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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万建中:民间文艺的审美法则与优势

2016-02-22 万建中 中国文艺评论
作者说

民间文艺的审美法则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审美状态,民间文艺与生活并非关照与被关照的关系,而是呈现融为一体的形态。

二是审美意向,民间文艺表演偏重群体在场,现场情境和氛围成为表演进行下去的不可或缺的因素,集体共同参与的表演具有艺术家作品难以比拟的感染力和震撼力。

三是审美范式,不断重复中,民间文艺活动反复演绎着自身的传承发展,并且满足在场者的审美期待视界。


民间文艺活动开展的动机,首先在于它是美的,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参与其中,也主要在于可以获得审美享受。我们在强调民间文艺特殊价值的时候,不能忽视其作为文艺的审美特征。[1]而此种审美特质还没有被完全揭示。 
与生活融为一体的审美状态
 艺术家作品是社会分化的结果,而成为一种相对专门和独立的美学活动。艺术精英主义的意义在于它表达了人类精神升华的理想。但是,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其视野的盲区,它遮蔽了民间的审美生活。 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民间的审美生活始终真切地存在着。民间文艺作为生活的一部分,从未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分化出来,它保存了一种与古代生活和原始文化一脉相承的浑融性质,并且持续地自我发展。民间文艺和艺术家作品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平行的发展系统。 在创作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关系上,所有的文学本身就是主客体在实践的基础上互相交融的产物,但民间文艺作品与艺术家作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一个艺术家对某地某方面的生活无论多么熟悉,但也只是“熟悉”而已;他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当地民众,他不可能完全和当地人一样去生活、思想。正因为如此,艺术家需要花专门的时间去观察、熟悉、感受和认识他要表现的社会生活,这一社会生活成为他在一段时间内专心观照的对象。艺术家作品与社会生活总是相对而存在,保持一段距离。创作者要写好一部作品有些困难,这困难来自作者本身,如果作者的思想水平、认识世界的能力和审美趣味等达不到一定境界的话,创作就会进入困境。 而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者是民众自己。一个地区的民众拥有当地生活知识的产权,这是毫无疑义的。他们对这些生活现象背后的意义有自己的理解,这也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民间文艺活动完全可以在自然的社会生活状态下进行,民间文艺与社会生活水乳交融,混同一体。 我们可以说,民间文艺具有艺术与生活的双重属性。民间文艺是一种艺术创作,又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民众在创作民间文艺作品时,并不把它当作艺术创作来对待,民间创作活动,常常是伴随着物质生产或生活一道进行的。这是说,民众的创作活动,基本上是一种无意识,或下意识的。“民间文学是‘我口唱我心’,‘心之忧矣,我歌且谣’,‘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与其说它是一种客观写照,倒不如说它是一种情感的主观抒发。其创作的冲动,并不在于反映的愿望,而在于发抒的欲求。在这种特殊的创作活动中,创作的主体常常又是对象本身,主、客体之间几乎相融无间。”[2] 民间文艺以内涵的审美意识和外表的生活方式形成它的双重复合,这是一种审美型的生活,生活化的艺术活动。与艺术家作品相比,民间文艺作品具有明显的审美意识和生活特征交融的双重性。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又不是一般的生活方式。将民间文艺归属于一般的生活方式,如同将它上升为纯审美意识,同样不符合民间文艺作品口承传统的特质。 民间文艺作品创作排除了一些狭隘审美功利的束缚,创作主体和审美客体往往难以分离。尽管不能说民间生活本身等于民间文艺作品过程,但两者是高度融合为一体的。民间文艺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化的呈现,其艺术性又是针对这种生活功能的存在而展开的。如果将民间文艺作品的艺术性与其生活属性分离,抛开民间文艺作品的生活功能去空谈它的美,换句话说,去进行无功利性的审美,那么,民间文艺便被生硬地从生活中抽离出来,丧失其活泼泼的生活相,这样,它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美的对象,实际上已经完全失落了。 
群体在场的审美意向
