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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美 | 韩国教育福利视域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探析

李文美 比较教育研究 2024-02-05

作者简介


✦ 李文美,女,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教育学博士。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公布的国际学生学业测评(The Program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 Assessment, 2000—2018年)结果显示,韩国不仅在测试成绩上取得了优异的表现,而且教育公平指数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这离不开韩国政府重视追求教育机会均衡化、强调教育公平所做出的努力。2012年,李明博政府提出将“共同教育·保育课程”(Nuri Curriculum,简称Nuri课程)项目受益对象的年龄范围由5岁拓展到3~5岁。该项目在2013年正式推行之后,韩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对扩大教育机会、缩小教育落差的宏观调控作用。韩国力图通过实现每个婴幼儿在保育和教育起跑线上的公平,来达到教育的均衡与可持续发展。

一、韩国教育福利视域下的学前教育

关于教育福利,韩国目前还缺乏一个全面、准确和客观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初,教育福利理论刚刚在韩国登场。尹正一在《教育理论》中把教育福利定义为:“所谓教育福利是指增加那些在教育上被疏忽、有缺失的应受教育群体的受教育机会,深度挖掘正常接受教育的学生群体的潜力;从而进一步满足全体国民对教育的需求,以便其实现自我发展。简单来说,教育福利是一种把当前社会发展成为一个学习型社会的教育服务系统与体制。”[1]刘方兰与李惠英等人从教育与福利的关系出发,把教育福利分为三大类型来界定,分别是“作为福利的教育”(education as welfare)、 “为了教育的福利”(welfare for education)和“通过教育的福利”(welfare through education)。[2]此后,金仁熙结合历来学者的研究从“通过教育来实现作为‘真正的人’的生活”的观点出发,使教育福利的概念与国际上通用的定义接轨,把教育福利的概念分为“普遍性教育福利”(普惠模式)和“选择性教育福利”(补偿模式)两种。并且把教育福利看作“为减少教育疏远现象所做的努力”。[3]基于以上内容可以发现,在韩国,教育福利不仅仅是在教育领域推行的某种福利政策,也不是只针对某些特殊阶层的资助服务;而是兼具普惠性与补偿性等特点,能反映教育政策整体及其必定能实现价值的一种教育政策的执行范式。

(一)学前教育是韩国教育福利政策的主要关注对象之一

韩国官方文件中首次使用“教育福利”这一概念是在1995年实施的“5·31教育改革案”中。该改革案提到,本次教育改革的蓝图是建立一个“任何人都能够随时随地通过自己想要的学习进行自我开发的教育福利国家”[4]。此处提到的“教育福利”的意义是指,给每个人提供同等的、自己想要的教育机会。之后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教育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彰显,人们对教育福利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入化、现实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教育通过培养优秀人才这一路径,在成为国家发展原动力的同时,也一直是社会阶层流动的主要渠道。然而,随着韩国社会经济的两极化发展,通过教育实现社会阶层流动的渠道也变得越来越窄。再加上近些年来,韩国低出生率、高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人力资源市场陷入了供需失衡的危机。因此,每个个体的价值也愈加受到重视,特别是向教育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教育机会,并将其培养成优秀人才显得尤为重要。为缓解以上局面,韩国历届政府做出了许多努力。金泳三政府(1993—1998年)颁布了“教育福利综合对策”,并首次提出“幼保合并”的建议;金大中政府(1998—2003年)在制定“教育发展五年计划”的同时,提出对农渔村贫困地区儿童的幼儿园学费进行减免,对满5岁的婴幼儿提供免费教育;卢武铉政府(2003—2008年)在推行“卢武铉政府教育福利综合计划”时,特别强调要保障所有学前儿童教育机会公平;李明博政府(2008—2013年)在继续发展前几任政府在教育福利领域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减轻包括学前阶段在内的各学段的学费负担;朴槿惠政府(2013—2017年)提出了“教育福利三大重点推进课题”(强化需优先关照学生群体的对口教育资助,缩小收入水平与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扩大所有人的教育机会),并把接受免费教育的对象扩展到满3~4岁的学前儿童;文在寅政府(2017—2022年)重点讨论了“应对经济、社会两极化的教育福利政策方向和课题”,并在促进“幼保合并”管理体系的建立上提供了政策支持。综上所述,韩国历届政府都试图通过推行教育福利方案来扫除教育盲区,实现根据贫困地区、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的需求,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教育资源,最终达到教育均衡发展的目的;并且每届政府都把发展与落实婴幼儿教育福利政策当作优先和重点关注的领域。

