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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学偶像走向黄昏?—朱苏力、冯象、黄宗智法学析论

2017-07-09 鑫士铭沙龙


作者/董彦斌,《中国法律》杂志总编辑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号



1瞧,这个人

“百花运动”随之而来的“反右”之后,中国的法学已全消生气,几近于亡。此后二十年,法律实践初兴,法学理论戴着政治话语的镣铐,开始通过教科书重拾常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颇能说明这个过程。潘汉典曾经在20世纪四十年代末期翻译过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然而迅速藏山,实因根本没有市场也根本不敢示人。40年后,邓正来的译本却一纸风行,广受征引。博登海默的著作之所以在此时频频被法律学人品读、引用,就是因为它简约、全面、易读。在知识短缺时代,读者要的就是这些。

但正像邓正来在1987年谈论博登海默本书时讲到的那样—“浸染于大相径庭的文化背景中的人为何最终都趋近于同路而把法律视作精神权威?这种现象背后的人的心理转换机制是什么?权威转移所依赖的人的认识心理结构的性质又是否导致权威的动摇?上述问题是思想的信马由僵所至,依旧于深处不得其解地糊涂。因而渴感到这个时代这个民族“需要一个自己的法哲学”。知识短缺时代的读者,读了博登海默,当然不能满足,当时那些早已被(也几乎是仅仅被)马克思、毛、鲁迅这三个爱用大同、爱发大议论的作者熏陶出来,同时又屡屡被其他学科的80年代时兴知识打动的读者们,希望能读到对国族事务有解释力的法学作品,需要“自己的法哲学”。

90年代中期,“朱苏力旋风”刮起来了,大约持续十年。这股旋风之能刮起,实在并不奇怪。90年代中期,经济学、历史学、哲学、社会学等都产生了一批有相当影响力的学者,尤以经济学为众。当时读书界熟悉的中国本土经济学名家名字,至少能数出三十个来,但法学人数相对为少。中国的法学理论还在经历一个逐步摆脱中外法学教科书笼罩的过程。实践渴望理论,理论渴望理论家。读者从80年代开始期盼十年之后,苏力和他同时代的若十位中青年法学家,成为这些精神物品的90年代提供者—尽管他们一直在努力而尚未达到提供了“这个民族自己的法哲学”的程度。

苏力有理念、有理论、有理想,甚至于有趣。苏力的理念清晰,这就是人们熟知的他的“本土资源”学说,我更愿意因其“语境论”的概念而称之为语境法学。这种鲜明的标签性的东西,成为他的名片,也成为法学界和法学青年热衷讨论的学术时尚。苏力的理论驳杂,而多来自美国,当法学青年们读“现代西方法理学”和“当代法学名著”一类的著作而乐道于“这套书好”、“这套书新”的时候,苏力似活学活用,将一些驳杂的法学和人类学理论用到对中国法学问题的研习上。这不仅启示了理论的方法,而且启示了理论的可能性。苏力有文体家和理论家的理想,一方面,他不屑于用老套的泛政治话语来套用中国问题—就像刘小枫在谈到80年代宗白华对他的指导那样—不讲指导思想要正确之类的话;另一方面,他又以一种近似唯物主义的法学分析,即语境法学,向他少年时代的政治和思想偶像致敬。苏力鲜明的标签化和他对各类法学热门话题的斗士式反驳使他有趣。一部分读者服膺其理论,另一部分不一定赞同他的观点,但也乐于看到一个怀着叛逆性思维的法学家的“包不同”式的理论演出。基于苏力鲜明的标签化和一定的权威地位,不少人以他为辩论对象,像少年闰土一样向他投掷钢叉。苏力则时时以“我并不是说”等语式,试图先拨敌箭,自圆其说。这都有趣而极大地提升了他的影响力。

黄宗智早为知名历史学家,作为萧公权的弟子,他本以近代史见长,后转而关注近代法律史,并进一步杀入法学理论领域。黄宗智介入法学较晚,但他的近代史研究为他的法律史和法学理论研究做了背书。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晚熟的现状,使得法律人容易对文史哲经社的学者产生好感,觉得他们要么更能“接近真理”,要么更有穿透力,法学好像成了这几个学科的注脚,就像阿奎那说过的“裨女”。这似乎是个文史哲经社的学人不太知道的秘密,以至于从这几个学科闯入法学而领受“点赞”的学人并不多。杨小凯、黄宗智、张维迎等是少数的例外。对中国现实而不仅仅是对近代历史的兴趣、做一个跨界社会科学家的雄心和历史学对于法律史学科的父权心态,令黄宗智一步步走到了法律史和法学理论中间。当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的中国读者们读到伯尔曼超越马克思和韦伯的理论志向不久而且不免在那时感到有些振奋和讶异时,黄宗智于90年代出版的法律史著作中也对韦伯的理论进行了商榷。那在90年代,这都是吸引人的事情。

