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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法律事实是改判之“定海神针”

2017-06-24 融媒体中心 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6月23日上午9点,于欢案尘埃落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法庭,在经过关于事实和证据、关于法律适用、关于刑罚裁量、关于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判后,终审裁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距离5月27日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在山东省高院公开审理,长达15个小时的于欢案第一只靴子落地——庭审,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于欢案改判这只人们关注已久、承载着公平正义的另一只靴子终于在社会高度关注中,铿锵有力地砸向了地面。


  回想马三立老先生那段著名的单口相声里,曾经等待第二只靴子落地的那个人一直睡不着觉的场景与画面,山东省高院二审的法官们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个比喻很恰当,再形象不过。



  欢案在一审宣判后引发了公众乃至法律界人士关于人伦与法律话题的讨论,大量关于该案走向的推测和呼声层出不穷。在此舆论环境下,二审法官背负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几乎是在刀尖上行走,容不得任何闪失。


  如何既能保证公平公正,又能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如何平衡情理与法律、道德与法律、民意与法律的关系,这是摆在二审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但无论怎样,在司法的天平上只有公正、只有事实、只有法律,不会因舆论的风潮而摇摆。 


  于欢案改判,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写道:“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持刀从背部捅刺,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二审判决不仅让法律有了温度,最重要的是,让网络上相关报道的一些失实事实、情节在二审庭审以及判决书中都得以澄清。


《法制日报》记者细心比对判决书和网上相关报道内容后发现:


关于苏银霞借还款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方米价值70万元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如是说。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28日,苏银霞及丈夫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银霞共计还款154万元。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于西明再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西明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荣荣。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银霞共计向赵荣荣还款29.8万元。


综上,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与网上报道的借款次数、数额一致;苏银霞共计还款183.8万元,与网上报道苏银霞还款184万元相差无几。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银霞共计向赵荣荣还款29.8万元。吴学占、赵荣荣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银霞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学占、赵荣荣多次催促苏银霞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银霞、于西明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2016年4月1日,赵荣荣与被害人杜志浩、郭彦刚等人将于西明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银霞报警。赵荣荣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吴学占、赵荣荣与杜志浩、郭彦刚、杜建岗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当晚,于西明通过他人调解,与吴学占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荣荣,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同月14日,于西明、苏银霞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综上,网上报道关于“将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欠款17万”的表述与查明事实不符。在案证据证实,双方对以房抵债进行过协商,一度达成过协议,协议内容为住房折抵60万元,此后再付30万元,但协议并未履行。



关于吴学占指使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

按进马桶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13日上午,吴学占、赵荣荣与杜志浩、郭彦刚、杜建岗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银霞报警。民警处警时,吴学占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学占责骂苏银霞,并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


综上,网上报道关于“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的表述不准确。苏银霞出庭作证证实,吴学占将其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时马桶里边没有屎,其头发和脸上没沾上水。



关于赵荣荣纠集他人限制苏银霞、

于欢人身自由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看到3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3人围住。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14日,于西明、苏银霞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树林、郭彦刚、苗龙松、张博到源大公司讨债。赵荣荣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银霞还款。


 综上,网上报道关于“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的表述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讨债一方仅实施了在财务室内盯守苏银霞一人的行为,无证据证实讨债一方将苏银霞、于欢限制在公司财务室,且不允许离开财务室。


经审理查明:

当日20时许,杜志浩、杜建岗赶到源大公司,与李忠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银霞按郭彦刚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立平、马金栋陪同。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


综上,网上报道关于“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将苏银霞母子、公司职工3人围住”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在案证据证实,当日20时许杜志浩到源大工贸后,先与其他讨债人员一起饮酒,后于21时53分才进入接待室讨债,且之前苏银霞母子并非由杜志浩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另外,并无证据证实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进入接待室后即将苏银霞母子、公司职工3人围住。另外,在案证据证实,苏银霞、于欢及公司员工张立平、马金栋4人在接待室,并非3人。



关于讨债人员在源大工贸公司

播放黄色录像的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


经审理:

未认定上述相关事实。


该段内容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除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证实听到讨债人员的手机发出女人“啊啊”的声音,猜测是放黄色录像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当事人苏银霞、于欢均证实没有看到或听到讨债人员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



 关于杜志浩等人在接待室内侮辱、

殴打苏银霞母子的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经审理查明:

(4月14日)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志浩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打掉。杜志浩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7分,公司员工刘付昌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


 综上,不准确的表述部分有:

