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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30周年专题研究报告系列之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热点法律问题







30周年专题研究报告项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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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宏观经济金融环境面临严重挑战,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规模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2021年不良资产规模合计5.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86%,其中商业银行规模为2.85万亿元,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为1.5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规模为1.46万亿元。

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11月10日发布并实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根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以及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截至2021年末经银保监会公布名单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达到59家。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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