就生了,还拿走了小孩的被褥用品等。3、产妇和家属在入院当天选择顺产是考虑到顺产对孕妇身体损伤小,产后恢复快等顺产好处并非出于省钱的考虑。而且产妇和家属当时也是在医生说如果不能顺产,仍可以剖腹产的建议之后才签字按的手印。但在第二天,产妇要求剖腹产的时候,家属有说“不行咱们就去剖腹产”,并没有发生拒绝医生建议的事情。(附北京青年报官博链接:http://weibo.com/bjyouth)

10、事发后,网上也陆续出现了各种“知情人”爆料出的剪辑版的监控视频和图片,产妇家属方面也有公开产妇和丈夫在产前的沟通短信以及产妇姑姑和婆婆等出面陈述其他细节:1、产妇小夫妻关系良好、婆媳关系良好;2、产前儿媳表示能顺产就顺产,生产当天儿媳因疼痛难忍家属也表示可以剖腹产,但医生仍建议:顺着,不要剖腹产,剖腹产也是一个小时,你顺产一个小时也能产下来。

二、当事人事后辩白综述

榆林一院: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存在失职,事发前亦曾一再建议剖腹产但均遭到家属拒绝,而产妇系因疼痛难忍,精神崩溃而跳楼自杀,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

患者家属:医院所述不实,家属虽在入院时选择顺产,但第二天生产前因产妇疼痛难忍家属是同意剖腹产的,但是医院说宫口已开,可以顺产。随后产妇进产房后不久,医护突然出来通知我们,不知什么原因产妇已从手术室跳楼身亡。

三、舆论倾向和讨论焦点

1、产妇能否自主决定生产方式?

2、医院在产程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被忽视的焦点问题)

3、家属和医院的说法针锋相对,到底谁在说谎?

4、同时网上也充斥着各种指责家属阴谋论、十恶不赦的言论以及一些蹭热度大谈婚恋观、生育观的情感文章等等(在此不多做陈述,大家可以去逛逛微信和新浪微博就知道了)。

四、律师点评

1、关于产妇能否自主决定生产方式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就本案而言,产妇的意志毫无疑问是第一位的,应当得到医院尊重。而家属的意见仅是辅助性的替代决定方式,即便本案产妇在入院时已授权其丈夫行使知情同意权,因受托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故产妇仍有权随时解除委托或者已自己的意愿选择具体生产方式。

另外,据卫生部2010年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可见,该条规定的程序和精神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相通的,都明确患者的意志是第一位的,而基于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仅是作为一种补充替代手段。 

还有,根据中华医学会于2017年2月28日在其官网(网址链接:http://www.cma.org.cn/kjps/jsgf/)上发布的《妇科、产科、儿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试行)中第一部分关于剖宫产相关诊断标准中也有规定:将孕妇要求剖宫产作为符合拟行剖宫产的一种情形,以下内容贴图供参考。


尽管此次孕妇跳楼自杀事件,具体事发细节和最后的责任认定,尚待权威机构调查。但有一点法律常识是可以确认的,那就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手术签字权等,首先属于患者本人。[①]至于榆林一院在其发布的二次声明中称“产妇已委托其丈夫行使知情同意权,在其丈夫未同意的情况,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的说法是有违法律常识的,其背后实质是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医护职责转嫁到毫无医学知识并且通常只能信赖医生专业判断的患者家属身上。该份声明属于典型的“甩锅行为”,措辞和论述不够严谨和负责任,有失公允。

2、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

在以往的医患纠纷当中,率先发难和发动舆论声援的大多是患者家属,但不管是哪种医患纠纷,最最容易引起争议、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应当是:医疗机构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做到尽职尽责。正是由于医患纠纷中,医院作为诊疗行为的实施者,具体诊疗和手术过程及细节只有主治医生自己知道,一旦病人出现意外,也是医生先在手术室料理完毕现场才会通知家属,患者家属一般均无从得知和判断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医生是否做到尽职尽责。加之,现行的医疗纠纷鉴定机制特别是在管理不规范的小城市小县城里普遍缺乏公信力,且耗时过长,作为普通人的患者家属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一些患者家属采取聚众施压甚至暴力手段进行维权(当然笔者坚决谴责无视法律、无视规则的医闹行为)。从这一现实情况看,在大多数医患纠纷当中,医院从来都不是弱者!

回到本案,2017年8月31日晚上榆林产妇在手术室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榆林一院在没有官方介入调查的情况下,率先在网上发布情况说明,并再未发布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首先将自己撇的一干二净,并影射有人想借产妇跳楼事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榆林一院这种有点“先发制人”味道的单方声明是不恰当也不严谨的(考虑到短短的声明里竟然出现引用《消防法》具体法条的细节,猜测这份声明可能是出自有点法律知识之人之手)。

其次,医院公布的患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并不能证明医院所称事实,也不能证明医院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尽职尽责(至于是否尽责,有待权威机构调查核实,在此不做定论)。一般来说,但凡有过住院治疗,特别是需要动手术的患者及家属都应该了解,在入院治疗或者手术前,医院都会让患者或者家属签署一些格式文书,文书的内容和意思无外乎就是提示家属治疗过程或手术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基本上囊括医生能想到的各种风险),须患者或者家属签字确认才能实施治疗和手术(法律上类似于风险告知书和免责同意书)。也就是说榆林一院在其二次声明中故意调整述事顺序而公布的患者及其丈夫签署的医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很可能只是医院妇产科在产妇住院生产前都会做的一个常规动作。从证据产生时间上看,其并不能说明事发当天的具体情况;从《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医生所述“诊断计划”内容上看,医生也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和生产方式建议。仅通过产妇和家属事前签署的要求顺产的意见,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医院所述:住院前曾建议家属实施剖腹产,更不能证明事发当天医生曾一再建议患者和家属实施剖宫产的事实。