(二)学前教育实现的起跑线公平是教育福利政策的追求目标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世界各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危机。在迎接挑战的过程中,如何作好充分的准备实现转“危”为“机”,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当前在应对竞争社会所作的准备中,世界各国对通过实现教育公平来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创造发展机会的路径寄予厚望。实现教育公平是现阶段各国教育政策的目标之一,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任务。但是教育个体的发展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我们只强调“竞争环节”的机会均等是不够的,更要强调 “准备环节”的机会均等。准备环节就是早期教育,公平的早期教育是人一生参与各种利益竞争的基础,也是社会公平的基石。[5]因此,实现起跑线上的学前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首要任务。

此外,学前教育阶段是受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不仅有益于促进儿童自身的成长与发展,而且更有利于提高未来社会的生产力。美国最早启动的也是最有名气的幼儿教育长期效果研究项目——佩里学前研究计划(Perry Preschool Program Study)和卡罗来纳初学者项目(Carolina Abecedarian Project)的实验结果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其实验结果强调幼儿教育对人以后的发展具有长远的、多方面的影响。[6]除此之外,有些学者还发现国家与政府积极关注及干预学前教育的发展,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赫克曼(James J. Heckman)。赫克曼曾经指出,对比政府对各阶段教育的投资与成效时,成效最大的阶段是幼儿时期。[7]综上所述,实现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与提升其教育质量,是实现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的关键,也是落实教育福利政策的目标之一。为此,韩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并对其发展状况进行宏观调控。

二、韩国教育福利视域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主要内容

韩国学前教育财政是指面向正式上小学之前的婴幼儿教育的财政,既包括大多数的婴幼儿教育机构的经营费用,也包括一些保育机构的经营费用。婴幼儿时期和童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最容易受到外界影响,也最容易让大脑各神经间建立联系的阶段。正如我国儿童教育家陈鹤琴所指出:“从出生到7岁是人生的重要时期,儿童的习惯、语言、才能、思想、态度和情感等都要在这一时期打好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固,那健全的人格就不易造就了。”[8]韩国政府一直认为普及学前教育,提高其教育质量,落实其公共性、公益性和普惠性是推动教育均衡发展,造福于民的民生工程。

(一)持续加大公立幼儿园的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共性

在韩国,学前教育隶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其所具备的公共性体现在政府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满足公共需求上。[9]1976年之前,韩国的学前教育体制以民办幼儿园为主。1976年,韩国政府分别在首尔和釜山建立了公办幼儿园,自此打破了之前幼儿园民办化为主的模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韩国公办幼儿园的数量才逐渐增多起来。1982年,韩国政府以婴幼儿教育机构的综合性调整和为婴幼儿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为目的制定了《幼儿教育振兴法》 。该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也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的入学率。到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的时候,韩国政府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把加大学前教育的财政支出以及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划为工作重点。2004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幼儿教育法》,提出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公办教育性质,并推动免除满5岁儿童教育费用的方案的实施。截至2011年,根据当时的收入水平计算,大约有占全体70%的婴幼儿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援。

2011年5月2日,韩国国务总理公布了从2012年3月份开始投入并试行由国家负责的学前教育资助项目——“满5岁共同课程”,该项目是为了解决所有满5岁的婴幼儿的教育与保育问题的方案。该项目的实施使原来在管理与隶属系统上不同的两个学前机构(幼儿园和保育院)逐渐走向统一。之前,由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来支付的满5岁儿童的幼儿园费用和由国库或地方费用来支付的保育院的保育费用,逐渐整合为统一由财政资助部门来负责。2011年12月份,李明博政府首次提出要把“Nuri课程”项目的年龄层扩大到满3~4岁的建议,并在2013年正式执行。自“Nuri课程”项目实施以来,政府对满3~5岁儿童的学前教育费用的投入逐年提高。

