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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宪党导制(八):党的世俗化

论立宪党导制(八)

柯华庆 刘荣


3.1.3 党的世俗化


立宪党导制是法治,要求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通过党规对共产党员和党组织进行从严治理,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世俗化。中国共产党要永远保持领导党和执政党地位必然要依宪治党、依法治党、依规治党和从严治党,遵循法治精神。从严治党要求违法必究、违规必究,违规必究要求党规是可以执行的,党规是可以执行的要求我们要将共产党员当作人来看,只要是人就有名利,只不过不同的人的名利不同而已。中国共产党要将名利明明白白给共产党员,同时让全国人民明明白白知道,我们既不能只要求共产党员奉献得不到应得的报酬,也不能说一套做一套,表面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际上有各种灰色收入甚至违法犯罪收入。没有相应名利的激励,先进分子会tui党和不愿意担任公职,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将越来越差;说一套做一套将会导致虚伪政治,伪君子盛行。两者都不符合立宪党导制的要求,因为立宪党导制要求党员干部是先进分子,同时遵循公开透明的法治精神。


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党内法规只适用于党员,而国家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但党员也是公民,所以首先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权,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是先进分子,因此,党规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应该对共产党员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习近平在在《求是》杂志发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更严,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而且,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总之,国家法律比党内法规更大,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更严。这样我们既保证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为从严治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也是长期执政的执政党。所以全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期待更高也就在情理之中。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全党必须牢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中国共产党要想长期保持先进性和长期执政必须从严治党。



当前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深得民心,执规不可谓不严。党对于领导干部的通奸和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严于对一般公民的相似行为。然而,中国共产党做得远远不够,因为现在的执规是选择性的,在党员干部普遍违纪违规的情况下,违规违纪被查处的概率极小,党员干部继续违纪违规就像坐飞机一样有失事的风险,但理性的党员干部都会选择违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一名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尽管这句话是针对犯罪说的,但同样适用于违法和违规违纪。所以违规必究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


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全面从严治党,只有实现了党内规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党内规治必须首先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和违规必究,然后逐步提高党内规治的质量,实现科学立规、严格执规、公正司规和全党守规。从严治党的核心是违规必究和全党守规,要做到违规必究和全党守规,中国共产党必须区分党纪与党德,否则违规必究是不可能的。遵守法律规则是对人的最低要求,也是刚性要求,道德是每个人的自律行为,值得大力倡导,但不可对他人要求,更不能以道德具体规范公民和党员的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违规必究,违规必究的前提是党内法规必须是可执行的,党内法规可执行的前提是在立规时将对共产党员的纪律要求和道德要求分开。党纪必须是可执行的,党德是必须大力倡导的。


道德是自律的和倡导性的,而法规是他律、可遵循和可执行的。在科学立规方面中国共产党特别要做到“世俗立规”,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必须世俗化。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一般民众的觉悟高些,但共产党员也是人,也有人的七情六欲。中国共产党应该基于自利的共产党员标准来确立党内法规,而不是以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标准来确立法规,因为以后者为标准确立的法规不可能实施,也就不可能有权威性。