在90年代的读者看来,冯象从美国最知名的两所大学获得的博士学位也是个传奇。中古英语文学、基督教题材文学和法理学、法律与文学、知识产权法等研究方向,让读者生发一种“不明觉厉”的感受。读者会觉得冯象证明了自己中学“政治课”老师讲的可能是对的一一万事万物都在联系当中,这样才能理解冯象把许多研究方向联系到了一起。冯象的学位背景和一本本法学界不够熟悉的书名给他带来气场,就像水浒里的关胜,只要宣称自己来了,坐在那里,就能以一把青龙堰月刀和“关”字大旗震慑敌人。

90年代社会科学的梵蒂冈—美国一一的两位海归和一位资深教授,就这样,基于读者的理论之渴,而成为法学读书人书架上的常客。尼采在《瞧,这个人》中曾经自我称许:“让我宣称,听我说!因为我是如此这般的一个人,尤其不要把他人与我混为一谈。”“凡是能吸入我著作的气息的人,他就会知道,这是一种高空之气,一种令人振奋之气。”话高理不高。时势,既然使得八十年前日本、美国归来的李守常和胡适之成为理论英雄,则使八十年后的学者受到关注也全属正常。


2不合时宜的沉思

我们说实践催生和期盼理论,但催生的理论未必是汽车所需要的汽油,而可能是汽车并不需要的花生油。与市场经济平行的是法治,中国的实践是奔向法治,苏力最大的特色却是唱法治的反调,他于是成了法治这辆汽车的花生油。

苏力并不会太承认自己反法治,在一番消解法治观念的总论和分论之后,他会说:我并不是说我不赞成法治,云云。甚至他会说他希望法治进步。所谓总论,指的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所谓分论,指的是支撑法治的那些理念和制度。例子很多。

譬如,早年的“延安黄碟案”,该案引起坊间大哗,是基于对侵入私权领域的公权力的高度警惕和觉醒式思考。当刘军宁90年代中后期在《公共论丛》发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时,该文题目所引的谚语尚属知识分子话语,然而不出几年,已成为媒体上的常用语。话语流行的背后是观念的演进,观念的演进来自对现实利益的关切。当公民个体既少财产、又少私域时,公权力或准公权力常常不请自来,公私边界不清。但“延安黄碟案”却表示出界分公私领域和公私权属的基本观念。但苏力对此不以为然。在他看来,重要的是延安作为内陆地区对“黄碟”的接受程度较低;重要的是夏天,可能开着窗户;重要的是实情可能不是媒体报道的那样,而是另外一种版本。

譬如,学者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质疑,乃是建立在对法官独立这一司法独立要素的吁求上。老实说,如果审判委员会是像50年代的国防委员会那样的名义上的、带有礼宾性质的机构,则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不会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恰好在于审判委员会真地“审判”案子,是“实权”机构,这就是“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典型事例,有违司法审判中法官亲历原则和法官独立判断原则。这一机构的存在,有时使主审法官的存在可有可无,甚至使开庭审理的必要性打了折扣。但苏力不这么看,他以为,必须看到“审判委员会在实际生活中所具有的复杂的多重功能,而这些复杂的功能又是与远比现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复杂的多且任何笔墨都无法完全展示的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纠缠在一起的”。任何一个改革者面临的现状,都显得“复杂”和“多重”,但是必须看清方向和问题。审判委员会是不是存在妨碍法官独立的问题,这才是症结。其他的“复杂”和“多重”,当在第二层次考虑,这才是改革者应有的决策方式。一个人只有自己处在犯罪嫌疑人的境地,才会真正意识到反刑讯逼供的必要,只有自己处在被告人的境地,才会痛切想要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复杂,不会消减被告人的基本需求和基本权利。苏力提出“复杂”和“多重”,是以语境混淆方向。