11名催债人员对苏银霞母子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不实。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等9名讨债者进入接待室后,仅是杜志浩一人辱骂于欢、苏银霞,像唤狗一样喊“欢欢”,且实施了裸露下体、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拍打于欢面颊等行为,持续的时间从21时53分至22时17分,不超过24分钟,其他讨债人员没有实施辱骂、拍打于欢或苏银霞面部的行为。

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的事实不实。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站在茶几旁边,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于欢、张立平、马金栋等人左右转动身体,距离苏银霞的右胳膊约三十公分左右。接着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并无证据证实杜志浩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且与当事人苏银霞关于“我坐在东边北侧单人沙发,于欢坐在东边南侧单人沙发,张立平、马金栋坐在西边长沙发上。杜志浩站在茶几北边脱裤子露下体对着南边,没有直接对着我,但杜志浩距离我的右胳膊很近,也就三十公分左右。杜志浩露出生殖器时,我把脸扭向南边,不搭理他。经杜志浩旁边的人劝说,杜志浩提上裤子”的证言相矛盾。

杜志浩让于欢喊他爹的事实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讨债者李忠和杜志浩曾让于欢喊叔叔,该事实有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无证据证实杜志浩让于欢喊爹。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的事实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放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让其闻,被苏银霞打掉,并未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的事实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并无证据证实将烟头弹在苏银霞的胸口,且当事人苏银霞证实她当时穿着皮衣,杜志浩将烟头扔到她左胸前衣服上。




关于民警处警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3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经审理查明:

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4人被于欢捅刺后,杜志浩一方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于欢的姑母于秀荣证明,在民警闻声返回接待室时,其跟着走到大厅前台阶处,见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


综上,网上报道关于“于秀荣证实看到3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该证言不仅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与执法记录视频、源大公司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予盾。在案的执法记录视频、源大公司监控视频、通话记录以及朱秀明、徐宗印、辅警郭起志、宋长冉的证言证实,朱秀明警告双方不能打架后即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并给值班民警徐宗印打电话通报警情,让徐宗印到源大公司。警车到达现场后未熄火,在停靠位置未移动。民警朱秀明及辅警郭起志在车上商量40秒后,二人下车走到警车左侧,接着于秀荣走到警车左侧,没有发现于秀荣有拦车行为。于欢的供述、苏银霞的证言以及讨债方多名证人证言亦均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问谁报警,苏银霞回答可能是厂里的工人,并均称民警离开接待室是到院中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杜志浩受伤后就医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经审理查明:

杜志浩等4人受伤后,分别被杜建岗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志浩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因急于抢救杜志浩等人,杜建岗开车撞断医院大门口道闸挡杆,直接开到急救科门口,并找医生进行抢救。杜志浩等人并没有与门卫发生争执,也没有因为杜建岗撞断挡杆而延误医生对杜志浩进行抢救。上述事实有杜建岗、张书森、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杜志浩的医生李广振、赵海宽等证言、冠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关于“杜志浩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的表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尖刀属性、来源的相关事实

网上报道的具体内容: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4人被捅伤。


经审理查明:

杜志浩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浩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


判决书写道: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未认定作案尖刀系管制刀具,来源未能查清的意见,经查,根据外观特征认定本案的作案工具为尖刀,并无不当;只有被害人郭彦刚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该陈述与在场的其他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




  就这些事实部分网上表述不够准确的内容,《法制日报》记者在旁听后也采访了相关人士,他们对记者说,细心的读者只要一对比,都会发现法庭调查内容与相关报道有出入,不可否认,于欢辱母案中的很多描述或者关键词比如“辱母、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对方、弹烟灰到胸口”等都会某种程度上刺激读者的神经,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撩拨人们灵魂深处最柔软的那部分,也正因为此,该案能迅速得到回应,舆论发酵。


  该人士同时告诉记者,即便事实部分有出入,该案剧情却无法翻转,因为毕竟报道中出现的辱母情节在法庭调查中得到了证实。这也是判决书中提到“只有被害人郭彦刚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的缘由,因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于欢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了舆论引导、专家学者、律师、全社会积极参与外,也与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等有关。


  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不是坏事,在舆论面前,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尊重事实也是媒体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追求。媒体、舆论和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永远是一致的,都是探寻事实真相,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追求法治的梦想,这种目标的共同性和一致性,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就是一种信仰的力量,不分职业与行业,无论遇到什么阻碍,都不会阻止人们前行的道路。愿我们用《冈仁波齐》那句话共勉,“山就在那儿,山会等着,我们心灵的朝圣。”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马岳君  韩玉婷  见习编辑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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