最初,“Nuri课程”项目的资助范围主要集中在弱势阶层的3~5岁婴幼儿。从2015年开始,该项目的资助范围扩大到所有满3~5岁的婴幼儿,由地方教育财政拨款。该举措在加强学前教育的公共性的同时,也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与持续推进学前教育的公共性,韩国政府在2016年出台了《学前教育资助特别账户法》(Special Accounting Act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Support),力图建立一个发展学前教育的单独财政账户来解决当前所面临的财政资助问题。2017年,韩国政府设立了由教育税转账金(transfer of education tax)和一般账户转账金( transfer of general account)构成的“学前教育资助特别账户”(Special Account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Support)。从此之后,“Nuri课程”项目的全部财政资助由国库的教育税转账金和一般账户转账金构成。韩国政府规定作为临时解决方案的“学前教育资助特别账户”的款项,仅能使用于“Nuri课程”项目的运营,这就为扩大学前教育的公共性提供了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凭借学前教育项目倾斜性财政投入,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Nuri课程”项目是韩国政府推行的一项具有公益性的教育福利项目。其公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实现每个孩子人生起跑线上的教育机会均等;另一个是减轻所有婴幼儿家长的学前教育经费支付的负担。为此,韩国政府不断扩大资助对象的范围及条件。在年龄限制上,从只资助满5岁儿童扩大到满3~5岁,即对学前儿童实施3年的免费教育;在资助阶层上,由低收入家庭为对象拓宽到所有阶层满3~5岁婴幼儿;在资助内容上,由单纯的财政资助部门的统一发展到教育课程、管理部门的统一。发展到现在,该项目形成了两个方面的特色。一是保障每一位3~5岁的婴幼儿都可以受到政府财政的无偿资助;二是“Nuri课程”项目推广之后,韩国全国范围内幼儿园与保育院的教育课程趋向统一,都以着重培养孩子的健康机能、社会交往能力、自然探索能力、交流沟通能力以及艺术鉴赏能力等为主要内容。

韩国政府凭借“Nuri课程”项目,对学前教育进行倾斜性财政投入是逐步展开的。2012年该项目实施以后,韩国婴幼儿教育与保育问题在财政资助部门、教育课程以及财政资助方式上都趋向于统一化管理。在财政资助部门方面,所有满5岁儿童的教育、保育费用都由地方财政交付金来负担。在教育课程方面,婴幼儿无论是去幼儿园还是去保育院,都可以学到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教育课程。在财政资助支付方式上,简化了之前较复杂的幼儿园费用和保育院费用支付的程序,提高了支付的效率。在此基础上,2013年韩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将“Nuri课程”项目的实施对象扩大到3~4岁的政策。为了促进学前教育机会的公平以及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韩国政府通过“Nuri课程”项目逐年提高对满3~5岁儿童的学前教育费用的资助。并且为了减轻学生家长对学前教育费用支出的负担,2018年起对“Nuri课程”项目的资助费用采取了倾斜性的投入计划,其全部费用由国库来承担。由此,国库需要承担婴幼儿的教育费、保育费和放学后课程运营费。其中,放学后课程运营费的支付额度自2018年以来一直是国立、公立幼儿园5万韩元,私立幼儿园和保育院各7万韩元。2018—2021年每名婴幼儿的教育费和保育费的资助金额根据韩国教育部的统计资料整理如表1所示。

(三)立法保障学前教育财政纳入国家预算,落实学前教育的普惠性

在韩国,学前教育是教育福利体系中重点发展的领域,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着重推进的社会公益事业。韩国政府力图通过宏观调控学前教育政策来解决“出发点”上的不公平,从而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但是,韩国目前存在着国立、公立幼儿园与保育院的利用率过低的现象。韩国统计厅的资料显示,以2018年为例,韩国3~5岁的婴幼儿约50%(67.6万名)就读于幼儿园或保育院。其中在国立、公立幼儿园和保育院的婴幼儿占25%左右,在私立机构的占75%左右。[10]国立、公立幼儿园和保育院利用率过低的现状,不能满足韩国政府从“出发点”上缩小教育落差,减轻低收入阶层家庭教育经费支出的需求。为此,韩国政府决定加大学前教育普惠性的推广力度,增设国立、公立性质的幼儿园和保育院,力争到2022年国立、公立幼儿园和保育院的利用率达到40%左右,到2025年能达到50%。事实上,该目标的实现与落实离不开政府在政策和财政上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倾斜性支持。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最大支持是财政投入上的支持,而对教育的高度重视体现在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韩国政府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表现就在于国家制定了各种学前教育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和教育方针政策,为幼儿园和保育院的财政投入提供了保障。

20世纪后半期,韩国为振兴学前教育事业放宽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使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开始增加。之后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韩国政府于1976年设立公办幼儿园。1982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幼儿教育振兴法》,不仅规定了韩国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幼儿园和保育院二元化构成,而且还制定了政府对二元化学前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和财政资助体系。1991年,出台了《婴幼儿保育法》,提出根据当下学前教育机构二元化的构成模式,分别由教育部和保健福利部来负责婴幼儿的教育与保育工作。这就为婴幼儿的教育与保育工作切实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韩国政府制定了把幼儿教育相关的内容从《初、中等教育法》中单独分离出来的《幼儿教育法》。这一举动证明了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重视。该法还提出要推进幼儿教育的公办教育性质,积极推进免除学龄前满5岁儿童教育费用的方案的落实等内容,为之后婴幼儿教育的普惠性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供给充足,充分实现其普惠性,2006年韩国制定了《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法》,明确提出到2008年为止要完成两大任务。一是除国立幼儿园之外的公立、私立幼儿园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来承担;二是为保障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款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国内税种的交付率从原来的19.4%上调至20%。

