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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网暴恐音视频违法行为

赤峰公安 2020-09-08

赤峰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网暴恐音视频违法行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制作持有、下载存储、传播宣扬含有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近期,赤峰市公安机关查办多起涉网暴恐音视频案件,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案例一:喀喇沁旗公安机关查处5名传播暴恐音视频违法人员

近日,喀喇沁旗公安局网安大队和特警大队联合查办网上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行政拘留5人。

工作发现,喀喇沁旗网民韩某等5人通过微信向他人传播一段时长35秒的暴力血腥视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传唤韩某等5人到案。经询问,韩某等5人如实供述了通过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

喀喇沁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韩某、刘某、王某、闫某和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至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敖汉旗一网民购买暴恐音视频被行政拘留

2020年5月9日,敖汉旗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敖汉旗网民刘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暴恐音视频,涉嫌违法。

敖汉旗公安局网安大队、反恐防暴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违法嫌疑人刘某某传唤到案。经询问,刘某某对网上购买3段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网友若发现或收到涉暴恐音视频信息,请立即拨打110或就近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信源丨赤峰网警巡查执法审核丨李   华
主编丨江   枫编校丨李俊材编辑丨王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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