再者,医院公布的由其单方打印的《外科护理记录单》,从形式上来讲属于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从内容上讲,上面记载了当天下午四点至事发前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记录,从记载内容上看,明显带有情绪化和目的指向性,多次记录内容含义基本一致都是“产妇不配合,要求剖腹产,医护劝解,家属仍拒绝手术等”,很难不让人质疑该份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为涉及诊疗规范等专业问题,笔者没有发言权,这里引用和摘录“海外网”于2017年9月7日上午8点发布的《榆林产妇坠亡事件:到底是谁在说谎》一文中一位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大夫对此该问题的看法,供读者自行思考:

曾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有过多年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大夫田吉顺告诉记者,产妇在待产室内可以走动,医生不会限制产妇的自由,有时候也会鼓励产妇走动以便顺产。

在田吉顺看来,这次事件中,关注的焦点被带偏了,真正应该注意的是医院是否在产程中尽职。根据医院披露的外科护理记录单,8月31日17点50分,马某的宫口近全开,“根据监控录像,产妇在宫口近全开之后,还到处走动,在我看来是有疑点的。

田吉顺说,临床认为,如果顺产,产妇宫口近全开意味着快要生了,距离生产最多不会超过两个小时,一般来说,若超过1个小时还未生,医生要考虑是否难产,因此,在宫口近全开之后,医生护士应该随时关注产妇的情况,并且隔一段时间记录产妇的生产指征。

然而,根据医院目前披露的护理记录单,17点50分到19点19分只有三次记录,并且没有宫口开全、胎儿头位情况等关键信息,只强调产妇“极不配合,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等内容。

田吉顺认为,按照正常顺产流程,到19点19分,医生应该已经开始指导产妇生产,或者判断是否难产而改为剖腹产。若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

以上,暂且不论田大夫针对榆林一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职的评论是否有道理,但笔者同意田大夫关于“这次事件中,(舆论)关注的焦点被带偏了”的判断。从舆论关注度和网名评论情况看,当事一方榆林一院率先在网上发布的两篇《情况说明》,无疑起到了先发制人、推波助澜的作用。两份《情况说明》疑似通过裁剪事实,指责家属不顾产妇诉求和医生建议坚持顺产,暗示家属事发后可能谋求不正当利益,有目的、有选择性的公布证据等方式成功将普通老百姓的毛头指向了患者家属。而从媒体的关注焦点和系列报道看,家属的声音显然被忽视和埋没了,尽管笔者看到产妇丈夫的陈述视频,也觉得其丈夫面向不是太好看(至少也不像是一个穷凶极恶或者蛮横粗鲁之人),但这绝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人们判断相关事实和揣度患者家属具有“无良、险恶”人品的依据。最后,想重点表达的一个观点是:当我们在评判他人是非罪过的时候,应当秉持“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平白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审慎调查,严谨论证,不轻易以纯粹的道德观评判他人,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3、家属和医院的说法针锋相对,到底谁在说谎?

关于家属和医院谁对公众说了谎,笔者不想臆测,仅梳理一些事实细节供读者自行判断。

(1)从双方当事人披露的视频信息以及产妇与丈夫在事发前的短信沟通情况看,可以确认的是在产妇住院生产期间,产妇的丈夫和双方家属均在医院照看和守候,此点至少可以说明家属并非网传的那般爱财如命和冷血。

(2)产妇及其家属在入院待产时希望顺产的意思确属明确,但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其丈夫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手写的“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的表述与医院诊疗计划上所作说明,文字基本一致,且语言精炼、表意明确,很大可能是在医生的指导下所签。

(3)医院公布的《护理记录单》仅是单方制作的打印件,并非通常意义上有责任护士签名的记载实时病情观察及采取措施的护理记录。

(4)从目前披露信息看,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并无过激的医闹举动和行为。

(5)医院所称曾一再明确建议家属实施剖腹产的说法并无书面记录和其他证据佐证。

(6)医院自始至终未公布产妇最后一次随医护进入待产室后至产妇从手术室跳楼身亡期间(注意待产室和手术室均是家属止步由医院看护之下的空间),医护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产妇在这期间是什么状态或者发生了什么。而这一点不仅会另家属不解,恐怕连围观观众也不能不怀疑吧。

总而言之,本文仅供抛砖引玉,目的是希望读者能够理性看待这起事件,冷静三分钟想一想“如果换做是我,我会怎么做”。诚然,单纯看上述细节自是不能反映和还原该事件的事实,也不能完全解释该事件中存在的各种疑点,如果真的要附加一些假设前提,我倾向于相信产妇及家属最初希望孩子顺产是善意的,患者家属是有最基本的良知和底线的,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医院所述入院当天以及事发前医生曾一再明确建议产妇和家属实施剖腹产属实,我相信绝大多数家属都是会同意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建议的(毕竟是两条鲜活的生命,我不太相信家属会这么狠心和决绝)。不管怎样,在医患纠纷中,医院从来不是弱者(其掌握的一手信息、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优势及可采取的保护手段都远优于个体患者),其实真正的弱者是那些遵纪守法但无力维权的普通患者和家属。当然医院也不应该成为弱者,否则发展到最后“无医可治、无医敢治”的时候,伤害的只能是普通大众自己。最后,希望在本次事件还没有权威并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之前,大家在继续关注事件发展的同时能对死者家属少一点苛责,多一点善意。

[①] 参见公众号“法眼观察”于2017年9月6日发布的文章《产妇坠亡事件:剖不剖,决定权到底在谁手里》。


“律师随笔”可能包含的意见和立场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事务所亦不对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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