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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起实施 浙江出台实施意见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

金华发布 2024-01-19

  近日,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技厅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实施意见》自12月14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


  到2027年,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全产业中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明显增强,成为建设“315”科技创新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主要力量。从“提能”和“扩面”两个维度确定了实施目标。



  “提能”方面,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4%以上,进入全球企业研发投入500强企业8家以上,科技领军企业成为国家重要战略科技力量,企业或以企业法人形式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3家以上,组建创新联合体50家以上,支撑三大科创高地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科技企业成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68%。


  “扩面”方面,形成以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坚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的高水平科技企业队伍,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000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2000家,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比分别超过50%、20%,每万家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165家。


《实施方案》明确3大主要任务,一起了解↓


打造更具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队伍






实施“两清零一提升”专项行动2.0版

  力争全省3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无研发机构清零,5000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无研发活动清零,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升到80%左右。



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

  加强人才计划支持,在申报资格条件上根据企业人才特点予以适当倾斜,探索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适当放宽企业人才年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


  支持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于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从事工程相关工作的,可按程序认定为浙江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支持企业面向创新大国和制造业强国引进海外工程师,省财政通过“因素法”分配方式对所在市县予以补助。


  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流动机制试点,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化科技特派团试点。开展山区26县、海岛县人才飞地内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购房资格等方面享受飞入地同等待遇的试点。



推动企业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能升级

  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体系,加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每年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5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0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40家左右,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累计达到50家以上。


  到2027年,实现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覆盖率达50%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高企研发中心动态全覆盖、省企业研究院覆盖率达50%以上。


  大力招引世界一流企业来浙设立研发总部或者区域研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培育创新能力卓越的科技型骨干企业

  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重点面向“315”科技创新体系战略领域梳理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力争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达到150家、500家。入围国务院国资委世界一流企业创建示范企业6家以上。



深化数字赋能精准高效培育科技企业

  完善“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数字化重大应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资源数字地图”,更好地服务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创办科技企业。完善科技企业“储备库-培育库-成长库”梯次培育库。每年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



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

  省科技咨询委员会的企业专家比例不少于1/4。进一步提高科技专家库中的企业专家比例。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议机制。


  完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创新容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

  将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明确属制造业企业最低研发投入比例,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到2027年省属企业研发投入累计达400亿元,省属重点制造与创新类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



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

  重大科技项目指南编制更多征求企业意见。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提升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的比重,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80%。



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

  推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全面推广科技成果“先用后转”。



打造更利于科技企业成长的优质生态






增强金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组建国资创新基金、50亿元规模的省科创基金和百亿级“专精特新”母基金,完善科重点企业与基金对接机制。每年动态保有1000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强化“浙科贷”“创新保”、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



加快科技资源和应用场景开放

  有序推动科研机构和国资国企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政务公共数据脱密开放共享,鼓励地方发布人工智能等场景清单。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在竞争性方式采购中,鼓励采购人将技术要求作为主要评审因素。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和服务的比例。



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鼓励各地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实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优惠项目常年申报、按季审核,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依法严格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实施高价值专利快速申请、快速授权、快速保护。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企业创新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地方督查激励考核的重要参考。


  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市县政府将高质量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列为“一把手”工程。完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机制,每年发布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榜单。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统筹纳入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市县科技创新指数高质量发展评价报告并定期发布。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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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胡越

校对 | 吴麟

一审 | 徐超

二审 | 卢发扬

终审 | 范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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