譬如,“色戒案”的提起,小而言之,指向的是电影分级制度,大而言之,是寻求言论*自由在当代政府管制模式下的法治化突破方式。众所周知,文宣管理与言论*自由存在紧张关系,如何以恰当的方式改变这种紧张,如何拓宽自由范围,需要小心翼翼的尝试。事实上本案之所以能够激发反响,恰好也因为民众存在自由的自觉。而苏力对此的批评是:“会不会强化我们一直试图弱化乃至消除的城乡差别,特别是文化差别?这种文化差别拉大了会不会导致社会矛盾和文化冲突的加大?这种文化冲突加大引发社会动荡,甚至极端保守力量复辟,这种教训在世界上并不遥远。”“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处理法律问题必须要在这个背景下来考虑;需要有关中国的常识。”“城乡差别”、“文化差别”和“不平衡”,在这里成了苏力质疑言论*自由适度拓展的语境。但是可以想象的是,一旦出现试图改变差别和不平衡的改革,苏力同样会对此提出质疑。

譬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90年代中国的热议,乃是基于拓展司法权的愿望。中国需要拓展司法权,并不是司法要不适当地扩权,而是因为司法机构实际享有的司法权太小,不能有效发挥宪法赋予的职能。苏力试图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回放,揭示该案的世俗性,从而警示所谓高尚的价值乃是建立在豆腐渣工程上:“为如今众多法学家、法律家赞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发生完全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尽管并且仅仅在后来者看来,其创立在美国的语境中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我将在后面论及),是党派间的争权夺利、政治家的不共戴天的产物,是他们的激情和狡诈、他们的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是他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副产品。至少在这一制度的发生中,传统的法哲学或法理学教科书上最为津津乐道的道德或正义所起的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尽管法学家经常并今天仍然这样告诉人们。但实际上,对于这一点,人们早已通过野心家对抗野心家这样的基本宪法观念有了认识。司法权要扩权,就是要搭建野心家相互对抗的平衡结构,如此而已。这点道理,人们懂得。

总体而言,时代的要求是法治,法治要求改变观念、改变现状、约束权力、界分权利,每一点都难,都要求艺术家一样地操作、技术家一样地精准。对一个法学家来说,背离法治,多少就有点不合时宜,而苏力的做法,是对阻碍法治的语境表示充分理解(而不是对法治推动力的语境进行充分理解),尽管这种对语境的理解有时显得清醒、深入。所以,苏力的“说不”或说“别这样”、“没必要”、“十不了”、“不是你想的那样”的模式,表面上看上去像是古典道家—远离改革,远离建构,远离改变,这就是苏力对中国的劝诫,颇如道家之无为思想。但是道家无为,针对的是法家式的有为。道家的无为,是回归公民个人需求,消解专制的刚猛。苏力则反之。所以苏力的方法似乎是道家的,其结果却仍然是法家的。在对法治的态度上,尽管看上去苏力和他的同事贺卫方和巩献田上演了一出《三岔口》,但实际上,留学美国的苏力和留学南斯拉夫的巩献田在试图拦住法治、拦住改革的路上还是成为了同路人,“三岔口”也就成了“二岔口”。

黄宗智鲜明地提出“历史社会法学”,津津乐道于“中国古代、西方现代以及中国现代革命”“的融合,大体上,这当然没有错,可是,从中国古代和中国现代革命中找到什么,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从古代找到人的尊严,找到限制权力的举措,找到程序,找到使命感,那当然是不错的。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革命还是改良,好的制度建构,无非要做到尊重人的基本尊严,又限制人的基本恶性。但是,如果反方向地寻找,譬如纤解人的恶性,而又限制人的尊严,那资源固然很多,却很值得商榷了。

冯象的法学研究却太复杂了。金庸在《笑傲江湖》里写令狐冲学会吸星大法之后,各种内力合在一起,却可能还没完全理顺,冯象广泛阅读,关注的领域和表达方式也类似于此。无奈逼得读者像盲人摸象一样,感受不到冯象法学的清晰整体概念到底是什么。如果做一个大体划分,或可将冯象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冯象初入法门不久,靠的是老本行的文学在法学打天下,并在国内读者中获得相当影响力。第二个阶段,冯象另辟蹊径,其在《读书》上刊发的一系列“政法笔记”,试图以跨界的方式,以异于法学界常规模式的语言和内容,探寻文本之下的真实法律世界的魅影,而绝不以表面上的“普法”为追求。第三个阶段,我想归纳为“新左翼法学”的阶段。

