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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题沙龙成功举行

王唯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17-11-28

2017年10月26日,2017年第8期仲裁员沙龙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主题讲座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国际会议厅召开。本次沙龙特别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先生就时下热门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解读。本次沙龙共有近100位仲裁员参加。


与会现场


本次沙龙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先生主持。吕良彪先生睿智风趣,细致入微。他从司法解释涉及的5个方面出发,以启发、问答的方式,引出本次话题。他提到,如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其内部控制结构做出变动,应如何看待这些决议的效力?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救济途径是什么? 10多年前的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的纠纷,对理解股东代表诉讼是否有借鉴意义?


吕梁彪先生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热点问题娓娓道来,形象生动,得到了与会人员的极大共鸣。他表示,他对邓峰教授的学识表示钦佩,并欢迎邓峰教授发表主题演讲。


吕良彪先生主持


邓峰教授首先表示对主持人、主办方和现场听众的感谢,随后进行了主题演讲。邓教授先从《公司法》四个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入手,他提到,前三次的司法解释,主要关注《公司法》的时效衔接问题、公司解散清算问题、股东出资和个别股东权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共五个部分,主要关注泛股东集体权的问题。接着,他分享了参与的司法解释四制定的过程,深入浅出,听众亦兴趣盎然。


邓峰教授结合法条,重点讲解了此次司法解释中有关集体决议效力和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邓教授指出,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定参会人数与何等表决比例之为有效这两个问题上,原则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但是当出现公司章程与法条相抵触的僵局,则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对于派生诉讼,邓教授认为,根据现行立法,应当理解为只有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的诉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派生诉讼,其他诉讼为直接诉讼。


邓峰教授发言


会后,在吕良彪先生的引导下,与会人员就公司法的相关疑难问题向邓峰教授请教,邓峰教授予以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北仲林志炜秘书长进行总结发言。林秘书长表示,北仲是一个大家庭,重视与仲裁员共同成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时下的热点问题,不少仲裁员提出想要了解并学习。北仲愿意倾听仲裁员的声音,解决仲裁员的困惑,采纳仲裁员的意见,提供相应的学习交流机会,并表示日后将会举办更多类似的活动。


林志炜秘书长总结发言


仲裁员沙龙作为北仲仲裁员的交流平台,已经成功举办140期,成为分享经验、实务讨论、法律研究的重要平台。今后,北仲还将持续开展与争议解决实务有关的主题沙龙,以期不断提升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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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北京仲裁IDbac_bi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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