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卓建专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五大辩护困境——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陈国庆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P2P网络借贷的诞生,契合了中小企业强烈的融资需求,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垄断局面,也改善了人们理财方式,使得民众理财途径多元化。




一、P2P网络借贷的兴起与落幕


国内P2P网络借贷在很长一段时间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各大P2P平台呈爆发式增长,P2P网贷规模呈几何式上升。根据《2015-2016年P2P网贷理财报告》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累计网贷平台达4624家,累计成交额突破2万亿。 


然而,昔日的繁荣已不复存在,过去的这两年,全国不计其数的P2P平台暴雷,众多投资者投资款被挪用,受害者数以百万计。曾经光彩夺目的创业明星,也纷纷锒铛入狱。在舆论的渲染下,P2P俨然成了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的代名词。 


P2P在国内正在经历漫长的严冬,似乎也让人看不到未来。 


二、P2P网络借贷类犯罪激增的原因


P2P行业在国内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官方在政策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2014年前后,一些金融巨头也开始涉足这个领域,P2P行业呈爆发式增长。

在P2P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平台资金操作不规范,监管严重缺位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在P2P发展初期,尽管平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似乎都保持缄默。尽管部分平台已然构成非吸犯罪,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却采取了睁一只闭一只眼的容忍态度。经常看到只要平台一直能够还本付息,不出现投资人挤兑引发群体事件,司法机关就不会启动刑事程序。这种选择性执法,使得投资者更加心存侥幸。平台被抓后,投资人也是强烈呼吁公安机关放人,让平台继续运营,保证自己的投资收益。


P2P网贷平台的不规范操作与行政监管的缺位,为后续不断出现的平台暴雷埋下了隐患。当出现越来越多平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上访,围堵火车站、冲击政府机关,甚至出现自焚的恶性事件,政府监管部门开始出手整顿,并不断加大整顿力度。


在这种疾风骤雨般的整顿政策下,各地执法机关为了打压P2P平台,直接将P2P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处理。


三、P2P网贷类非吸案件的辩护困境


近年来,涉P2P网络借贷的犯罪案件频发,现实中律师在辩护时也面临诸多困境。



1.合法民间借贷与非吸犯罪之间缺乏缓冲 


对P2P网络借贷要么合法,要么犯罪,不存在一种行政违法的中间状态,导致了对吸存行为直接动用刑法规制,与实践中刑事优先治理政策相符,但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刑法的谦抑性。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界限模糊,客观归罪较为普遍 


实际中对非吸案件的处理往往弱化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而以金额大小作为适用罪名的考虑因素。不管吸收的资金是否用在生产经营,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抵偿投资人的损失,以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多少来进行区分,造成损失大的,定集资诈骗;造成损失少的,定非吸。同时,也存在行为吸存的资金去向不明,很多构成集资诈骗的案件,定成了非吸犯罪。


3.非吸犯罪案件中,投资人往往被错误地认定为被害人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规定已经明确将非吸犯罪案件中的投资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且对其权益的保护只限于本金,平台倒闭后,按照其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处理非吸犯罪时,将投资人作为被害人处理,并支持其以被害人身份提出的退赃和索要利息的主张。 


4. 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仍不明确 


实践中对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各地处理并不统一。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也就是说,当合同有效时,集资参与人就有权向集资人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本金及利息;其次,集资人违反准入资格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现为《民法典》)所指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也即是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权利不因集资行为构成犯罪而丧失。 


并不必然无效,那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往往就在法官的一念之间。同时,如果合同有效,集资参与人的民事权利如何实现?这些问题都在实践中亟待解决。 


5. 非吸案件的刑民衔接问题


非吸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但刑民衔接因为程序的启动顺序不同而导致结果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形就是刑事程序终结后,集资参与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种刑事程序进行中,集资参与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种民事程序终结后,刑事程序启动,如何处理,无规定;第四种,民事程序进行中,刑事程序启动,裁定驳回起诉;上述第三种情形,民事程序终结后,刑事程序才启动。那么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要求集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后来刑事案件也做出了判决,那么针对同一事项有两份不同的执行依据,如何执行?该问题仍待立法或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FT中文网:《中国P2P行业的生死劫》,载公众号“最后的审判日”:《中国p2p行业的生死劫》。 


2.徐佳俊:《非法集资|我们不是集资参与人,而是受害人》,载公众号“刑辩在线”:《非法集资|我们不是集资参与人,而是受害人》 。


3.李新建:《P2P网络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载《2017年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  E N D  -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