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中秋:从礼法生成看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 | 中法评 · 思想

张中秋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学界关于共同体特别是民族国家共同体秩序与制度的形成,存在社会契约论和自发秩序论两种对立的理论观点。用中国先秦荀子的“约定俗成”思想来对应,契约论可略谓之“约定”,自发论可略谓之“俗成”。其实,契约论和自发论都是源于西方社会历史经验的理论。如果从礼法生成来看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可以发现传统中国是家国一体共同体的社会,其共同体的秩序与制度是礼法结构,礼法在规范形式上是“制作”的结果,同于荀子所说的“约定”,有西方“社会契约论”的意味;但在根源和内容实质上,礼法则是社会“生成”的结果,同于荀子所说的“俗成”,有西方“自发秩序论”的意味。由此推论,建立在礼法结构之上的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共同体,其形成的结构形式及其根源和内容实质亦与礼法相通,所以,它整体上既不是单一约定的结果,又不是单一俗成的结果,而是约定与俗成相结合的结果。由此可见,西方有关共同体的“契约论”和“自发秩序论”,只能启发我们来理解而不能代替解释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形成的历史与实践。这是因为传统中国是一个家国同构共理的社会,家的结构与国的结构相通,家的秩序原理可以用来理解国的秩序原理。这表明只有出于社会自身历史经验的理论才会有真正的解释力,凡不是出于这个社会自身历史经验的理论就不会有这样的解释力。




本文刊于《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思想栏目(第71-76页),原文7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传统法理学研究(20AFX008)”成果。



目次


一、传统中国是礼法结构的共同体二、从礼法生成看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三、对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形成的透视



在学术界,有关共同体的形成,特别是有关民族国家共同体秩序与制度的形成,存在两种有影响的理论解释,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社会契约论,其次是针对契约论而提出的自发秩序论。社会契约论可以卢梭及其《社会契约论》为代表,自发秩序论可以哈耶克及其《自由秩序原理》和《法律、立法与自由》为代表。


契约论可谓之建构主义,自发论是反建构主义的秩序论。如果用中国先秦荀子的“约定俗成”思想来对应的话,契约论可略谓之“约定”,自发论可略谓之“俗成”。事实上,这两种理论都是西方学者对共同体的形成,或者说共同体何以可能的解释,那么,这种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理论,对传统中国的家国一体共同体有解释力吗,或者说它们能够解释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形成的历史与实践吗?


为此,从确立思考主体,挖掘本土思想资源,打破学术迷思出发,我拟从传统中国的礼法生成出发,观察思考并回答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何以可能的问题。


传统中国是礼法结构的共同体


如果我们要理解“共同体何以可能”,首先应该要明确共同体是什么样的或者说是何种类型的。


对于传统中国而言,有关共同体的认识,不同的视角自有不同的认识,若从较为宏观的视角来看,我以为传统中国是家国一体的共同体社会。其中,“家国一体”的含义不是家与国等同,而是家与国同构共理,即家的结构原理与国的结构原理相通,亦即“国是家的放大,家是国的缩小”之谓也。所以,就像人这个生命体一样,家与国是同一个命运共同体。


这种家国一体的历史和观念是如此深厚强大,以致中国即使在经历了近代以来剧烈的社会变动与转型后,到20世纪50年代抗美援朝战争时,“保家卫国”(保家要卫国,卫国即保家)这种家国相连的口号在神州大地依然响彻云霄,家国情怀在今天亦时时涌现,家国天下更是屡屡被提及,犹如现今流行大江南北的《国家》一歌中所唱的那样,“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那么,这种家国一体的共同体社会,其秩序与制度是依靠什么来支撑的呢?