 民间文艺是民众的精神产品,其生产方式与艺术家的创作生产不一样。艺术家的创作,主要以个体的方式进行,而民间创作,则是一种群体性的在场情境的审美活动。民间文艺作品在民众中产生、流行,并不是和一切民众有缘,大多只与一定的民众群体相适应,一定的民众群体总是流行具有自己风格的民间文艺。这种民众群体,大一点,便是民族,小一些,即是区域民众。所以,民间文艺在流行中带有鲜明的民族性与区域性的特色。 艺术家强调独创性或个人风格,没有创作个性的艺术家不是好艺术家。因此,艺术家的文学修养、审美趣味、对历史或现实社会的认识在创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间文艺作品的审美体验是在表演现场实现的,尽管也强调表演者的表演个性,但他们必须遵循当地传统的表演范式,表演的效果取决于在场情境。我们都知道民间文艺作品是由群体创作,实际上,这种群体性的审美特征不仅表现在群体创作上,更表现在审美是在群体在场的情境中实现的。表演结束,在场情境便不存在,审美体验也告一段落。如果没有记录,每次表演只能保存在人们的记忆里面。 在场情境的审美方式还表现在民间文艺的审美融入了生活过程本身。生活情境和民间文艺的审美在场往往是合而为一的,群体的日常生活、祭祀仪式、歌舞活动、聚会议事等等,都可能伴随着民间文艺的审美享受。 自从有了社会分工以后,艺术家们开始专门生产艺术品,艺术创作活动也逐渐成为个人行为。艺术作品脱离了生活的存在而进入到专门的殿堂。“我们现存的美的艺术品被移入和储存于其中的博物馆和美术馆,说明了实行艺术隔离,而不是发现它作为寺庙、广场的附属物和与生活发生关联的其他形式的部分原因……”“而它们与普通生活的隔离,反映出它们不是本地的和自发的文化中的一部分。”因而,我们就有了“日常经验和审美经验之间的裂隙,就有了在真实世界中积极实践的生活与从那个世界中逃进博物馆、剧院或音乐厅的被沉思的艺术之间的鸿沟”。[3]而民间文艺始终不存在这种鸿沟,原因就在于它永远是属于一个特定群体的。民间文艺流传于群体场合和群体生活之中。工业化之前的艺术存在,即作为群体在场的寺庙、广场的附属物并与生活发生关联的艺术的存在方式,以及其中内含的自发性和本地性,正是民间文艺作为生活相的美学形态特征。并且,这种生活存在和美学存在的有机整合,始终是民间文艺作品自足的本体特征而不是其阶段性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民间文艺将生活呈现出来并使生活成为审美的现场。 
不断重复的审美范式
 民间文艺的审美体验具有重复经历的特点。一个人接受某种民间文艺作品可能是生平第一次,但这一作品或许在当地已表演过无数次。而作为当地人,即便对此已十分熟悉,仍愿意再次享受对熟悉作品再发现的乐趣,并发现新的表演成分。这在艺术欣赏过程中并不多见。 民间文艺的审美体验的重复性,还在于一个区域内各种民间文艺样式之间都有内在联系或共同之处。一个人,只要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当地人,其成长中就系统接受了当地口头传统,就有外地人所不具备的理解、亲切和感悟。因此,他在接受当地民间文艺的过程中,必然有“前理解”。[4]欣赏者进入表演场域前,主体已形成具有某种心理定势的接受趋向,“这种富有指向性的心理定势一旦与具体的民间文艺作品相遇,触发了他曾经经历过的、产生过共鸣的某种审美体验,唤醒了他内心最深处的民族集体无意识的记忆,于是形成了类似于书面文学那样的‘审美期待视界’。”[5]审美期待视界的确立,主要是基于民间文艺特有的区域情感。民间的审美趣味和取向总是导向于对自己传统的眷恋。“我们深深需要一种附属感,需要一种属于我们的文化和我们的社会的感觉,感到我们周围环境和生活方式中有一定程度的稳定和亲近。”[6] 当然,民间文艺的审美活动大多不是一种纯粹的审美活动,其审美期待视界往往不甚清晰,时常显示出隐隐约约的“预感”。 从民间文艺作品表演的具体情形看,从民间文艺作品的生活属性看,审美期待视界恰恰并非以专一而又明确的审美追求为基本内容;作为一种文学,没有有意识地在生活形态的层面进行抽象和提升,没有展现理性的和逻辑的因素。它“呈现为一种直觉、感受、情感、潜意识、欲望等心理因素的模糊胶合状态,但又隐隐指向某种理解和概念。”[7]  民间文艺的审美期待视界之所以能够进入民间日常和仪式生活,主要原因在于民间文艺作品的审美体验是不断重复的,是有规律反复出现的。民间文艺作品内容和形式的不断延伸,使得其审美期待视界成为永恒。 总之,在与艺术家作品的对照中,民间文艺的审美法则得以凸显。在审美状态方面,民间文艺与生活并非关照与被关照的关系,而是呈现融为一体的形态。在审美意向方面偏重群体在场,民间文艺表演营造出审美在场,现场情境和氛围成为表演进行下去的不可或缺的因素,集体共同参与的表演具有艺术家作品难以比拟的感染力和震撼力。在不断重复的审美范式中,民间文艺活动反复演绎着自身的传承和发展,并且满足了在场者的审美期待视界。 *万建中: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责任编辑:何美) [1]正如美国民间故事学家珍妮•约伦(JaneYolen)所指出的:“无论是口头流传的故事还是写在书上的故事——是个好故事,这才是最要紧的在书面故事这张广阔的锦缎上,同时也织入了口头与记录的故事传统。梭子来回编织,将各种丝线混合在一起。现在,只有最孜孜不倦的学者才能追溯出哪一条丝线源于何处。然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这些分析学家和考证家们经常忽视了整匹锦缎的美。”[美]珍妮•约伦:《世界著名民间故事大观》,潘国庆等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9-10页。[2]李惠芳:《中国民间文艺作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5页。[3][美]理查德•舒斯特曼(RichardShusterman):《实用主义美学》,彭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1-43页。[4]“前理解”是德国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Heidegger,1889-1976)在《存在与时间》中提出的一个哲学释义学概念。海德格尔提出了“前理解”(先在),并且将前理解划分为三个阶段。后来,伽达默尔(Hans-GeorgGadamer,1900-2002)在《真理与方法》中吸收并发展了海德格尔的思想,提出了“合法的偏见”和“视界”的观念。伽达默尔的“偏见”和“视界”概念是对海德格尔理论的深化,这也是伽达默尔阐释学的基础。[5]参见黄原:《论接受者的文化心理结构》,《民间文艺作品论坛》1989年第4期,第70页。[6][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34页。[7]参见朱立元:《艺术的和审美的价值》,载《文艺理论研究》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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