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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2-10-05

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


四、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推动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七、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行洪安全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与河长办密切协作,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拆除黄河河道大型违建旅游设施,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黄河行洪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黄河安澜。


【基本案情】


古柏渡是有2000多年历史的九曲黄河著名渡口,位于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某旅游区位于荥阳市王村镇黄河岸边,于2013年11月获批开建。建设期间,超规模建设、非法建设等问题突出,其中部分建设项目涉及荥阳市黄河王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蹦极塔位于黄河河道中心,严重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荥阳市院)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该问题线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展开调查,发现2016年、2017年,荥阳黄河河务局曾两度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开发企业一直未落实整改。


2020年9月,根据“河长+检察长”制工作要求,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移送该问题线索。因该旅游区是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多、存续时间长、整治难度大,河南省院研判决定,由河南省院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郑州市院)共同督办,荥阳市院具体办理,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问题解决。经现场走访,查阅行政执法资料,与省河长办组织召开省、市、县相关行政机关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依法厘清并确认了旅游开发企业违法建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当地政府及河务管理部门对黄河河道管理、保护与治理负有监管职责。


2020年9月21日,在河南省院和郑州市院指导下,荥阳市院分别向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荥阳黄河河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尽快清理整治违建设施,消除黄河河道行洪隐患;建议荥阳黄河河务局积极协助开展整治工作,及时了解把握进展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合力推动违建全面清除。


检察建议发出后,河南省院会同省河长办、河南黄河河务局以及相关单位,定期实地查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河道内违建设施的拆除难题,指导施工单位架设栈桥,加快施工进度,督促企业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按期完成拆除工作。荥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问题整改工作专班,每日向检察机关和河长办通报违建项目清理工作情况。经各方共同努力,2020年11月,施工难度最大的蹦极塔及横跨黄河两岸的附属设施全部拆除;同年12月底,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违建设施全部拆除,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2021年1月12日,荥阳市河长办和荥阳市院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河务局等单位到现场实地查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某旅游区违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黄河河道中心的违法蹦极塔正在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与三级河长办密切协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凝聚合力,帮助旅游开发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拆除清理工作。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助力解决黄河“四乱”问题、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典型代表。


案例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保护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侵占长江岸线问题,检察机关全面调查岸线侵占情形,发挥三级院联动优势,充分运用“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何某某租赁江津米邦沱码头1900平方米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期限至2030年。2011年起,何某某在米邦沱码头修建某便民菜市场,并改扩建某修车厂及附属设施1000余平方米,侵占长江岸线。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以下简称警示片)指出,某便民菜市场等设施侵占长江自然岸线,影响长江河道行洪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院)在走访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时获悉本案线索,依法立案开展现场勘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8日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重点案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官巡查岸线侵占情况。


江津区院调查查明,警示片所指某便民菜市场侵占岸线情况属实,且行政机关已着手组织整改。但与菜市场相邻的由何某某所扩建汽修厂、洗车场存在同类岸线侵占问题,却未被纳入整改范围。为此,江津区院会同区水利局(区河长办)等开展巡查,并联合上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勘查,查明:何某某未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且未办理相关手续,采用彩钢、砖混结构私自改扩建汽修厂、洗车场,相关固定设施侵入长江河道岸线10余米,存在妨害行洪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江津区水利局对辖区河道实施统一管理,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4月12日,江津区院向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对某汽修厂在长江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除河道行洪隐患。同时,建议加大对辖区内河道巡查力度,加强整治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


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江津区院持续跟踪督促,并掌握行政机关反馈的整改困难:一是警示片所指“某便民菜市场等设施”是否包括汽修厂、洗车场存在争议;二是某汽修厂建设项目系由原江津区市政园林局报区政府批复同意建设,改、扩建情况有其历史渊源;三是汽修厂、洗车厂系民营企业,涉及民生利益,存在一定整改难度。


针对以上认识分歧,江津区院依托全市“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区水利局加强沟通,多次召开工作联席会,对整改难点逐条会商,共同确定统一整改思路和措施。双方牵头召开由城管、环保、住建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推进会,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任务分解,共同上门听取某汽修厂当事人意见,耐心对其释法说理,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其合理诉求,打消拆迁顾虑,并及时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促成江津区政府2次组织召开汽修厂拆除专题会议,协调开展协议搬迁。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便民菜市场系老城区居民主要生活物资采购地的现实问题,提出设置、规范管理临时蔬菜市场、给予搬迁企业补偿等务实建议。