韩国进一步通过立法来保障学前教育普惠性的举措是随着2011年“满5岁共同课程”和2012年“3~4岁‘Nuri课程’项目”的相继实施,政府修正了《幼儿教育法》《幼儿教育法执行令》等法律法规,以确保两个项目的贯彻落实。随着“3~4岁‘Nuri课程’项目”的实施,接受免费学前教育的儿童年龄限制由5岁降到3~4岁,受资助的阶层由低收入家庭阶层扩大到所有阶层,使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切实落实到位。2012年以后,韩国在没有增加税源反而由于“Nuri课程”项目的实施而不断扩大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出现了国家与地方教育自治团体因增加的学前教育财政支出由谁负担的矛盾。之前幼儿教育机构与保育机构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所以财政支出的压力比较分散。但是“Nuri课程”项目投入以来,“幼保合并”在实现教育课程、评价基准和教师资格等内容上逐渐走向统一的同时,财政资助上增长的大部分支出也都由地方教育财政来负担。这造成地方财政的入不敷出,甚至出现了赤字,激化了国家与地方教育自治团体的矛盾。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协商,2016年12月,韩国政府制定了《学前教育资助特别账户法》,拟定学前教育的经费支付由国家税收来承担。2017年,文在寅政府提出了“Nuri课程”项目(3~5岁)的财政资助由中央政府来承担的草案,同年以京畿道为首的个别地区开始试行“Nuri课程”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国库来负担的政策,到2018年该政策基本已落实到全国范围内。学前教育的经费由国库承担,不仅为经费的供给提供了保障,而且还为国家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调控与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创造了条件。

三、韩国教育福利视域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特征及影响

韩国政府一直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在财政支出上也一直把学前教育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特别是近几年“Nuri课程”项目的提出,更是加大了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关注。据统计,韩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参与人员的人工费、供学生使用的设施费、幼儿园的运营费以及婴幼儿学费等费用的投入上逐年攀升。2010年,韩国学前教育经费的支出占年度支出总额的3.22%;2012年,增加了满5岁“Nuri课程”项目中的教育费和保育费支出;2013年,“Nuri课程”项目又把资助对象的年龄扩展到满3~4岁;截至2015年,学前教育经费的支出占年度总支出的9.7%。而且地方财政对保育院的财政支出也由2012年占市道教育费特别账户(地方政府专门用来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账户)的年度支出总额的0.86%,上升到2015年的3.75%。[1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韩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并通过改革财政资助的方式逐年提高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注。2021年,韩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支持费用更是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韩国重视学前教育并提出推行“Nuri课程”项目的动机有两个。一是在孩子人生的起跑线上,给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二是减轻家长的教育经费负担。为达到这两个目的,韩国政府不断完善其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资助对象在年龄限制上,从只资助满5岁儿童扩大到满3~5岁,即对学前儿童实施3年的免费教育。在资助阶层上,由低收入家庭为主拓宽到所有阶层满3~5岁的婴幼儿。资助方式根据韩国《幼儿教育法》的第24条第1项规定,享受免费教育的适龄儿童的资助费用原则上要直接支付给婴幼儿的监护人。这就保障了每个婴幼儿都能享受到资助。2021年,韩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资助年龄及金额如表2所示。

四、结语

(一)结合教育福利的战略目标,健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体制

如今,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已把学前教育纳入了公共服务体系,其主要体现在各国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资助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韩国也是其中之一。韩国私立或民间性质的幼儿教育机构与保育机构占很大比重。然而,私立或民间性质的幼儿园的费用支出比较高,这就会给婴幼儿家长带来教育经费支出上的压力。韩国在投入“Nuri课程”项目之前,家庭要独立承担学前教育的入学费、上课费和伙食费等。私立婴幼儿教育机构每月平均交费额度是公立婴幼儿教育机构的四倍左右。这就给社会带来了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并且也给低收入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如果低收入家庭不让孩子接受学前教育,那么进入小学后这些孩子与接受学前教育的其他同龄孩子相比,在学习生活的适应能力上会有明显差异,从而造成低收入阶层的孩子在义务教育的开端便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韩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把因收入差距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从义务教育的开端起进行控制,把学前教育阶段作为国家教育福利政策重点关注的领域。目前,短时间内建立更多的国立、公立学前机构有些困难,但是可以借助现有的国立、公立和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依托“Nuri课程”项目向学前适龄儿童提供公共财政资助,使每一个婴幼儿不会因学前教育费用问题出现入园难的现象。同时,韩国政府还着重提出在不断增设国立、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同时,加强对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财政支持,最大限度地活用现有的私立学前机构,并探索出一套有益于每一个婴幼儿成长发展的、社会放心的以及家长安心的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性质共存的学前教育体制。

