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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据自己“说话”?看贾环如何做司法鉴定

2017-11-07 东莞普法

司法鉴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

有的人也许一生都用不到它,

但有的时候

它却能改变很多

普法君看个视频

看贾环如何去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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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视频是东莞市司法局制作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宣传片之一

那么

在东莞能办哪些司法鉴定呢?

我们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对司法鉴定概念作了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五层意思: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活动的活动;2.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3.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4.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执业经验和职业技能进行鉴定和判断;5.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二、国家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类别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含电子数据);4.环境损害鉴定;5.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在诉讼中,对上述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三、在东莞可以进行哪些司法鉴定?



在东莞可以进行以下类别的司法鉴定: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文书、痕迹、声像资料、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

四、司法鉴定如何进行?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和出具鉴定意见书几个环节。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业章。

五、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图





六、哪些情形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七、哪些情形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八、哪些情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九、哪些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东莞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名录(17家)



向上滑动阅览


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

电话:0769-22707837

传真:0769-2270783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限乙醇检测、医用合成药类检测、毒品类检测),文书司法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除外),痕迹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录音资料鉴定除外)。

2、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学院

电话:0769-22896443

传真:0769-2289607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活体年龄鉴定除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限乙醇检测、水溶性无机毒物检测)。

3、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502室

电话:0769-22317719

传真:0769-2245825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性功能鉴定、活体年龄鉴定除外)。

4、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沿河路19号

电话:0769-22235189

传真:0769-22235189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5、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A座4E1

电话:0769-22993332

传真:0769-2299333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性功能鉴定、活体年龄鉴定除外),文书司法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除外),痕迹司法鉴定。

6、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金运楼02号二楼

电话:0769-23198113

传真:0769-2319812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活体年龄鉴定除外)、法医物证司法鉴定。

7、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振兴路99号

电话:0769-23662073

传真:0769-23662073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个体识别除外)。

8、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光明路25号

电话:0769-22255855

传真:0769-2225585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视觉功能、听觉功能、性功能、活体年龄鉴定除外)、法医物证(个体识别除外)、法医毒物(除草剂检测、有毒植物类检测、有毒动物类检测、金属毒物检测、水溶性无机毒物检测除外)。

9、广东至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大道商业街A8幢新基大厦2楼201号

电话:0769-22662318

传真:0769-2266201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性功能鉴定、活体年龄鉴定除外)。

10、广东德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201室

电话:0769-22101010

传真:0769-2210101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视觉功能、听觉功能、性功能、活体年龄鉴定除外)

11、广东天健司法会计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0楼

电话:0769-22468882

传真:0769-22480440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12、广东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二栋8楼

电话:0769-22498888

传真:0769-22482391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13、广东信达司法会计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行政小区6号房管所大楼9楼

电话:0769-85114985

传真:0769-85109030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14、广东德信康司法会计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莞太路23号鸿禧商业大厦5楼

电话:0769-22316999

传真:0769-22389618

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

15、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龙路下桥银门街3号二楼

电话:0769-89918120

传真:0769-22087009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16、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菊香苑32栋102号、103号铺

电话:0769-22801333

传真:0769-22802238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17、广东建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门街1号 4楼

电话:0769-22663690-218

传真:0769-22698009

  业务范围: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那么问题来了

红楼系列公共法律服务宣传片还有哪些呢

且看下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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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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