本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河长办公室、江津区委多方协调,重庆市水利局现场指导,江津区政府出台整改工作方案,责成区水利、城管、商委等多部门联动整治,限期依法拆除某汽修厂等侵占河道、岸线的违规固定构建筑物。2021年5月17日,区水利局向何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就拆除搬迁合规补偿与其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截至同年10月31日,本案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共拆除影响行洪永久性固定建筑物1300余平方米(汽修厂1132平方米,菜市场170平方米),改造临时摊位约700平方米,整形恢复岸线120米,妨害行洪安全隐患彻底解除。2022年1月5日,涉案侵占长江岸线问题经核查验收,现已完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销号工作。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检察机关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以点带面全面调查,依托协作机制加强与水利主管部门沟通,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做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关工作,提出妥善处理民生问题工作建议,确保整改后社会秩序平稳安定,实现长江岸线保护、环境生态修复、居民生活得到保障的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三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岸线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水利部门加强河湖岸线保护,拆除占用河道违章建筑,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促成多方联动履职,引入涉案公司参与诉前磋商,形成保护合力;以办案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实现生态公益和企业效益共赢;依法完善机制建设,系统化打造涉水领域长效治理方案。


【基本案情】


廖家沟是淮河入江泄洪主要河道之一,北接邵伯湖,南连长江,是江苏省扬州市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12年7月,扬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等行政部门许可,在廖家沟非法占地26亩,建设搅拌站、办公用房等设施。2013年至2019年,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拆除,仍长期占用河道,损害社会公益。


江苏省扬州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涉案建材公司违章建筑拆除前现场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扬州某建材公司占用廖家沟建设违章建筑,问题持续多年,严重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与河道行洪安全。同年10月底,广陵区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走访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调取执法材料、查明基本案情,发现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针对该案问题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某公司未自行清理的情况下,该局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拆除,致使社会公益持续遭受损害。同年11月11日,广陵区院依法对水利、属地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方全面履职,合力整治。


鉴于该建材公司存在侵占河道危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广陵区院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移送线索。扬州市院于同年11月6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之后多次对公司负责人开展询问谈话,分析法律风险,提供合理建议;协调统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为企业参与沟通营造良好条件。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约谈公司负责人。

之后,扬州市院指导广陵区院组织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开展行政磋商,引入涉案公司,召开司法、行政、民事三方圆桌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水利部门在企业确保拆除的同时,允许一定宽限期,赢得企业理解配合。2020年初,该建材公司按时拆除全部违章建筑,多年问题终被解决。


江苏省扬州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涉案建材公司拆除违章建筑视频。


扬州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在加强个案协作基础上注重普遍预防,完善水域治理。扬州市院与扬州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联合建立市“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江都区水务局等12家单位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扬州市院与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建高邮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典型意义】


本案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行政共管,体现“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为解决执法难题提供检察助力,实现诉前公益保护的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促成多个职能部门共同治理企业长期占用水源地保护区、危害行洪安全等多因素违法行为;强调兼顾发展与保护,注重释法说理和风险提示,达到不诉而解决问题的效果。


案例四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推动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资源保护  民生工程


【要旨】


针对盂县龙华口水库项目因移民搬迁遇阻,无法按计划蓄水验收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搬迁难题短期内彻底解决,当地单一水源现状得以改变,有力保障了重大民生工程落地见效和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基本案情】


山西地处黄河中游,水资源匮乏,阳泉市位于山西东部,是全省唯一长期无后备饮用水水源地的城市,用水问题是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盂县龙华口水库位于盂县龙华河流域下游下社乡下庄村与会里村交界处,水域面积3平方千米,总库容3001万立方米,总投资4.86亿元,是山西省政府“兴水战略”应急工程之一,建成后将作为当地居民主要饮用水源和重要生态屏障。该水库工程于2008年5月开工建设,大坝主体于2012年12月封顶。按照《盂县龙华口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位于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的盂县下社乡下庄村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置完毕,但部分村民因不满意安置补偿条件等原因迟迟未能搬迁,工程难以推进,无法蓄水验收。同时,已拆迁房屋遗留垃圾和未搬迁村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污水对库区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饮用水源地污染持续累积叠加,龙华口水库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难以发挥。盂县人民政府作为库区移民搬迁工作责任主体,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大侵害。