其实早在《政法笔记》一书的开篇,冯象已经表达出的对于“资本”的愤恨,露出新左翼法学的苗头:“私有产权每一天‘神圣’的攫取,资本再临中国,每留下一个深深的脚印,都是以许许多多人的贫困、伤痛和流离失所为代价的。而上面说过,中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蜜月期,法律尚未完全职业化,还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暴露着它的红嫩的爪牙。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因而也是一代学人和批判者肩头的重任。”原来冯象一直这么看待资本和私有产权,这可能和他与华尔街既多有接触而又不满华尔街的资本运作有关。这里的冯象,有点像20世纪上半叶知识分子的粉红色状态,即便本身不是红色,也要靠拢红色的理念,以显示自己侧身于剥削和贫富分化之外。又有点像更早时期的康有为,虽然搞的是改良和君主立宪,还要写一本《大同书》,以表明自己对可能到来的哪怕是极其遥远的未来社会的预言。“资本”和私有产权,本属改革开放多年才得来的成果,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它们构成市场经济的主体。大体而言,“资本”和私有产权会促使富者越富,但会不会因此带来贫者越贫?回答是或者否,可能就是区别新左翼的节点。法治是积极节制权力和保护私权的胳膊,赞成取之合法,要改变的是不正义而富且贵。但在新左翼的眼中,一些法律成了“资本”的刀把子。冯象在十年前就如此愤恨资本和私有产权,则十年以来,尽管“国进民退”,但中国民间财富已然大增,使得冯象进一步寻求改变法律对于资本的附庸性,而探索以法律制约资本的新路。

近来,冯象以一篇《国歌赋予自由》进一步阐发了他的新左翼法学观点。冯象在《国歌赋予自由》中高歌罢工自由,这自然是有正能量的主张。即使在1975年宪法中,也有罢工自由的规定。可是,冯象这里的罢工自由,被他描述为超越了宪法。他说:“本质上,罢工绝不是《宪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赐的自由,而是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的培养,劳动阶级‘最大的’‘最根本的’权柄。而且,只要社会还存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团结的斗争就不会停息;很可能,‘一万年以后’也离不开这种‘大民主’的形式。”可以说,他从法学概念出发,从宪法自由出发,进而想跳开法律的束缚,“团结”、“斗争”、“万众一心”、“大民主”,颇有“闹革命”的味道。自由与秩序是这样一对“小伙伴”一一当自由想要彻底甩脱秩序时,它就已经不再是自由主义了。冯象常常使用特洛伊木马的比喻,或许他自己也扮演了一个特洛伊木马。他谙熟法律,又试图洞察现实,戏谑中国现存秩序中极为僵化的东西,但是,这只是他赖以存在的木马,木马的肚子里边,是他笑傲资本的新左翼情怀。

尼采在《不合时宜的沉思》里,大致说了这么一段话:这些艺术专家就是这样,他们在根本上想去除艺术;他们的举止像医生,行为却像在合成并不治病的药。尼采的这段话是值得一切有影响力的人思考的。


3悲剧的诞生

2007年秋冬,党代会结束后,中国在法治方面进入一个回顾起来令人惊心动魄的阶段,现在来看,“深水区”一同是恰当的。薄熙来、王立军在这段时间的“法制探索”,成为这个惊心动魄里更震撼的事件。“薄王”事件一年之后,就像跨年的鞭炮响过一样,我们看到了国人对于法治的共识迈进了一步。法治共识有所迈进,对于以不太认同现代法治理念而著称的人来说,当然就类似于“悲剧的诞生”。

总体而言,薄王的做法是以法家为手段,以墨家为号召。以法家为手段,就是把文宣系统和警察系统两支力量用足,在争取人心、塑造舆论氛围的同时,以霹雳的狮子搏兔方式,震慑“敌对分子”;以墨家为号召,就是以迈向平等为口号,激发民粹情绪。“打黑”声势极大。黄宗智本来不处重庆的江湖,在没有任何身不由己成分的情况下,对王氏“打黑”表示了高度赞赏。

