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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驾船运送“钓友”到港珠澳大桥桥墩垂钓 船主被拘5日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根据新华社广州10月19日报道,港珠澳大桥水域是海事部门重点监管区。近日,竟有11名“垂钓发烧友”擅自坐船到港珠澳大桥的桥墩上钓鱼。海事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将非法垂钓人员全部抓获,还收缴了26根鱼竿和5箱渔获。

  日前,港珠澳大桥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航中发现,位于青州航道的54号桥墩处有异样,该桥墩防撞钢箱内竟然有多根鱼竿伸出,而且箱内有人。执法人员随即对周边桥墩展开巡查,在另外两个桥墩处也发现了类似情况。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进入港珠澳大桥一级警戒区桥墩钓鱼、在非通航桥孔滞留等行为都是禁止的。这样的垂钓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青州航道的通航环境,还危及大桥和垂钓人员自身的安全。
  海事执法人员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并和珠海市公安局水域治安管理支队开展联合执法。此次行动共抓获11名垂钓人员,起获26根鱼竿和5箱渔获。执法人员在确认桥墩内部和桥梁无异常后离开。
  经调查,这11名垂钓人员分两批乘船到达上述水域并登上桥墩,运送垂钓人员的船只为黄某所有。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00元11名登墩垂钓人员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念其初犯,公安机关对他们予以警示教育处理

海事部门提醒,港珠澳大桥水域严禁任何船舶运输垂钓者非法登墩垂钓。垂钓爱好者应完善自身法律知识,提高安全意识,通过正当渠道选择安全水域垂钓。

 

法律适用分析

(法制吕sir)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运送垂钓人员的船舶所有人黄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属于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水域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如何认定“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

“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一般由海事管理机关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本案中,事发地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设置两级通航安全警戒线,一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1000米;二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5000米。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一级警戒线内的桥梁航道和隧道区以外水域。禁止在一级警戒线内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如何理解“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

船舶负责人,是指船长或者船主。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是指其他负责具体驾驶船舶的操作人员,如:大副、轮机长等。

三、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在办理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水域案件中,对于违法行为人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或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本案中对于登上港珠澳大桥桥墩垂钓的“钓友”仅仅进行了“警示教育”,公安机关能否进行处罚,以何种理由、依据处罚,也值得深入探讨。欢迎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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