龙华口水库库区建筑垃圾对库区环境和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22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泉市院)调研发现,盂县龙华口水库因移民搬迁等问题,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造成影响。同年6月29日,阳泉市院决定对该线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将本案办理作为“河长+检察长”机制的探索实践。同年7月6日,阳泉市院向盂县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盂县龙华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完成搬迁安置任务,修复库区生态环境,实现龙华口水库足量蓄水,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公开宣告送达过程中,县政府承诺7月底前全部完成库区移民搬迁安置,8月底前完成库底清理工作。诉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阳泉市院密切跟进,了解移民搬迁安置的困难阻力,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政策指引,多次会同行政机关入户开展释法说理。县政府统筹协调解决问题,于同年7月24日完成最后一户搬迁工作。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向盂县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


2020年9月1日,盂县人民政府书面回复表明,库区内因历史原因久未搬迁的剩余村民已全部搬迁,房屋全部拆除,清理库底各类生活、建筑垃圾10万余吨,库区环境大为改善,为水库足量蓄水和有力推进阳泉饮用水后备水源调水工程奠定了基础。阳泉市院赴整改现场实地查看、跟进监督,证实涉案问题已整改到位。盂县龙华口水库被列入《2021年山西省重点工程和新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名单》,预计总投资20.3亿元。龙华口水库将取代娘子关成为阳泉市主要供水源,彻底改变当地单一水源现状,保障140万居民饮水安全。


龙华口水库实现全面蓄水。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龙华口水库是阳泉唯一后备水源工程,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地生态涵养及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在跟进监督中协同推进治理,破解多年僵局,为改变当地饮用水源现状奠定基础,丰富了“河长+检察长”机制的司法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彰显,是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


案例五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地热水、永久基本农田等多种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联动执法,推动对违法取水、非法经营、乱占耕地等问题开展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湖南省安仁县龙海镇万田村31家温泉经营场所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费、未办理营业执照,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钻井取用地热水,开展温泉经营活动。附近部分永久基本农田出现塌陷沉降问题,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地热水资源。


整改前现场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初,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仁县院)接到群众举报后,查明该县龙海镇万田村有村民非法取水用于温泉经营活动,侵害自然资源,遂依法立案调查。安仁县院通过现场走访勘验、调取执法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2016年至2020年,龙海镇人民政府多次联合职能部门对涉案温泉店进行整治但效果甚微;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破坏了地质生态环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4月29日,安仁县院向安仁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龙海镇万田村31家温泉店非法取水破坏地热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对辖区内非法取水现象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加大对依法取水用水政策和观念的宣传引导。针对部分温泉店存在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水、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等问题,安仁县院同步向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属地乡镇政府等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整改。针对部分温泉店为抽取地热水资源在基本农田里搭建大量电杆电线影响群众安全等问题,安仁县院向安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监督电力企业完善供电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整改现场视频。


收到检察建议后,安仁县水利局等行政机关主动向政府汇报,在县政府的主导下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联合对31家温泉店进行全面整治,督促修复被破坏的水渠、机耕路、农田。目前涉案31家非法取水温泉店已经关闭,非法取水设施已全部拆除,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全部恢复种植条件,相关问题得到全面系统治理。之后,安仁县政府就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作出部署,引进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开发经营,促进就业,带动当地旅游、餐饮、特色农产品交易等行业的发展。


【典型意义】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能动履职、精准监督,促进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属地政府等行政机关协同履职、系统整治,有力打击和震慑非法取用地热水行为,增强社会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治意识。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触角、强化综合治理,针对发现的公共安全、无序经营等问题,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助力地热水资源依法集中开发,努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办事、乡村依法振兴、检察公益保障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案例六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系统治理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乡镇民营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后,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联合整治,推动成都全市地下水超采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同时深挖问题根源,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取水难题。


【基本案情】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院)走访发现,四川某洗涤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主要从事耗水量较大的酒店用品洗涤业务,年营业额300余万元。该公司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擅自在厂区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破坏、污染水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导致地下水资源长期受损,侵害公共利益。



四川某洗涤公司违法抽取地下水现场。


【调查和督促履职】


龙泉驿区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通过询问公司负责人、现场勘验、向案涉地村民小组了解情况、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调取行政许可手续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四川某洗涤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据此,龙泉驿区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该区水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四川某洗涤公司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涉案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又于同年5月3日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该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罚款。