中国共产党的世俗化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中国共产党的正面评价和政治认同。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可以来自于绩效,然而,由于人们的期望值不同可能对相同的绩效做出大相径庭的评价。人们的期望值常常与一个人的标榜相关。当你比较低调时,你做了一点成绩,人们的评价会比较高;相反,当你比较高调时,你即使做了很多事情,人们的评价却比较低。近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做的贡献不可谓不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共产党员所做的贡献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宣示总是距离很大的,中国共产党所做的贡献离始终“三个代表”距离也比较大。中国共产党就曾经犯过像文化大革命这样严重的错误,也曾经错杀不少像袁文才和王佐这样的无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党与一个人一样,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如果中国共产党党员宣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或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既比普通民众高了一层,也具有可信性。与永远光荣和正确相比,中国共产党宣誓敢于纠正自身的错误和努力做到“三个代表”更具有可信性。中国共产党的世俗化不是要求中国共产党员没有理想追求,而是要求理想追求应该基于人性、基于可实现性来确定。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更多,人们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曾经犯过的错误知道更多,人们也对共产党员的能力和品行知道更多,那种自我标榜愚弄百姓的做法只会让老百姓更加反感。如果中国共产党的宣示更人性化一些,人们的政治认同感只会更高而不是更低。更关键在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只有基于人性和可执行性才有可能做到从严治党和违规必究。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我们不可否认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例如曾志。我们也应该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要求八千多万中国共产党党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是不现实的,以该条来从严治党则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党员会被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追究。”该条规定不可谓不严,但该条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混淆了他律与自律的区别,现实中是不可能被执行的,即使被执行只能是采取选择性执规,不可能做到违规必究。以特别高的标准来要求中国共产党员意味着要么中国共产党员特别少要么就是虚伪的。


加入中国共产党是自愿的行为,各个阶层能力强且道德品质高尚的人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呢?中国共产党的法定领导党和执政党地位肯定是有吸引力的。按照人的自利假设,每个主体都是逐利的,不管这个利是实利、名利还是权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的主流叙事,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真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我们不否认有这样的共产党员,然而更多的共产党员是正常人,只不过他能力更突出一些,道德品质更高尚一些。在中国现实情况是共产党员具有更多的特权,更有可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更有可能成为领导干部、甚至更有可能获得物质利益。也正是现实的激励机制而不是主流叙事的虚空说法使得更多能力突出且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些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更应该将激励机制合法化和公开化,而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当前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分反映很多党员和高级干部不仅仅获得实际上党的政策默认的利益,而且寻求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必须采取务实的态度创设制度使得共产党员(有能力贪腐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和不必腐。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并能保持活力,并没有沦落为一个衰败和贪污的党。新加坡以规固廉,使人不能贪;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贪;以德倡廉,使人不想贪;以薪养廉,使人不必贪。我们过去比较强调以德倡廉比较多,我们需要渐渐地以规固廉和以法保廉,这样逐渐形成不想腐、不能腐和不敢腐的机制。然而,我们如果要一直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还必须务实地采取以薪养廉,使官员不必贪。新加坡推出高薪养廉的政策就是采取务实的态度对于从政的社会精英以体现价值的报酬。中国共产党如果想始终“三个代表”、保持先进性、保持领导党和执政党地位,必须采取务实的制度激励措施来吸引优秀的、高尚的各阶层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具有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中国共产党的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从严治党保证党员的先进性,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党内法规要求太高但不能执行与要求低点但可执行相比孰优孰劣是明显的,我们到底是选择可执行的党纪还是不可执行的党纪是真的从严治党还是假的从严治党的试金石。我们必须保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是刚性的、可实施的,违规必究和全党守规的实际效果是最终的目标。正像正确区分道德和法律是法治的核心问题一样,正确区分党德和党规是从严治党的核心问题,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解决好了党规与党德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就有可能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国就有可能性,党导法治就有可能性。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当前的时髦话。制度有刚性的和软性的,例如道德制度就是软的,惯例也常常是软的。对权力的制约是否有效,我们还必须对笼子的大小和笼子的材质进行严格具体的要求,否则笼子也是形同虚设的。制度的笼子不能太大,否则权力的任意性就太强,制度笼子也不能是纸笼子、布笼子或者木笼子,否则对权力老虎根本没有约束。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特别强调“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党导法治制度要求“将党关进党规的钢笼子里”,因为“在我们国家,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王岐山语),党的权力是最大的,责任也是最大的。另一方面,我们对共产党员的道德笼子则可以是软笼子。我们要真正实现从严治党,必须“将党关进党规的钢笼子里”,这既是从严治党的要求,更是真正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来源:“现代社会主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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