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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查处侵害共享单车违法犯罪案件常用法条(附典型案例)

2017-04-10 法制参谋

【类型一:盗窃】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或车辆零部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按盗窃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数额较大,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典型案例】


一出租车司机趁着“蹲活”空当,把共享单车的密码锁破坏,塞进后备厢偷走,哪知让人看个满眼,最终被警方抓获。3月2日上午,公安塘沽分局中心商务区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有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塘沽海洋馆门前用钳子拆卸“小黄车”。民警随即赶赴现场,经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得知:这名出租车司机把“小黄车”密码锁拆下后,就把车子放进出租车后备厢,快速驶离了现场。报警人向民警提供了出租车的牌照号。3月4日11时许,民警在海洋馆附近蹲点守候。14时许,这辆出租车出现在民警视线内,民警遂上前控制住出租车司机,并把他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查,出租车司机黄某对其盗窃“小黄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类型二:毁财】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按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6日,天津有两名小伙男子直播将共享单车扔入海河,一小伙扔共享单车,另外一名小伙拍摄,边录视频边大声欢呼。视频中,扔车男子抓起单车,向着海河助跑,到河边一把扔入河水中,车子沉入水底,男子笑着走了回来。对此,天津市公安局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确定了视频中的嫌疑人王某某(男,21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拍摄并上传视频的嫌疑人许某 (男,20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遂对该二人立即实施抓捕。上述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类型三:寻衅滋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追诉标准,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官方微博@天桥公安 2月18日通报称,济南警方依法拘留一名恶意叠放摩拜单车的违法人员。经调查,违法人员李某勇(男,49岁)以经营报摊为生,17日上午发现停放的十余辆摩拜单车影响其摆放报摊,遂将摩拜单车搬到公交站牌南侧并叠放在一起。目前,李某勇对其恶意叠放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表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也损害了济南市民的良好形象,因其行为向社会群众道歉。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天桥警方依法给予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李某勇行政拘留的处罚。



【类型四:诈骗】


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按诈骗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数额较大的,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典型案例】


近日,福州警方破获福建省首例共享单车二维码诈骗案,分别在福州、厦门两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包某(男,22岁)、林某(男、23岁)。自今年2月中旬以来,两名犯罪嫌疑人注册多个微信号,先后在福州、宁波两地的多个品牌共享单车上粘贴伪造的二维码,共骗得赃款3200多元,受害人超过70名。目前,上述两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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