为确保四川某洗涤公司能继续正常生产经营,龙泉驿区院与该公司所在的西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沟通协商,推动乡镇自来水管网铺设规划工作。在多方努力下,2020年6月,四川某洗涤公司接入自来水管网,其生产经营用水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结合本案办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院)于2020年5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两级院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5件。2021年6月2日,成都市院向成都市水务局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开展行业整顿。成都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部署开展了违法抽取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印发《成都市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工业园区及用水量较大的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无取水许可证取水272户。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水务部门对案涉企业罚款共计69.7万元。同时,全市水务部门与市场监管、属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建立违法取水问题整治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全面排查全市所有地下水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情况,对全市1918个地下水取水口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所有地下水纸质取水许可证全部转换成电子证照;二是开展全市水资源监测体系总体方案编制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地下水、地表水取水口的监测计量体系,依托成都市水务局的“智慧水务”平台建立水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取用水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三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法治宣传2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宣传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典型意义】


成都地层为第四纪沉淀物,含沙量较重,地下水超采会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从而引发地层结构变化,影响成都的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聚焦乡镇民营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以个案办理带动职能部门、检察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违法抽取地下水行为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同时,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多单位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取水困难,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七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下水资源保护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运用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源头治理,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三亚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混凝土公司)未经批准开凿两口新井,每口井的设计出水量为每小时20立方米。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1月至8月混凝土生产量分别为288529.32立方米、368183.1立方米、121707.06立方米,自来水用水量分别为3707立方米、18323立方米、12640立方米。根据混凝土生产用水配比,扣减其自来水用量,该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量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即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的限定。


2016年9月、2018年8月,三亚市水务局先后2次督促三亚市海棠区海洋水务局(以下简称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对金某混凝土公司涉嫌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该局均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城郊院)在调查金某混凝土公司扬尘污染问题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多次走访三亚市水务局沟通取证,全面了解前期行政履职情况。2019年7月23日,三亚城郊院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勘验拍照、询问证人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调取水务部门巡查履职等材料;同年7月26日,向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查处金某混凝土公司等主体的违法行为。海棠区海洋水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经多次督促后于2019年10月31日回函称,金某混凝土公司等6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取水量均未超过1000立方米,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及缴纳水资源费,已对上述违规取水企业作出《限期拆除(封闭)通知书》。三亚城郊院对此跟进发现,海棠区海洋水务局虽然封闭了地下取水井口,但未依法履行罚款和追缴水资源费等职责。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场调查。


【诉讼过程】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三亚城郊院将该案提请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3日,三亚市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海棠区海洋水务局继续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金某混凝土公司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追缴水资源费,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督促落实到位。


针对金某混凝土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的年取水量是否超过1000立方米的焦点问题,三亚市院提供了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的混凝土生产量、供水记录,并根据该公司的混凝土基准配水比进一步论证其年用水量已经远超1000立方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检察机关意见,认定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回函中“该6家混凝土企业(含金某混凝土公司)年度地下水取水量很少或未取用地下水”的结论是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做出的,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应依法对涉案公司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处罚。诉讼过程中,海棠区海洋水务局对金某混凝土公司追缴水资源费44396元、处罚金30000元,并全部履行到位。三亚市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5月23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三亚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联合三亚市水务系统,对辖区混凝土搅拌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混凝土搅拌企业12家,封闭地下取水井14口,追缴水资源费75.67万元,罚款14万元。同时,针对《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缩小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设定的取水许可事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向三亚市水务局和三亚市司法局反馈,推动三亚市政府依法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混凝土搅拌企业大量违法使用地下水危害水资源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履职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推动源头治理,延伸办案效果,开展系统整治,规范取用水行为,确保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


案例八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水灾害防治  犯罪线索移送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针对挖掘一线海塘用于倾倒工程渣土,严重危害海塘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公益损害责任的同时,深挖刑事犯罪线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成保护海塘合力,有效防治水灾害发生。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汛期期间,王某甲、俞某等人经过预谋,利用挖掘机在绍兴市越城区钱塘江与曹娥江交汇处的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其中在护塘地共计开挖4处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深沟,为非法倾倒工程渣土准备场地;在背水坡开挖1处长7米宽4米深2.5米的深坑作“中转站”,为转运渣土提供便利。经王某乙介绍,周某管理的渣土车队在此区域偷倒工程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上述行为既破坏海塘堤身原始断面和坡面植被,影响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又影响了护塘河河岸稳定,缩窄河道过流断面,妨碍行洪安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航拍案发现场视频。


