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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五

刑事法判解 刑事法判解 2023-11-25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五

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SUMMARY


主讲人: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徐凌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白岫云(《中国法学》编审)

2022年5月12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五《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担任主讲人,由《中国法学》编审白岫云老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近八千人次在线收看。

首先,主持人白岫云老师介绍了主讲人和与谈人。

(白岫云老师主持讲座)


一、袁国何老师主讲

主讲人袁国何老师从“董政福故意伤害案”切入,交代了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的现实意义。袁国何老师指出,较之于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88条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前提条件,法院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的做法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从新适用,这一做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要求追诉时效从旧适用的立场冲突。由此,需要分析何种立场应予肯定。对此,袁老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分析。

一、追诉时效的部门法属性

袁老师指出,在文献中,追诉时效的追溯力问题,往往与追诉时效的制度属性相关联:若认为追诉时效属实体法制度,则多否定其溯及力;若认为追诉时效属程序法制度,则多肯定其溯及力。既有文献一般从追诉时效的正当性根据出发,分析追诉时效的制度属性,既有从一般预防必要性、特殊预防必要性消除入手的实体法主张,也有着眼于避免证据瑕疵、消除误判风险的程序法观念。对此,袁老师认为,诸多追诉时效条款可能难以用统一的正当性根据予以说明,追诉时效的规则目的、正当性,与其规则属性虽然关联密切,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袁老师认为,界分程序法制度和实体法制度的根本性标准,应当是制度的法律后果,而非正当性根据。根据1997年《刑法》第87条,追诉期限超过的法律效果是“不再追诉”,而非不构成犯罪,消灭的是国家刑罚发动权,而非犯罪的实体不法、罪责等;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针对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起诉”实系因国家刑罚发动权被消灭的绝对不起诉,“宣告无罪”也是国家刑罚发动权被消灭而导致的程序无罪。因此,追诉时效制度应当被认为是程序法上的制度。

最后,袁老师指出,若程序法制度事后扩张国家刑罚权,仍可能受到禁止事后法的限制,因此,需要检讨罪刑法定原则的禁止事后法内涵。

二、追诉时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对此,袁老师认为,《刑法》第3、12条确定的禁止事后法,实际上是指禁止事后创设构成要件和禁止事后加重法定刑,两者都是刑事可罚性问题。追诉时效,涉及到的是犯罪的可追诉性,而非刑事可罚性。因此,事后变更追诉期限等,并不受禁止事后法原则限制。

袁老师还从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出发展开了分析:只要明确了构成要件,国民就可以获得可否为一定行为的指引:只要明确了行为的法定刑,国民就可以预判自己行为的代价,进而能够自负其责地做出行为决策。从为国民提供行为规范的角度,并不禁止在犯罪行为后变动追诉时效规定。
最后,袁老师指出,应当区分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无罪和程序意义上的犯罪、无罪,前者受罪刑法定原则制约,后者受正当程序原则约束。超过追诉期限,国家刑罚发动权消灭,其无罪是“非经法定程序不为罪”意义上的程序无罪,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追诉时效溯及力的限制

在最后一部分中,袁老师指出,肯定追诉时效的溯及力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立法者不能通过事后修改立法而剥夺公民已经取得的确定性法律利益。为此,袁老师区分了真正的溯及既往与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袁老师认为,如果某行为的追诉期限在立法修改时尚未超过,新法延长该行为的追诉期限或规定该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适用新法只会使原本就尚未超过的追诉期限向后延长,此时适用新法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因为行为人原本就不应期待在某时间点后就不会再被追诉,毕竟其行为完全可能在该时间点前就已被追诉;若某行为的追诉期限在立法修改前就已经超过,再溯及既往地适用新法,就会使得新法生效前已确定地不受追诉的案件重新变得可追诉,此种追溯既往的适用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随后,袁老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含义是:若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在1997年10月1日前即已超过追诉期限,应依据1979年《刑法》第77条判断是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若在1997年10月1日尚未超过追诉期限,则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判断是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最后,袁老师对中德追诉时效案例做了评析。

(袁国何老师主讲)


二、与谈环节

(一)时延安教授与谈

在与谈阶段,时延安教授首先从三个方面做了与谈。
首先,在论文的写作方法和思路方面,时老师认为,袁老师结合实务案例讨论真问题,融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展开分析,论证深入、说服力强。
其次,时老师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其一,是否只能从规范效果入手区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是否均没有溯及力,特别是,可否认为对人的实体权益有影响的规范即是实体法规范,是值得更进一步研究的。其二,对追诉时效问题的研究,还需要重视英美法上的理论和实务做法,并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其三,当追诉时效属于实体法制度还是程序法制度存疑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最后,时老师指出,是否必须基于自由主义立场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中国传统刑法学如何追诉时效的制度属性、刑法是否真的具备行为规制机能等基础性问题,仍有进一步研讨的空间。

(二)高艳东副教授与谈

高艳东副教授在对文章做出高度评价后认为,未来,对追诉时效的研究应从规范性研究转向价值性研究。
其一,推动追诉时效从形式判断走向实质判断,在确定追诉期限时宜适当考虑犯罪性质,而非仅考虑法定刑,例如,人身犯罪和秩序犯罪宜有所区别。
其二,推动追诉时效从程序标准走向实体标准,根据犯罪性质与后果等认定案件追诉时效,对侵华事件、恐怖主义活动以及危害儿童的犯罪等作特别考量。
其三,推动追诉时效从附带审查走向独立程序,重视对追诉时效的裁判说理。

(高艳东副教授与谈)


(三)徐凌波副教授与谈

徐凌波副教授结合相关文献梳理了讲座的问题意识与论证逻辑,认可主讲人的基本观点,但认为追诉时效的部门法属性等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徐老师介绍指出,与主讲人不同,王钢教授认为,追诉时效是一个不法排除事由,属于实体法规则,这不同于从需罚性切入的传统实体法主张,与主讲人的立场也明显差别。徐老师分析指出,不同观点在不法问题上的差别,实际上根源于各自对不法判断时点的不同立场,即在行为时还是在审判时判断不法。
最后,徐老师还提出了一个问题:若法定刑在事后修法时被提高,能否溯及既往地延长追诉期限?

(徐凌波副教授与谈


三、交流互动

交流互动环节,主讲人分别回应了三位与谈人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解释了选择从法律后果出发界定追诉时效部门法属性的原因。对于有利于被告人解释问题,袁老师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证据法规则的辐射效应,不适用于法律存疑情形,并且《刑法》第12条“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规定是明确指向1997年《刑法》的时效规定的。
对于观众提出的“可否对《刑法》第88条第1款做反向解释而认为没有逃避侦查即受追诉期限限制”和“追诉期限的终点”等问题,袁老师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讲座最后,主持人白岫云编审对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的组织策划者车浩教授表达了感谢,并对主讲人、与谈人的精彩报告、评论表达感谢,期待对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继续展开深入研究。

(综述人:刘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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