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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

懂律师的 律媒智库 2023-08-25




近日,深圳律协集中发布了14份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深圳律师开展相关领域法律业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其中《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更是走在全国前列,可供律师同行学习借鉴。


深圳市律师协会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方监控人接受合规委托

⊙第三章 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考察

⊙第四章 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验收

⊙第五章 第三方监控人参与合规听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联、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深圳律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为深圳律师担任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控人,从事相关调查、考察、监督、指导、评估工作时,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业务过程和成果的质量标准、评估标准,以提高深圳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业务能力,促进深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业务的发展壮大。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涉案企业或相关人员因经营活动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诉,应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合规整改,相关部门同时依据前述文件规定,通过深圳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第三方监控人参与监督、评估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刑事犯罪案件时,对于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监控评估组织(简称第三方监控人),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合规效果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检查,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  第三方监控人,是指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下,按照相关程序选拔产生,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指导、监督、考察,以及对企业合规整改成果予以审核、评估,并对考察、评估结果负责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含指派的律师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企业合规师。


第六条  第三方监控人的工作目标是以专项合规为重点、全面合规为目标,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管理制度、业务模式、违法犯罪类型等因素,调查、评估、监督和检查涉案企业,制定合理可行的合规计划,并保障其有效执行,推动涉案企业实现全面合规。


第七条  第三方监控人具有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合规整改验收的评估者三种功能角色。


第八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履职期间,主要从事如下工作:

(一)调查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制定合理的合规整改考察计划;

(二)制定合理的合规整改目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

(三)制定合理可行的监督评估工作方案;

(四)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合规监管情况,出具阶段性书面考察报告;

(六)发现涉案企业隐匿或新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督促整改;

(七)考察期满,对于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完成合规整改计划情况出具总结性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履职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于刑事合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案情;

(二)享有开展第三方监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三)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员工、合作伙伴、相关客户,查阅、摘抄企业相关文件资料,了解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四)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和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监督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检查合规计划执行效果;

(五)第三方监控人正当履行监管职责期间,受到涉案企业或个人的推诿、阻挠、威胁等不当干涉,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举报,也有权向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合同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第三方监控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三)主动申报并回避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交往嫌疑的委托或相关事务;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监督和事务安排。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履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履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或者侵占涉案企业或个人的财物;

(三)与涉案企业或个人有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商业和经济往来;

(四)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委托;

(五)利用履职便利,不当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利用第三方监控人身份发表与履职无关的言论,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行为,给涉案企业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七)其他一切不利于正当履职,影响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客观性、独立性和公信力的行为。


第二章 第三方监控人接受合规委托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了解以下第三方监控人选任的规定:

(一)深圳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是为建立健全深圳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的选任、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深圳市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督局、工商联、贸促委组成的跨部门联合工作机构,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工作。

(二)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的,应当根据案件涉嫌罪名、事实、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主营业务等因素,确定提请组成第三方监控人的专业类别、范围、数量、构成等,并书面向市司法局提出需求。

(三)市司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书面需求,由市司法局从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第三方监控人。

(四)随机抽取工作通过操作“随机摇号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五)随机抽取时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代表、第三方监控人代表、司法局直属机关纪委代表参加,并由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及司法局直属机关纪委人员各1名作为监督员,全程监督抽选操作。

(六)为保证履职质量,第三方监控人单位正在担任案件合规考察监督工作的,暂停参加其他案件的第三方监控人随机抽取。待履职完毕后,再参加企业合规案件第三方监控人的随机抽取。

(七)现场抽取确定案件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后,司法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选定情况报送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提请正式启动第三方机制。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控人的独立性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第三方监控人的,应当保持履职的独立性。前期已接受涉案企业委托提供合规服务或与涉案企业有利益关系业务等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说明情况,不参与第三方监控人抽取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与涉案企业存在如下关系,可能影响第三方监控人履职独立性的,应当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第三方监控人:

1.律师事务所两年内曾担任涉案企业的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律师事务所两年内曾担任与涉案企业存在利益冲突的个人、单位的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内律师与涉案企业在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中,存在对抗关系,具有直接利益冲突的;

