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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快讯 | 张斌主任接受读特专访:深度解读“个人破产”

来源: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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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何为“个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应满足什么条件?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后,还用不用还债了?《条例》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法宝?针对上述问题,首届深圳市委法律顾问、深圳市政协委员张斌博士接受了读特专访。


何为“个人破产”?

读特客户端:“个人破产”的定义是什么?

张斌:“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自然人债务人经过“个人破产”法律程序后,可以依法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读特客户端:“个人破产”在我国此前开展的情况如何?

张斌:近年来,我国广东、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区司法实践中都开展了类似于“个人破产”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1日,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迎来关键转折。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深圳为何先行一步?

读特客户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在何背景下诞生?其目的和初衷是什么?

张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深圳是一座“创新之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诚实但不幸的个人创业者、自由职业者、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提供遭遇危机的后续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正是回应了“健全破产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需求,也可以为将来专门制定全国范围的个人破产法积累经验,充分发挥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

《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助“诚实而不幸”者重获新生

读特客户端:据报道,个人破产实施首月有260人申请破产,最终能够获得法院受理的仅有8个人。“个人破产”条例针对哪些人群?

张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从个人破产立法的目的和初衷来看,法律要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读特客户端:就“个人破产”第一案中的梁某某而言,为何他的申请能获得法院批准?

张斌: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公开资料显示,在梁某某案例中,其本人2018年6月开始创业,2019年3月成立公司,2020年公司经营不善,又遭遇疫情影响,导致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梁某某的遭遇属于典型的创业失败导致个人财务陷入困境的情形。创业有风险,类似于梁某某这样的创业故事也极有可能在其他创业者身上上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根据目前公开资料显示,法院受理该案的原因应是梁某某的个人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破产后对个人有何影响?

读特客户端: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后,未清偿的债务还用还吗?

张斌:《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要想获得债务豁免,需要经历一般为期3年的考察期。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条例》第九十七条列举了8种不得免除的债务,第九十八条列举了6种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

读特客户端:裁定个人破产后,会给申请人带来什么影响?

张斌: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会受到相关行为限制,例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再如,职业资格限制,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特别是免责考察期间内,债务人除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应用于清偿债权人。

八种禁止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组合拳”让“老赖”无所遁形

读特客户端:债权人的利益是否会受到侵害?

张斌:无论是《企业破产法》还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破产法律制度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都重视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对于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我个人的建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程序、依法行使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读特客户端:是否会出现“老赖”利用破产条例免于债务赔偿?如何防范此类现象?

张斌: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首先,《条例》将“诚实信用”作为整个“个人破产”程序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为了防止“老赖”利用破产条例免于债务赔偿,《条例》要求债务人在申请之初就应当向法院提交《诚信承诺书》。

其次,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应如实申报个人及共同居住近亲属的财产情况、如实披露负债情况,并以此作为债务豁免的前提条件。

最为重要的是,《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这意味着,想利用破产条例免于债务清偿的“老赖”无法通过破产条例实现债务豁免,即使获得豁免,也能够被撤销,一经发现,便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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