如果稍加观察便可以发现,支撑这个共同体秩序与制度的是礼法。这就是说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共同体,其秩序与制度是以礼法为支撑的。要理解这一点,先要对礼法有个说明。


在我看来,礼法至少有三义:一是礼与法的连称,即礼与法连在一起称呼,但实际礼是礼、法是法,犹如阴阳连称,但阴与阳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二是礼与法的合称,即礼法合一,犹如阴阳一体,难以区分。三是礼化的法,即以礼为精神和原则的法。


上述第一义和第二义的礼法相当于今天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古代谓之法度,亦即秩序体系,实际由规范、制度与习惯等构成的体系;第三义的礼法相当于今天狭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古代谓之刑、法、律等,亦即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从语词的对应来说,本文所用的礼法是指法度,亦即第一义和第二义的礼法,但事实上第三义亦包含在其中,因为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自然包含了狭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所以,用现代话语来说,本文所用的礼法是指依据礼与法所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与制度。具体来说,国礼国法对应于国家的政治秩序与制度,家礼家法(以及延伸的宗法族规)对应于家庭家族的社会秩序与制度,还有在两者之间兼而有之的(如社礼、乡约、行规等)对应于家国交织的社会—政治领域的秩序与制度。


由此可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个以礼法结构为支撑的共同体。换言之,礼法结构发挥了秩序与制度的功能,从而满足了家国共同体的生成与发展对秩序与制度的必然需求。


从礼法生成看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


虽然明确了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个礼法结构的共同体,但还不能马上回答这样的共同体何以可能:是约定还是俗成或其他。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对结构的生成做进一步的分析。如上所说,礼法结构即是礼与法的结构,所以,礼法结构的生成实际上就是礼与法的生成,简称礼法生成。在寻求礼法生成与家国一体共同体成立的路径中,可以说礼法生成的途径是一条捷径。因为结构生成的途径往往隐含着共同体成立的路径,亦即在历史的进程中,礼法与家国虽不一定是同步的,但在历史的塑形上,它们是同构共进的。


就礼法生成的途径而言,可以分别从规范形式和内容实质上来认识。


从规范形式上说,礼法作为成文的规范是制作的结果,亦即传统上所说的“制礼作法”。无论是国礼国法、家礼家法,还是兼而有之者,莫不如此。这个传统从周公“制礼作刑”开始,此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在国家层面历代都有“明礼定律”的制作行为和相应的礼法规范(如《大唐开元礼》和《唐律疏议》等),在民间尤其是从宋代开始,历朝都有制作家礼家法的行为和相应的礼法规范(如《朱子家礼》和《江州陈氏义门家法》等)。


这是从制作礼法规范的形式上说的,但如果从礼法内容的根源和实质上来看,它们又都是社会生成的结果。无论是国礼国法、家礼家法,还是兼而有之者,首先它们的内容都植根于或者说根源于社会;其次是它们的很多内容都经历了从不成文的习俗到成文的礼法的社会化过程,所谓“法出于礼”“礼出于俗”(或“俗化为礼”)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为不管是礼还是法,它们都是直接间接地从俗转化而来的,而俗是在社会中自然生成的。


所以,从礼法形成的根源和内容实质上来说,它们都是社会生成的结果。这在中国古代有关礼法起源的文献中都有记载,如《礼记·礼运》中说:“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又如《汉书·刑法志》曰:“圣人既躬明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人看来,礼法或者说礼与刑确是圣人和先王制作的结果,亦即上述引文中所说的圣人和先王以礼示之、制礼作教、立法设刑也。但圣人和先王所制作的礼法或者说礼与刑,依引文乃是本于天、殽于地、必通天地之心、动缘民情的,这表明礼法虽然在形式上是圣人和先王制作的结果,但其根源和内容却来自于社会,亦即礼法在是由天、地、人(民情)所构成的这个社会中所孕育的。


其实,这个道理前人亦有认识。如提出“六经皆史”的章学诚就曾明确说道:“自有天地而至唐、虞、夏、商,迹既多而穷变通久之理亦大备。周公以天纵生知之圣,而适当积古留传道法大备之时,是以经纶制作,集千古之大成,然亦时会使然,非周公之圣智能使之然也。”这明白无误地表明,周公的“经纶制作”,亦即史称的“制礼作刑”,是“时会使然”,而其“时会”即是“适当积古留传道法大备之时”。


