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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研讨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学习探讨全国总动员

2017-09-01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解释四》,同时宣布9月1号正式实施。

从发布次日到正式实施只有三天,只有三天!

看海华永泰的律师们怎么在三天的时间内学习、熟读并透彻理解这部关乎国计民生的《解释四》。9月1日下午1:30上海厅已经座无虚席,公司诉讼业务中心通过全国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学习研讨会。律所高级合伙人盖晓萍律师、聂彦萍律师、罗广建律师牵头主讲,并组织大家讨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强化了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以及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解释四》还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会上,对《解释四》涉及的五大板块进行了详细梳理和解读,特别是针对公司决议效力、知情权、股权转让等条款展开了热烈讨论,有些律师还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例从《解释四》的角度重新进行考量和分析,有些律师还结合非诉业务提出今后尽调的实务操作方向。

本次研讨会现场爆满,座无虚席,其中有80%以上为青年律师,许多律师还把自己的办公座椅搬到了会议室,学习热情高涨,全程三小时高强度不间断的脑力激荡。同时,北京、长沙、郑州、昆明、沈阳等全国各地分所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旁听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学习。会上,律师们就《解释四》中做出的改变向三位主讲律师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讲律师们一一解答,头脑风暴思想碰撞激烈。

在《解释四》出台后,海华永泰第一时间组织内部学习和研讨,不仅体现了对新法的关注度与敏感度,对专业的精、专研究,也体现了我所对青年律师业务能力培养与提升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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