他将自己的“中国古代、西方现代以及中国现代革命”的融合模式,套用到了刑法上,他认为:“当今的法制,尤其是刑法,只可能是中国三大法律传统的混合体,即古代刑法、革命刑法以及从西方引进的刑法。”据此,他认为贺卫方对王氏打黑违反法治理念的批评,把打黑“等同于刑法体系整体的结构性问题,未免有点牛头不对马嘴。

黄宗智这段话,大意是说,第一,不要仅仅以一种传统之下的理念来评价打黑,要把三种传统融合起来。第二,要看主流,主流是打黑过程中真地打掉黑了。可是,现实中怎么操作这三大融合呢?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呢?正当程序呢?人的诉讼权利呢?打黑带来的警察权力扩张受到的约束是什么?这些具体的问题,该如何在黄宗智抽象的富于理论性的概括里找到答案?事实上,即便是王立军、薄熙来在2012年和2013年被提起公诉,他们同样应该以一个拥有完整人权的公民的资格,获得独立公正的审判。薄王、李庄,在面对刑事侦查、羁押、起诉、审判时,有同等的抗拒非正当程序的权利和尊严。

当然,假如我们把薄王的法制模式与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进行对比,更不用说与“大跃进”时期的司法状况进行对比,会发现,薄王对程序的尊重毕竟重于80年代和五六十年代,但是,为什么薄王的打黑引起了公众和法律人隐忍或高呼的“一惊一乍”呢?因为环境变了。

尽管当代中国的公民教育仍属缺失,但是经过传媒的传播,并且基于各自自身的经验,多多少少,一部分民众从各种冤狱和维权个案中萌生了并不系统但很敏锐的法律观念。即便是“审判”茅于轼群体和后来的“薄粉”,依然有着可圈可点的权利意识。在薄王打黑的同时,以2011年为例,即涌现诸多公共事件一一温州动车事件、甘肃校车事件、广东乌坎事件……每个事件的本质都是两个字:维权。在当时的维稳背景下,维权艰难突破。维权,维护的是法定权利。维权和维稳,在2007年之后几年的深水区里,在博弈中起伏不平。薄王打黑大体属于维稳的范畴,一部分民众权利观念的递进则成为维权的啦啦队。微博在此过程中的勃兴,围观改变中国,推动了公共意识的进一步兴起。这,就是环境的变化。我们同意苏力说的,中国是复杂的,但所谓正能量的崛起,同样是复杂的一部分。尽管薄王打黑同时赢来了许多喝彩,但一些喝彩者们在声援和支持的同时,也在大环境里升级自己的权利观念(在一些左派的网站里,可以看到,在2013年的夏天,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在此潮流中,法律人作为中国提前系统地接受了公民教育的一群人,以法治常识为标尺,进一步对薄王法制作出研判。当薄王对李庄第一季作出审判时,法律人也对薄王打黑作出了理论审判。2010年年末,我代《南方周末》向季卫东老师约写一段对李庄案的点评,可能基于当时特殊的原因,季老师的言论未能刊发。我在这里发表这段当时未能刊发的季老师短评,以证时人在法治博弈中的努力:“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辩护律师因涉黑疑犯的检举而获罪的结果,必然在不经意间削弱权利与正义的屏障。这里的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怎样被定性。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但八个证人全不出庭,证言和讯问笔录存在诸多漏洞,回避和异地审理的几次请求都被驳回,这样的庭审也不能不让我们思考是否存在另外的可能性。这么说并不是要排除对这个律师悖德和读职的质疑,而是要强调不能同意不择手段地对他进行追究,不能同意人们对辩护权的偏见,更不能同意统一要求涉黑案件辩护人员的政策。否则在2010年这个标志性时点上的每一记法糙,都会敲响法治路上的警钟。”

季卫东老师的这段话,可以说是对黄宗智的三个刑法融合言论的提前的回复。此后,随着一个莫名其妙的杀人案和波诡云橘的“叛逃案”的发生,黄宗智高度肯定的打黑主角命运骤变,时代忽然发生重大转折。这转折,也许有某种神秘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言的民众法律观念的升级和法律人对薄王法制和当时维稳哲学的“一惊一乍”,却构成转折的环境,也进一步促成法治共识的初成。

黄宗智为什么在他的法学分析中,把王立军的打黑推到那样的高度?原来是他以去美国化为思考的基点。他试图上接他所认为的古代传统现代革命传统,并接上他认为的中国的地气,还批评说:“仅凭想象中的美国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讨论问题,对理解重庆的经验实在没有太大帮助。”这里有个问题,那些质疑打黑的人是不是就是“美粉”?我以为,这是过于简单化的误读。

