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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 · 挑战与回应丨中法评 · 策略

程琥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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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民法典颁布实施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行政法应当围绕民法典及时作出回应。

 

目次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法的重大意义二、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行政法提出的主要任务三、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行政法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文刊于《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4期策略栏目(第170-177页),原文9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相互依存,作为保护私权利的民法典和作为监督公权力的行政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必将发挥重大积极推动作用。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民法典和行政法协同发力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相互促进,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九大在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中明确指出,到2035年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


从良法善治角度来讲,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离不开制定良好并得到很好贯彻实施的宪法、行政法、民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宪治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上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牵住了“依法治国”的“牛鼻子”。此次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重要制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其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发挥民事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等功能,有力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相较于制定良好和完善的宪法和民法典而言,行政法则相对薄弱。由于行政法薄弱可能会导致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短板弱项,因此伴随民法典颁布实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尤为关键。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迫切需要民法典和行政法协同发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本质上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民法典规定的法人、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项制度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当前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既要依靠民法典用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有效的市场”,又要依靠行政法管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划定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解决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问题,实现“有为的政府”。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迫切需要民法典和行政法协同发力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保障,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无时无刻不是在民法典保护之下。民法典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障是全方位和充分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具体而言,“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和细化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推动以法治方式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相较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是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弱势,行政机关则较为强势。


为此,民法典颁布实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保障达到新的历史高度,这对行政法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行政法能不能有效监督行政权力,能不能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行政权力肆意侵害,这关系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在与行政权力相遇时能不能真正得到保障,也关系到民法典权威的有效维护。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民法典和行政法协同发力


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民法典,与行政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都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新时代人民权利保障的最新成果,标志着以法治化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出的关键步伐。民法典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民法典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中的关键环节,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行政法规、100%的行政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因此,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行政法律体系无疑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行政法提出的主要任务


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公民从摇篮到坟墓无不在民法典和行政法的调整保护之下,民事行为无法避开行政行为的参与。《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显然,这里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作为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行政法,应当积极顺应民法典的要求,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行政法改造转型。


(一)以民法典贯彻实施推动行政法良法善治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法的重要启示是中国行政法能否走法典化道路。我国民法典走过了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的发展历程,是伴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循序渐进的立法方式进行的。与民法典相比,由于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经常变动不居,因此行政法法典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除了在行政法某一领域实现法典化外,比如行政程序法,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实现了行政法法典化,这对于中国行政法法典化而言挑战无疑是巨大的。


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我国相继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行政审判的有法可依。当然,与民法典相比,行政法法典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学习借鉴民法典,推动行政法科学立法,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明确行政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民法典走过了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路径,那么,如果要实现行政法法典化,是完全仿照民法典的立法思路,从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再到行政法典,还是可以跨越行政法的立法阶段,从行政法总则做起,甚至直接从编撰行政法典开始?应当说,我国行政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一些重要的行政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中国特色行政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成熟,由于受各种立法条件的限制,难以支撑制定成熟定型的民法总则甚至民法典,所以当时选择制定民法通则应当说是合理的。当前我国行政法基本成熟定型,已经具备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此,有必要把行政法总则列为立法规划,同时抓紧制定与行政法典密切相关的若干重要单行法,比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在此基础上,组织编撰行政法典。


2.推动行政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民法典有不少条文涉及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法作出细化规定,从立法上进行衔接。比如,《民法典》第286条第3款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于该款规定,具体是哪个部门应当履行该项职责,需要行政法做出细化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应当向哪个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比如,《民法典》第1105条第5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这是民法典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新增加的“收养评估”程序,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需要行政法予以明确。再如,《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民法典对于禁止高空抛物作出的新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赋予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职责,该款规定同样需要行政法作出细化规定,否则该款规定难以实施。


3.严格行政法立法的基本遵循。《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政法在立法中,应当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民法典对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应当处于优先地位,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对民事权利随意进行限制或者减损。


(二)以民法典贯彻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实施民法典离不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体遵循,其中重中之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1.在行政决策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但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中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习惯于寻求“绿色通道”,走“快行线”,将各种立项、审批、许可、听证等法律规定抛在一边,盲目追求效率和速度。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以政府文件形式,公然把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搁置一边,使红头文件与法律规定明显冲突。