(二)秉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教育理念,完善财政资助机制

结合上文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内容可以看出,韩国政府利用财政资助的手段,对学前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普惠性进行了宏观调控,从而使韩国的学前教育事业达到了普及普惠的效果。事实上,韩国在这一过程中也遇到过许多难题,如关于学前教育的财政资助该由什么部门支出的问题,后经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长时间的交涉才得以缓解。在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期间,地方财政因为该款项常年承受着赤字的压力,这不利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理念的稳定与可持续贯彻。随着问题的持续发酵,2017年韩国部分地区的学前教育机构呼吁由国库承担学前教育的资助款项。这一呼声虽高,但当年该计划并没有得到广泛落实。进入2018年以后,韩国政府结合各方面的利害关系,积极推行由国库承担学前教育财政支出的政策,并且实现了学前教育的财政资助费用全额由国库支付的目标。自此以后,多数的学前教育政策才得以有效落实与推行。该举措在稳定和明确资金源的同时,通过“普惠型”的财政资助来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

(三)依托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强化提升质量意识

韩国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倾斜性扶助是通过“Nuri课程”项目实现的。“Nuri课程”项目不仅使原来二元化管理和资助模式的幼儿教育机构与保育教育机构走向了统一,而且还让婴幼儿的教育课程、评价基准和教师资格等内容逐渐走向统一。在“Nuri课程”项目投入之前,政府在对学前教育项目实施宏观调控时,需要协调不同的部门,程序复杂。“Nuri课程”项目投入之后,韩国政府系统化地对学前教育进行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教育课程的管理,并单独设立一项财政资助账户来专门负责学前教育的支出。这为国家对学前教育项目的统筹管理创造了条件,使适龄儿童能接受到优质的、优惠或免费的学前教育,最后达到“幼有所育”的目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之前,韩国政府在评价“Nuri课程”项目的实践成果时,重点考察其是否减轻了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是否扩大了学前儿童的教育机会以及是否促进了教育公平等方面,并没有太多关注“Nuri课程”项目使婴幼儿在学习与成长上的变化。2019年,韩国政府对“Nuri课程”项目进行了重新修订,这次修订在进一步指明“Nuri课程”项目是韩国教育部为实现“出发点公平”而推行的教育改革方案的同时,还重点修订了“Nuri课程”项目的课程内容,包括设置以婴幼儿为中心的游戏中心教育课程,鼓励婴幼儿自由玩耍、观察和记录等活动,强调与幼儿相互作用等。[12]在这次修订中,政府还规定了“Nuri课程”项目的培养目标是把婴幼儿培养成“健康的人,有主见的人,有创意的人,感情丰富的人和适应群体生活的人” [13]。之后每年都根据此次修订的内容落实优化课程设置,为婴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四)健全学前教育的法律体系,优化管理运营模式

法律是保障政策落实的有力工具。在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的韩国,教育能够稳中求进获得发展,得益于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韩国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里的每一次改革,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2004年,韩国政府废除了原来的《幼儿教育振兴法》,出台了专门针对学前教育的《幼儿教育法》。该法的颁布为韩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经费投入、教育课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并且,该法的颁布也使韩国的学前教育像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一样,成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教育体系,从而备受关注。

注释:

①“共同教育·保育课程”(Nuri Curriculum)项目,又称为“Nuri项目”或“Nuri课程”,是韩国政府主导推进的,为满3~5岁婴幼儿在幼儿园及保育院提供相同的教育和保育课程,并在不考虑父母的收入水平情况下,无偿资助满3~5岁婴幼儿的幼儿园学费以及保育院保育费的教育福利项目。

②“幼保合并”是指结束韩国婴幼儿的教育机构(幼儿园)与保育机构(保育院)二元化的管理模式,除教师资格和教师培养体系要有差别之外,将两个管理部门的其他业务进行整合统一,从而促进对婴幼儿更加有效的管理。根据韩国《幼儿教育法》第2条第2项规定,韩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是指教育部及其下属的幼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幼儿园;保育机构是指保健福利部及其下属的儿童保育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保育院。

(因篇幅限制,详细参考文献信息见纸刊)





本文刊登于《比较教育研究》2022年07期,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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