那些凝聚法治理念的人,显然不是以实现美国式的制度为目标,而是致力于借鉴一切有助于优化程序和优化制衡的良制的内核,并试图了解制度的细节和精细运作的状况。反之,假如刻意把“去美国化”作为诉求,进而要求远离美国的制度及其内核,这就是在开放的国际环境里,对制度文明闭目塞听。而且,中国的法学界之步趋美国,还有个现实渠道的原因—就像麦当劳、可口可乐、电子产品和企业管理经验一样,恰好80年代以来的知识引进,往往来自美国。由于英语构成的路径依赖越发突出,苏力、黄宗智、冯象的美国老师或美国同事,以及其他学科的达人们,在知识引进中,成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苏力和黄宗智建构起影响力,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这是当时情况下的自然选择,但不代表照搬照抄,不代表食洋不化。进一步说,当公众维护权利时,维护的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与美国何十?反而是薄王邀约基辛格、黄宗智、李昌任、崔之元等前来观摩,有着表面上颇为光鲜的美国色彩。

与黄宗智深度参与不同的是,从公开发表的言论来看,苏力大体上算是置身薄王之外。但是,他也通过访谈发表了有趣的话。谈到打黑时,苏力说:“特别是少数法学家在‘刘涌案’、‘重庆打黑’这样的问题上的态度,遭到了老百姓的反对。老百姓会想,这些法学家、法律人怎么都是替这样的人在讲话?而且,像龚刚模这样的人,一下子就可以挣几百万,许多老百姓一辈子都挣不了这么多钱,我们也挣不了这么多钱。所以老百姓会怀疑你的动机,会问你你是在为谁讲话。”。这段话,我照录于此而不予置评。而在谈到李庄案第一季时,苏力和冯象都提出了“人民公敌论”和“站到多数老百姓对立面论”—苏力说“比如李庄案,你伪装成程序、证据,攻击检察机关是不是刑讯逼供了等等,但是你光讲程序,正义过吗?连起码的诚实都没有。你用自己的不诚实来攻击别人偶尔的一些差错,这样行吗?所以说,法律本身是有政治问题在里面的,但法律人不应该也不能去操弄政治,去欺骗老百姓。”冯象说:“怎么看待李庄案,以及近年来一以贯之的法学精英,以及法学理想化的话语叙述,越来越脱离现实,以至于到了李庄案,许许多多的法学家几乎成为人民公敌,这不是说他的理想错了,而是说他主动的、非常情绪化地站到了多数老百姓的对面。”我相信,是基于没有专门撰文的原因,故苏力和冯象对李庄案公开发表的言论很短,不代表他们对此的精细看法。如果他们想撰文,会有一篇很好的论文。但是,我也相信,这代表他们当时对李庄案的基本观点。

法学家站到多数老百姓的对立面了吗?这要看我们怎么看他们所讲的“老百姓”。或许对李庄案和打黑运动,基于当时的信息披露,则一些“老百姓”会表示认同,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说,维权意识兴起同样属于“老百姓”的变化。这才是转折的基点之一。就在薄王后期打黑影响渐小的同时,国内民间权利意识的继续兴起、法律人角色意识的继续强化,以及薄王炸耳惊雷般的事件的发生,促使苏力的言论“赶不上趟”了。或许苏力作为波斯纳的译者等的影响力变化无多,但“经此世变”,他作为语境法学发言者的影响力已然有些边缘化了。或许还有这个因素—“本土资源”多少在改变。本土资源不是死的东西,而是活的东西;不是固定的基因或者“密码”,而是在追随时代脚步。当城镇化兴起时,陌生人构成的巨型社会悄然改变着旧的“本土资源”。而冯象的“新左翼法学”,尽管仍然潜藏于特洛伊木马中,我们对他的印象也逐渐清晰了。