这意味着当时周公所集的这些道法(王道,或曰礼乐刑政,简称礼法),并“非周公之圣智能使之然也”,即不是周公凭圣人智能所创造的,而是自有天地以至唐、虞、夏、商积古留传下来的,其根源和内容实则来自囊括了历史经验与智慧的社会本身。


对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形成的透视


从上述礼法生成的规范形式与其根源及内容实质上来分辨,是否可以这样说,在规范形式上,礼法是“制作”的结果,制作是人为,同于荀子所说的“约定”,有西方“社会契约论”的意味;但在其根源和内容实质上,礼法是社会“生成”的结果,生成是自为,同于荀子所说的“俗成”,有西方“自发秩序论”的意味。


如果此说不谬,则可进一步推论,建立在礼法结构之上的传统中国的家国一体共同体,其形成的结构形式及其根源和内容实质亦应与礼法相通。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之上的,亦即家国是以礼法为其秩序与制度结构的,两者是同构关系。


所以,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共同体,在其形成的结构形式上,与礼法一样,具有人为(建构)的特点和属性;而在其形成的根源和内容实质上,亦与礼法一样,具有自发(生成)的特点和属性。这就意味着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与礼法一样,在结构的形式上是约定(人为制作),在内容的实质上是俗成(自发生成)。


所以,它整体上既不是单一约定的结果,又不是单一俗成的结果,而是约定与俗成相结合的结果。犹如宇宙中的万物,既不是单一阳生的结果,又不是单一阴成的结果,而是阴阳结合的结果。要知道,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这是万物生成的自然法则,亦即“道”,包括礼法和家国当然亦不能例外。由此可见,西方有关共同体何以可能的“契约论”和“自发秩序论”,只能启发我们理解而不能代替解释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形成的历史与实践。


如果要追问这是为什么,那是由于礼法结构和家国共同体形成的机制机理所致。传统中国的礼法结构和家国共同体形成的机制机理是什么,这要放在礼法和家国这个大系统中来认识。


在礼法和家国这个大系统中,礼法的母体是家国,家国的母体是家,因为在传统中国,国是家的放大,所以,家的机制机理是国的机制机理的初始和原型。


那么,家的机制机理是什么呢?简单说,家首先是一个自然血缘的生活团体,其次是一个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团体。但无论是作为生活团体还是社会团体,家都必须要有秩序,没有秩序家不复存在。如前所述,在传统中国,家的秩序是由家礼和家法构成,家礼家法其实就是家内血缘团体共同长期生活和参与社会的自然产物,所以,就其根源和内容实质而言确是俗成(自发生成)的。


但随着家在空间上的分立扩大和时间上的世代传承,那种俗成(自发生成)的起初没有文字记录而是作为家内传统和习惯来沿用的家礼家法,如果不用文字加以明确的记述和表达,一是易生争议,二是传之不远,所以,为了家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和延续,人们对这种不成文的传统和习惯进行了明确的文字记述和表达,这样一来,家礼家法在形式上就成了人为(制作)的结果。这就是家的机制机理是如何决定和构造了家的秩序。


同样,这样的机制机理亦可以用来理解在家与国的同构中所形成的家国一体共同体以及以家国一体共同体为母体的国家礼法结构的形成。当然,这里有一点要特别指出,这样的机制机理之所以可以用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礼法结构和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是因为传统中国本身是一个家国同构共理的社会,家的结构与国的结构相通,家的秩序原理可以用来理解国的秩序原理。


所以,凡是具备这个特点的社会,可以用同构共理这样的机制机理来理解;同样,凡是不具备这个特点的社会,就无法用这样的机制机理来理解。这表明只有出于社会自身历史经验的理论才会有真正的解释力,凡不是出于这个社会自身历史经验的理论就不会有这样的解释力,本文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到此,可以说问题已经有了答案,但如果还要继续追问的话,那就是传统中国家国同构共理的社会是如何形成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来看,传统中国家国同构共理社会的形成,首先是植根于传统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亦即在传统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中家是国的支点,这是由于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的个体家庭是传统中国生产、生活、运行的基本单位;这种家为国支点的经济社会结构实际是传统中国社会的物质根基,这个物质根基又得力并强化于家国一体的伦理政治文化传统,亦即中国犹一人、天下如一家的政治文化理想。最后,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传统中国家国同构共理社会的现实,即孟子所说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这种“己身→家庭→国家→天下”的思维结构,不仅包含和表达了家国一体的事实,还隐含了家国同构共理的逻辑。这里,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图示来对照比较一下。



