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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由我们共同守护!

东林新媒体 东北林业大学 2023-09-28
4月15日-5月15日是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为全面加强高校国家安全保密教育,切实提升高校师生国家安全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筑牢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校园防线,国家保密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高校行”活动。


你不经意拍下的一张照片
你随口说出的一句话

你一时疏忽遗失的文件资料
这些看似微小的事情

很可能使你在无意中泄露出国家的秘密

保密时刻你我同在


先来一起观看公益宣传片


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于4月15日面向全社会发布了2023年保密公益宣传片《藏在照片里的秘密》。宣传片通过展示“旅游风景照”、“实验加班照”、“会议记录照”、“军车偶遇照”等4个常见的拍照情景,指出看似平常的镜头可能会泄露军事地点、实验数据、会议记录、武器装备等涉密敏感信息,意在提醒社会公众稍有不慎失泄密事件就会发生在我们身边,倡导大家紧绷保密之弦。



让我们一同走进“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钱学森、核潜艇中国第一代总设计师黄旭华与红色保密的故事,学习前辈们的保密工作传统,切实做好高校保密工作。

电话、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这些,都是窃密者瞄准的猎物。让我们一起学习辨别不同的窃密方式,共同增强保密意识。


点击下图,让保密小贴士在脑海中慢慢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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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保密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跟随松松杉杉一起,来学习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知识吧!




公民保密义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节选)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公民日常生活中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不用微信、微博、QO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短信


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护的Wi-Fi


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不非法复制转借涉密地图或涉密测绘成果


洁身自好,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诱、胁迫,导致泄密



公民一同筑牢保密防线



中国有句古话:“安不忘危、存不忘亡、乐不忘忧。”历史早已启示我们,虽然身处和平的年代、和平的国家,我们依然需要时刻保持忧患意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对逡巡在敏感地区、收集敏感信息、拉拢引诱敏感人群的可疑人士保持警戒之心,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我们众志成城,筑牢国家安全和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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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新华社、黑龙江保密、保密观微言教育、国家保密局网站出品 | 新闻中心 东林新媒体
责任编辑 | 王思邈编辑 | 刁佳玉校审 | 郑赵毅 罗中泽申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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