尼采在《悲剧的诞生》里说:“在这忐忑不安抽搐着的文化生活和教化斗争下面,隐藏着一种壮丽的、本质上健康的古老力量,尽管它只在非常时刻有力地萌动一下,然后重又沉入酣梦,等待着未来的觉醒。德国宗教改革就是从这深渊里生长出来的,在它的赞美诗里,第一次奏响了德国音乐的未来曲调。”尼采的这段话,启发我们看到真正的本土力量的强大。当黄宗智和苏力刻意强调“本土”时,他们没有看到,以公众权利作为基石,以限制悠意的权力作为诉求的法治,也是本土逐步萌发的力量。公民只要有财产,而又遭遇了对财产的侵犯,就有财产权的意识,就会物不平则鸣,其他一切权利都同理。只要有权利,而又遭遇被随意处置的现状,就吁求认真对待权利,其他吁求也同理。或许在权利意识和法治环境相对发达的美国,学者开始超越对基本权利和基本法治理念与制度的研究和关注,而追寻新的前沿,以致三位美国背景的学者在中国想要独辟蹊径,但是,在萌动的今日中国,权利和法治只是刚刚醒来不久,就像天还冷的时候,我们要吹的是热风空调。


4偶像的黄昏

法治共识的形成是个缓慢艰难的过程。在中国就是这样,一个与政治架构有所联系的常规同汇,要一波三折,才能进入庙堂。就在“朱苏力旋风”刮起的90年代中后期,经过学界的不懈提议,经过若干体制内人士的推动,“依法治国”一同进入“廷议”,永续地结束了其作为“敏感词”的历史,后来成为中国官方政治话语的一部分,成为口号的一部分。但是,把政府想要做的任何事情,规定在法律里,然后来执法,这还远远不是法治。选择性执法也不是法治。法治的口号提出来,往往只在文牍中提一提、喊一喊。路依然很长。即使初步形成共识,也不代表实现法治的障碍就消除了。苏力讲的复杂、多重、差别大、不平衡也依然存在。说不定哪天法治又会倒退。但是,倒退仍会重进,重要的不是面对“复杂”无所作为,而是如何以耐力坚持,又如何以智慧妥协;重要的不是因为路远阻且长,就劝人别上路。

事实上,到了今天,另一个以谈“复杂”著称、天天把“复杂中国”挂在嘴上的主体—《环球时报》,也常常力挺法治了—至少,他们不再反对法治这个提法。法治这个词,简直有点说得太多,让人失去了审美的快乐,失去了学术创造的兴奋感,成了个老土话语。虽然我们还远未真正实现法治。人们在尚未实现法治但习惯了法治话语的环境里,更想知道法治真正实现时的样子,和法治以后的新目标。

2014年年初,凤凰网资讯频道首页刊发名为《朱苏力:社会转型期不能过分迷信法治》的演讲文字实录。“不能迷信法治”,这句话看怎么理解。坚持法治的人也不会“迷信法治”。越坚持法治的人,理论上来说应该越理性,但“迷信”本身有超越理性或非理性的色彩。但是,在法治仍然艰难行进的时期(而不是法治已经实现的时期)讲“不能迷信法治”,人们会觉得“怪怪的”,会理解为阻碍法治。有趣的是,一些网站同时也刊发了类似“北大教授谈不能迷信法治,令主持人摇头无语”标题的新闻。主持人的摇头类似于用头投票,用头抗议,表示不赞成苏力对推进法治喝倒彩。大众媒体的主持人或许能感受到赞成和呼吁法治的公众认知。当公众有了这样的认知时,苏力的言论市场变小了。这就是偶像的黄昏。

偶像走向黄昏,是指偶像的影响力下降了,失去了某种炫目的光环。当然,此时的偶像,依然值得尊重。例如我,依然会是三位先生的读者。语境法学、社会历史法学和新左翼法学,依然会有学术创见,有固定的追随者。中国是如此巨大,语境法学所依赖的背景一一乡土中国和乡土中国所生发的意识仍然是“国情”,于是苏力式的法学中国风,依然因其对法治推行缓慢现象的较大解释力,而吸引社会科学兴趣浓厚的法学青年。社会历史法学对中国古代、现代革命和现代西方的比较式关注和其所提炼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学方法的叠加,也无意外地会有新成果。新左翼法学似乎会更强悍,其依托法学而又愤恨资本的特色,不仅能激起愤怒青年的共鸣,或能与国际范围内的左翼形成精神握手。他们仍然是“学术土豪”。

按照我的预测,冯象本来兴趣广泛,给法治汽车加汽油毫不奇怪,黄宗智也很可能会写出给法治汽车提供汽油的文章。苏力则不会,他给法治汽车提供的,依然还会是花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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