4.律师事务所与涉案企业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第三方监控人工作履职独立性的。


(三)第三方监控人的自我监督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承办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案件之前,应注意审查是否与涉案企业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如存在应当回避或可能影响正常履职情形的,应当主动及时向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四条 第三方委托协议的签署

第三方监控人接受承办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检察机关或涉案企业签订书面合规监督考察委托协议,明确第三方监控人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涉案件考察目标、任务内容和考察期限等。


(一)合规考察期限

1.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且需对企业合规整改发挥预防犯罪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文化。

2.第三方监控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商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确定合理的合规考察期限。合规考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案情特殊的,可以另行研究确定。


(二)第三方监控人监管费用

1.第三方监控人履职所需费用和报酬,原则上由涉案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由履职的第三方监控人提出初步预算和支付计划,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综合案件事实、企业状况和工作实际,并听取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第三方监控人意见后,核定收取和支付。

2.涉案企业应当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定的银行开立独立保证金账户,用于预存和支付第三方监控人履职所需费用。

3.第三方监控人履职所需费用的支付,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由第三方监控人提出申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第三方监控人提供的由办案检察院出具的进度确认意见后,指令指定银行一次性或分阶段向第三方监控人支付。

4.合规考察结束,经费有剩余的,应当全部返还涉案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考察


第十五条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工作,以整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涉案企业和员工行为为对象,以全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预防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为目标,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建设、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合规培训、考察评价等有组织、有计划的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自接受检察机关或涉案企业委托之日起五日内向检察机关了解涉案企业概况、涉案原因、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合规承诺书签订等情况,沟通合规监督考察工作计划,确定合规监督考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约见涉案企业负责人,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涉案企业概况及涉案行为原因,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督促涉案企业提交合规风险自查报告,指导涉案企业制定合规整改计划书。


第十八条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书,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规章制度、生产经营、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


合规整改计划书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涉案企业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经过与原因分析、合规整改目标、整改内容、完成时间、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控人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书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意见后,一并向涉案企业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涉案企业拒绝提交或修改合规整改计划的,第三方监控人应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第二十条 第三方监控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经征求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监控人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履行合规计划对专业能力的要求,对于缺乏合规专业能力的涉案企业,可以建议涉案企业聘请律师、会计审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等专业人员辅导企业制定合规整改计划和开展合规整改工作。但不得推荐具体单位或人员,是否聘请由涉案企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监控人应督促涉案企业认真落实合规整改计划,至少每月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一次阶段性整改报告,第三方监控人应认真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有关资料,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报告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


监督整改意见需要审查公司是否完成合规项目,具体包括是否建立了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培训和沟通机制、匿名举报和调查机制、第三方合规管理、合规管控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合规整改期间,第三方监控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开展实地走访、抽检、访谈员工,出具调查任务清单、模拟内部举报、随机地拨打举报电话,发出投诉信、飞行测试等,了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调查合规整改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合规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涉案企业提交的阶段性合规整改报告或文件资料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故意逃避整改监管,拒不实施或者变相不实施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监督考察,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以及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承诺行为的,第三方监控人应当中止监督考察,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监督考察涉案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情况的过程中,如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正在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发现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监督考察,并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合规考察期限届满前,应当督促涉案企业提交合规整改综合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综合报告的,第三方监控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监控人应妥善保管监督考察涉案企业整改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档案,做好合规整改记录和总结,未经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宣传。


第四章  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验收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对企业合规整改是否发挥了预防犯罪效果、是否形成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文化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合规计划结果的有效性指企业经过合规整改,最终达到预期的合规整改目标。


第三十条  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要达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督促企业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二是推动企业改变原有的管理方式和商业模式,形成依法依规经营的合规文化。


第三十一条  在合规验收的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应对涉案企业的书面化和体系化的“合规计划” 保持⼀定的警惕和怀疑,而注重合规计划是否激活、落地和执行,达到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效果。


第三十二条  在合规验收的过程中,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检验涉案企业完成合规的可能性以及合规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检验该合规项目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三)检验合规项目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

(四)其他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验收过程中要评价企业合规是否有效,可以遵循三个相对独立的标准:公司是否有一个设计良好的书面合规计划、公司合规计划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对于违规⾏为是否存在有效应对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合规验收方法应当紧密联系企业涉嫌犯罪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考察、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列席会议、模拟投诉举报;

