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全面禁用!
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为规范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生鲜店等食用农产品灯光照射行为,《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一起来看↓↓
下月起
“生鲜灯”全面禁用!
曾经,在农贸市场里,打灯销售自家的生鲜、农副产品非常普遍。这种灯照射下的鲜肉、水产品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行业内称其为“生鲜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实施,规范农贸市场、农批市场、超市、生鲜店等食用农产品灯光照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户平等竞争,届时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拒不改正可能被罚款
消费者可拨打电话进行监督
12月1日起,违规使用“生鲜灯”拒不改正的商家可能面临罚款,《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一起了解▼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杭州发布
编辑:朱嘉谡
二审:周礼芳
三审:许军 吴景阳
终审:朱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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