【调查和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要求,根据“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本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城区院)。检察机关立案后,于2020年7月31日联合区水利局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损害社会公益的同时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精准打击犯罪,越城区院介入引导公安侦查。针对办案中涉及水利专业问题,越城区院商请区水利局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开展安全影响评估和修复设计。经评估,相关人员在钱塘江海塘开挖深坑、弃置渣土的行为,严重影响海塘防渗和行洪安全。越城区院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安全影响评估意见、修复方案等,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批捕、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区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海塘进行应急修复,于主汛期前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021年4月13日,越城区院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甲、俞某等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5名被告连带承担受损海塘的全部修复费用23.8万余元;王某乙、周某2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渣土清运等4万余元费用的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5名被告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涉案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主动缴纳了赔偿款。案后,越城区院、区水利局在案发现场设立海塘安全警示教育点,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共同守护钱塘江堤坝安全的意识。


【典型意义】


钱塘江一线海塘经历过钱塘江大潮、特大台风考验,维系着数百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道重要的安全屏障。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建立水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在办案中相互提供专业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案件准确办理提供有力支撑。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惩办违法犯罪,挽回公益损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九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水生态保护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砂等涉水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坚持内外协作,争取水利部门专业人员的“外脑”支持,邀请参与调查核实,并根据专业指导意见,对水生态功能损害进行全面评估量化。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恶意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诉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相互通谋结伙,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非法采砂,直接输送至运砂船进行销售。犯罪团伙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作业,至案发时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元,造成长江江砂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发生在长江上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专案,由最高检跨省指定管辖并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2021年9月,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湖县院)在提前介入张某某、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时发现,涉案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开展调查。


调查过程中,建湖县院商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县水利局专业人员参与办案、提供指导,并于同年10月21日共同赴安徽江段实地调查。经过联合走访相关单位,了解采砂地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特殊性,确认采砂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的禁采区。该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特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铜陵市水利局依据商请,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铜陵市长江干流水域未设置规划采区,且在2020年1月以后长江安徽段未发放采砂许可证,进一步确认涉案采砂行为的违法性。


水利局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后提出,鉴于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应当对河床结构、水生生物、生态服务功能等进行全面量化评估。经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江砂资源损失估算体积23382.52立方米,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5157476.86元,其中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损失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失96146.02元;底栖生物恢复费用14884.62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101557.02元;监测费用34560元。另查明,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


2021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以张某某、章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8日,建湖县院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1日,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分工、作用不同,对33名被告人中的采砂船船主、运砂船船主等14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其在各自参与采砂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技术评估费用280000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张某某、鲍某某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请对其参与部分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135445.02元、12688.88元。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2022年3月1日,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长江鱼类和底栖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栖息地,兼具经济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建湖县院通过跨部门协作和跨区域配合,针对采砂水域的特殊性,借助水利部门支持,进行专业规范调查和系统全面评估。据此突破传统补偿性责任诉求,以水生态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为基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规定,对有前科劣迹的2名被告单独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实现公益诉讼的惩戒和预防功能,放大警示效果。


案例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水生态保护  水利设施安全


【要旨】


长期大量盗采河砂对河流水生态系统和水利设施安全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加强协作,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为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航运安全等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8年,林某泉、林某明等9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支流芦苞涌等河段流域,非法盗采河砂1238万余立方米,导致河床下降、河岸边坡不稳甚至坍塌,部分河段堤围出现明显地质灾害隐患。北江大堤是国家一级堤防,也是广州、佛山等粤港澳大湾区防御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林某泉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北江大堤多处出现安全隐患,危害堤防稳固安全。


【调查和诉讼】


林某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经依法指定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顺德区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顺德区院决定对非法采矿部分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指定专门办案组开展诉前审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专人跟进指导。顺德区院派员多次开展实地调查,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等单位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接受委托,指派专家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进行评估,依据“恢复原状、价值替代”的原则,采取价值等值分析方法,通过计算实施修复的费用作为生态损失量化的重要组成,评估核算损失合计29.6亿余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诉前公告期满后,经报请批准,顺德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林某泉等人三年至二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等刑罚,同时判令被告林某泉等9人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96万元,并在佛山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写明上述费用支付至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在随案财物处理意见中注明优先履行公益诉讼判项。一审判决后林某泉等人提起上诉,2021年3月1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佛山市财政局已完成对案涉被查扣财物“实物入库”工作,相关款项已被划入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时,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水利部门专业特长和熟悉当地水利工作实情的优势,为有效查明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也为后续水生态修复、水利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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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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