通过对上述图示的对照解读,我们可以得到这样几点认识:


其一是传统中国的国家与家庭一样,在结构上首先是一体,然后是在一体内的两元,再是两元之间的主从式关系以及多样化的表现,概括起来就是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


其中,“一体”对家来说是家内一体,对国来说是家国一体。“两元”对家来说是家长与家人各为一元,对国来说是国君与臣民各为一元。“主从式”关系对家来说是家长为主与家人为从,对国来说是国君为主与臣民为从。


“多样化”对家来说首先是家长与家人之间的主从式关系有上下、尊卑、慈孝等多种表现形式,其次是同一家庭或同一家庭的不同世代会面对和经历不同的国(不同的朝廷或君王);“多样化”对国来说首先是国君与臣民之间的主从式关系有朝野、上下、尊卑、仁忠等多种表现形式,其次是同一国(同一朝廷或君王)会面对和经历不同的家或同一家庭的不同世代。


其二是这种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构成的国家和家庭与伦理道德和文化原理在结构上一致。即如上图所示,伦理道德包括家庭伦理和国家伦理,其结构就是由家庭伦理核心的孝与国家伦理核心的忠为轴心,从而构成上下、尊卑、主从的关系,这些就是国家观和家庭观的伦理道德结构,而这个结构又与文化原理结构一致。如图所示,文化原理的结构是一阴一阳,阴与阳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其中阳主生为德为主,阴主成为道为从,这就形成了从阴阳一体、阳主阴从到道德一体、德生道成而变化无穷(多样化)的文化结构,概括起来这亦是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


用传统中国的术语,这个文化结构在原理上可称为道或理。但实际上它是从阴阳推导而来的道与德的有机结合,所以,我把这个扎根于阴阳的文化原理亦称为道德文化原理。


其三是通过上述图示还可以看到,与阴阳或道德文化原理一致,在传统中国的国家及其观念中,以在朝代表政治的国君与在野代表民事的臣民各为一元合为一体,但以国(君)为主臣民为从构成主从式关系;同样,在传统中国的家庭及其观念中,以在上代表家庭的家长与在下的家人各为一元合为一体,但以家长为主家人为从构成主从式关系。由于在朝代表政治的国君意味着公,所以就有了道德的象征意味,而在野代表民事的臣民意味着私,所以就有了非道德的象征意味。因此,家与国、公与私虽然各为一元合为一体,但以国与公为主而以家与私为从。


此外,家国一体中的国家将家庭结构中的父慈子孝上升转化为君仁臣忠,从而形成忠孝一体但以孝为本以忠为上的家国一体、以家为本以国为上的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


由此可见,从家国结构与伦理道德和文化原理相互贯通的理论逻辑上来说,以上这些就是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同构同理社会形成的原因,如果将它和本文前面的论述结合起来,这又可以说是我们通过礼法生成所发现的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共同体形成的根本。


点图即可购刊包邮




《中国法律评论》

基 本 信 息

定价:408.00元

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2年

册数:全年6册装


点击上图即可购买

2022年《中国法律评论》(全六册)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购刊包邮~


中国法律评论

我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我刊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中国法律评论》唯一投稿邮箱:

chinalawreview@lawpress.com.cn

中法评微信公众号投稿邮箱:

stonetung@qq.com


刊号:CN10-1210/D.

订刊电话:010-83938198

订刊传真:010-83938216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张中秋:从礼法生成看家国一体共同体的形成 | 中法评 · 思想

张中秋 中国法律评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