(二)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与管理事项,结合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合规风险高低进行抽样检查;

(三)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相关原始文件、业务处理踪迹、操作管理流程等进行穿透式检查;

(四)对涉案企业的相关系统及数据,结合交易数据、业务凭证、工作记录以及权限、参数设置等进行比对检查。


第三十五条 通过运用上述评估方法,第三方监控人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作出准确的评估,所提交的合规考察评估报告可以成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监控人访谈的对象可以是企业负责人、员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企业客户、供应商、代理商和承包商等商业伙伴。


第三十七条 访谈应围绕着企业在决策、经营、财务、人事、合同、招投标、纳税、进出口等各个管理环节,是否做到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堵塞了原有的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是否改变了原有的不规范的管理方式和商业模式。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评估的有效性,第三方监控人对访谈人员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访谈过程应采取秘密进行的方式,访谈问卷的设计以及对访谈内容的整理,都应遵循社会调查的基本准则。


第三十九条 采用“交易记录抽样检查”的评估方法,目的在于测试那种“有针对性的事先防范体系”能否得到运行,并是否产生拦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第三方监控人通过运用这种“交易记录抽样检查”方法,可以对合规计划的运行效果作出准确的“有效性测试”。


第四十条 第三方监控人可以列席企业内部的董事会以及其他涉及经营、财务、人事等管理方面的会议,与员工、管理人员、客户、商业伙伴举行座谈,并以此来检验其在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等各个环节是否仍然存在着合规风险,是否存在着再次发生类似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监控人可以采取模拟内部举报的方法,随机地拨打举报电话,发出投诉信,向企业公布的网站发出邮件,对企业内部的“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通过观察企业合规管理系统对这些举报和投诉的反应,跟踪相关的调查流程和报告机制,测试已建成的合规体系在实时监控企业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是否产生了实际效果。


第四十二条 合规验收可以从高级管理层是否做出合规承诺、合规人员是否具有自主性和资源以及是否建立合规奖惩制度等方面加以评估。


第四十三条  在合规验收期内,第三方监控人要评估涉案企业的合规对于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性,应当检查那些存在较高风险的业务和产品,在现有合规管理体系下,是否不再产生违法违规的空间和可能。


第四十四条 在合规验收期,需要审查企业是否完成合规项目,具体包括是否建立了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培训和沟通机制、匿名举报和调查机制、第三方合规管理、合规管控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合规验收期,通过上述合规验收方法进行合规验收后发现的企业合规问题需要向企业进行反馈,以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发出《验收整改报告》,以及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直到完成验收为止。


第四十六条 在合规验收期内,第三方监控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合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第四十七条 在合规验收期内,第三方监控人发现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或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检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 在合规验收期内,第三方监控人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验收程序,并及时书面报告检察机关。


第四十九条  在合规验收整改期间最后阶段,第三方监控人可以向涉案企业进行飞行检查与穿行测试,作为企业是否具备通过合规验收整改的条件。


穿行测试是在企业合规整改验收阶段中追踪各类程序在各部门与岗位系统中的处理过程。是企业合规项目中了解被涉案企业业务流程及其相关控制时经常使用的审计、验收程序。在风险管理中,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模拟各类企业业务办理,穿越全流程和所有关键环节,把合规目的与实际运行情况作对比,以发现合规缺陷的方法。


飞行检查是指在企业合规过程中,针对企业业务办理过程、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第三方监控人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依据确定的合规监督考察标准判定涉案企业是否完成合规整改,出具《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报告》。


《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企业基本情况、犯罪行为经过和原因分析;(二)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三)第三方监控人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情况;(四)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五)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应当由第三方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检察机关等单位。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二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完成合规整改验收后,可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整改验收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 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两年以内,第三方监控人及其人员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委托。


第五章 第三方监控人参与合规听证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监控人到会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合规计划、整改效果、发展前景、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五十六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参与听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客观履行评估、考核职责。


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监控人在听证会上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发表意见:(一)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评价;(二)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三)涉案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业务开展情况;(四)第三方组织开展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工作情况;(五)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六)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第三方监控人应当就以上意见,形成书面《合规听证报告》,第三方监控人全体组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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