这种情况下,行政决策一经实施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极端性事件,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为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行政机关要把民法典和行政法贯彻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在行政决策前进行充分法律论证,对决策可能产生的法律政策风险和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科学评估和统筹考虑,避免因行政决策不当,甚至造成大面积违法。


2.在行政管理中贯彻实施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要增强适用民法典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享有超越民法典的特权。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行政机关要在执法中予以尊重和保障;对于民法典没有禁止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到企业、事业、社会单位,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推动实现自主管理、自治管理。


要积极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必要损害,更多地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协议、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现从“命令—服从”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向协商民主的现代管理方式转变。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民法典赋予的各项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积极履责,依法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侵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3.在行政监督中贯彻实施民法典。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比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也包括内部监督,比如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内部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在行政监督中贯彻实施民法典,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民法典实施监督。“红头文件”本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地方政府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由于对其缺乏有效监督,“红头文件”在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乱象,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过度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破坏国家法制统一。这些规范性文件出现与民法典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自然存在,这就需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完成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凡是违反民法典规定,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相冲突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实施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很多都规定在民法典中。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今后在执法中应当把民法典纳入执法依据和行政裁量基准,从而让民法典能够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阶段,让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三)以民法典贯彻实施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和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面临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应当看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不适应问题,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信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原因,长期以来存在的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特别是行政审判体制问题,已经成为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阻力,还需要下更大力气加以解决。


我国行政案件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基层法院审理以当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影响,造成行政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并进而导致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发生。


为改变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易受干预的局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其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这为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着手部署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筹建工作。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挂牌成立,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挂牌成立,迈出了我国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改革坚实的第一步,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先行试点。


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运行五年多来,取得了积极司法改革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律依据尚显不足,跨行政区划法院属性是专门法院还是地方法院有待明确。二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不够清晰,一些重大特殊案件,如重大环境保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案件还需要进一步纳入管辖范围。三是跨行政区划法院与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结合不够紧密,跨区划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与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关系不够清晰,两项改革是分头实施还是一体推进,有待进一步明确。四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综合配套改革有待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内设机构、法官选拔和任命、综合保障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与跨行政区划法院职能发挥相适应的综合配套改革有待加强。


民法典实施后,一旦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那么按照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寻求司法救济,就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因此,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推动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是民法典实施后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不受行政机关侵害的重要途径。


(四)以民法典贯彻实施推动行政法治宣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我国,政府守法诚信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良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法规都是公布于众的政府行为准则,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政府守法就是最大诚信。


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民法典,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要制度,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障人民权益。要让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积极创新民法典宣传的方式方法,讲好民法故事,传播民法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行政法提出的基本要求


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是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这一重要任务,既关系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关系到新时代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必须抓紧抓好。


(一)加强党对完善行政法律制度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在此次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曾经四次启动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搁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制定行政法总则甚至行政法典,是一项全新且挑战性极高的工作,世界上没有先例,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我们要以此次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顶层设计和政治引领,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法律制度完善。


(二)完善与民法典相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建设。民法典对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行政组织理论进行回应。建议修改完善《国务院组织法》,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政府组织法、县人民政府组织法、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构建系统完备的行政组织法体系。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注重实现机构关系法定化,重点规范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企业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


其次,要加强行政行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行政征收法》《行政补偿法》等与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法,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部分内容已与民法典不适应的行政法。


最后,要加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修改《行政复议法》,探索构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能力。修改《行政诉讼法》,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为突破口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三)完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


民法典实施后,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的情形会更多,会形成大量民事与行政交织的案件。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民行争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尽管法律界对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寄予较高期待,但该项制度实施几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并不多,审判经验相对匮乏。究其原因,这既与行政法官民法知识储备不足、存在畏难情绪有关,也与相关制度和审判规则不完善有关。因此,伴随民法典实施,有必要激活这项制度,不断完善审判规则,强化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综合型审判人才培养,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该项制度。


(四)加强公私法学科交流互鉴


当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给公私法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共同课题。此次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体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发展趋势,这无形中将民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紧密联系在一起。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公私法规范共同治理将成为常态,迫切需要打破学科壁垒,摒弃学科界限,强化学科融通,加强跨界研究。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加强对公私法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公私法理论和话语体系,为发展我国公私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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