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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义的十大违法(合法)行为梳理

赵广开 问津学术圈 2023-12-27
‍虽然大家关注黄德义是因为其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刑,但是当前关于其的讨论已经不局限于对该案的讨论。可能大家有不同的观点、看法,但是我们不能将这些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我们提倡就事论事,而非一股脑的给黄德义贴一个“大善人”或者“村霸”的标签之后,就不再分情形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价了!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本案涉及的时间超长,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百分之百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我们不能因为某一时间一行为不违法就说该行为一直不违法,而是必须结合具体的规定作出符合当时的判断。其实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由实体法与程序法构成,而程序法就可以减少实体法变动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公平。因此本文的标题为“十大违法(合法)行为”,而非一股脑的说“十大违法行为”。
本文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也承认任何好事的发生都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现实。良好的社会运转是多方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仅苛责其中任何一方都是不妥的。
本文按照时间顺序简单梳理出黄德义的以下十大违法(合法)行为供大家讨论。(PS: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术语,并非任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一、摆渡行为
黄德义自小就生活在洮儿河边。他有弟兄5人,父亲曾在上世纪70年代,造过一艘木船,摆渡河水两岸来来往往的人畜,提供方便。其父亲的行为大概率为大善举行为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之说
后来黄德义的三哥开始摆渡,此时系一个正常的行为,当时我国应该比较鼓励支持这种行为,对于其适当收费的行为应该也没有问题。同时此时的过往车辆也非常简单,应该还没有汽车,大卡车应该基本上没有。因此此时其经营行为并未纳入我国法律的严格规制范畴,可能被当作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2014年,黄德义出资焊了13条铁皮船,宽1.5米长7.5米,把船横在河水里,再用木板连接起来做成固定浮桥,根据河水宽窄随时调节船只,并开始公开收费原有的摆渡行为基本上终止了,该行为早已纳入法律的评价范畴,且听下文分析。
二、开垦行为
20年前,黄德义将洮儿河岸边的6公顷土地进行开垦、耕种。我们现在无法了解当初的政策,想必应该是鼓励、支持的吧,至少是默认的,毕竟当初种地还有农业税的问题,因此刚开始几年黄德义的行为不应该被评判为违法行为
2006年我国农业税取消,此时黄德义应该是按照往年习惯正常经营管理该土地,不知道当时有没有人跟他提交土地承包费的问题,毕竟当初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存在很多地方性政策。但是此时一个不争的事实为:黄德义占用了国有土地,多达90亩地的。
而且还存在一个问题为当初河道开垦、种植庄稼的要求是什么?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承包费都是一个未知数。毕竟当时我国的河道管理制度、生态保护政策还不是那么完善。
2021年,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委托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人民政府对平安镇范围内洮儿河河道河滩地进行管理,且明确了管理费用用于河长制相关工作支出,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而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委托安全村村委会管理平安镇范围内洮儿河河道安全段河滩地,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故而河滩地国有土地的管理采用委托村级管理耕种的方式。因此此时就不再是开垦行为,而是耕种行为。黄德义的占用土地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制行为了,不能简单评价其系合法还是违法行为。
三、私自建造桥梁行为
2014年,黄德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建造了一座洮儿河浮桥,后来水利局认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此行为系违法行为无疑,由于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因此被行政处罚也就没有问题了。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非常现实的民生问题:建造浮桥方便老百姓通行是一个民生问题,当地政府并未积极履行,那么此时如何办呢?是否存在相关主体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值得深入调查。
不过从当前多方的表态来看,此处不适合建桥,那么就必须考虑其他可行性的出路,即在合适的地方建造桥梁方便群众通行。此处还存在复杂的基层管理问题,未及时建桥应该是多方主体没有形成合力造成的。真的不能解决吗?可能也不是,只不过没有人去推动,黄德义选择自行建桥,但是自行建桥违法,很尴尬,也是大家同情黄德义的重要理由。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建桥与否必须考量多种因素,而不是简单按照当前的逻辑去论证,毕竟那时候的需求真的有那么大吗?当地除了这个需求之外,其他需求是什么?这方面大家可以看看全国有多少处应该修的路没有修,因此这是发展与性价比的问题,毕竟当前振林村仅剩下20多户,背后应该有这方面的原因吧。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黄德义建桥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而其也未支付对应土地费用,因此也可以说系违法行为。
四、私自建桥收费行为
黄德义建桥之后,拦截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简单概括为小车5元、大车10元。从各方的回应来看,具体为怎样的收费标准,并不清晰,而且收费主体多达18人,因此实际执行中一定比较乱。不过比较明确的是,这是未经官方批准的非法行为。
我们看到网上有人提到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但是这明显是无效比较,高速公路的收费是有大前提,相关建设也不是随意而为,而是履行了严格的手续,因此不再过度赘述。
五、被责令拆除未拆除行为
原有的新闻报道为被3次责令拆除,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7年,但是后续来看,好像是被责令多次,而且如下采访所述,水利局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的。虽然大家比较关注罚款一万元的问题,但是这并非重点,而是人家水利局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程序必须作出罚款,而且金额为相关规定的最低价位。
因此我们看到在这过程中,黄德义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过作为处罚的主体为水利局,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因此必须先提出来
而且从官方的回应来看,其行为还可能对防洪泄洪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可能也不小。如据官方报道,该村曾于2021年发生被淹的情形,那么其他年份是否存在呢?以及其修桥行为对河流的影响到底有多大都是值得反思的。我们不能因为其便利于附近村民就说其行为没有问题。
六、非法扩建行为
黄德义在浮桥上私自建造了彩钢瓦房和上地秤,这些扩建项目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且很明确占用的系国有土地,因此该行为的违法性确定无疑。另外该建筑是否存在违反相关建筑及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是值得研究的。我们不能因为现实中这类建筑很多,就说该行为不违法。
七、殴打村支书的行为
无论是黄德义,还是其他主体都承认黄德义与安全村村支书存在矛盾,而且存在殴打行为,虽然黄德义不承认系其殴打行为导致村支书被缝20多针,但是殴打行为应该是确认无疑的,而这个行为系典型的违法行为。
八、不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行为
关于该行为的评价应该没有争议,而且一审二审判决书已经给出专业评价,参见:黄德义与平安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九、偷税漏税的行为
虽然没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但是其行为明显属于经营行为,不管盈利与否,都应该依法交税,很明显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者说从来没有交过税。
十、寻衅滋事行为

虽然很多网民相信黄德义系好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其不仅要对其行为负责,而且应该对其他17个人的行为负责,因为他在整个事件中其主要作用,我们可以相信其没有多收钱,但是其他人呢?黄德义出资组织建造浮桥后,做了收费排班表,其中6个参与的家庭一月收一天,其余的天数由黄德义一家雇人收费,黄德义儿子黄嵩还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具体收费时真的会像黄德义一个人收费统一标准吗?因此限于当前有限的信息,我们无法给出准确全面的评价。具体大家还是查看判决书与民警回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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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人提及其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也属于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黄德义在洮儿河中非法采砂,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这不仅违反了法规,还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最后附上农民日报的评论: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就拿本次事件来说,当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本是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罚了之,忽略了群众实际困难,就造成“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一禁了之固然简单,但重要的是要解决群众问题、把后续服务跟上,这考验的是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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