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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评 · 会客厅】听他们讲中国法学教育过去的故事~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从1978年至今的四十年,我国法学教育从恢复走向繁荣,众多法学院校为国家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培养了大批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这四十年中,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从专业教育转向职业教育,逐步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本期对话栏目,我刊特别邀请:

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


专门就法学教育改革四十年主题展开深入交流。

 

目次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

三、法学教育评价的困惑

四、优秀法学院校院长或校长的核心使命

五、大学自治问题

六、法学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



本文原题为《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对话栏目(第2—27页),原文36000余字,限于篇幅,文章分为三部分推送,本期推送第一部分“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欲览全文,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阅读本期,将会涉及如下要点:

 

  • 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及其标志性事件?

  • 为什么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了中国学术的独立、学术的主体地位和学者的社会地位,为什么那时出现了大家尊重的学术成果?

  • 民国时期为什么国际法人才辈出?

  • 旧政权的更换和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历史的继承性,是不是也要做适当类型化的分析?

  • 钱端升先生的学术贡献大家有目共睹,但是他的法学教育思想应该怎样概括?

  • 法学知识体系是越来越专业化好,还是向综合化、跨学科的方向发展好?

  • 如果用“法治人才”来表述的话,跟过去“法学人才”相比内涵有哪些不同?



  • 访谈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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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非常感谢中法评组织这次对谈,改革开放四十年确实是一个难得的时间节点,让我们可以对法学教育进行反思和总结,并前瞻未来。今天参加对话的四位专家,黄进老师是77级,徐显明老师是78级,潘剑锋老师是79级,韩大元老师是80级,这真是非常好的一个排列。另外,他们也代表了四所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我是今天对话的主持人申卫星,代表清华大学,88级。从1978年至今,对各位专家而言是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教育的四十年,对我而言是学习法律的三十年。不论是作为年轻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还是对于我来说,做这个主持人是很合适的,都秉持学习的态度、学习的心境和学习的身份。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

 

申卫星: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也是恢复高考的四十年,中国法律教育经历若干次重大改革,请各位老师简要回顾历次改革的背景、重点与意义;这四十年是否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及其标志性事件。


首先请徐老师和黄老师回答,两位都是1978年入学。一位是1978年3月,一位是1978年9月。

 

黄进:我上大学之前是下乡知青,“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基本中断,只有北大、吉大还保留有法律系。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我真的不了解法学,当时第一志愿也不是法学专业,而是武汉大学中文专业,第三志愿是当时的湖北财经学院。


那时候湖北财经学院有很多专业,如基本建设、国民经济计划、哲学、政治经济学,报志愿时法律也是放在比较后的位置,但是恰恰被选到法律系。作为77级的法学生,我觉得还是很幸运的。

 

我当时为什么报了法律专业呢?因为我当时看过关于马克思和列宁的介绍,他们开始上大学都是学法律的,马克思最早是在波恩大学学习法律。

 

谈到恢复高考,还要讲讲1949年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1952年院系调整,很多法律院系被撤销,只在人大、吉大、武大保留了法律系,北大法律系也被撤销,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但北大法律系1954年又重新恢复。法学教育通常所说的“五院四系”,就是20世纪50年代那时形成的,五所政法学院,加上北大、吉大、人大、武大的法律系。

 

在改革开放前后的法学教育史上,有一个事实一定要澄清。


1977年招收法律专业学生的大学是三个,北大、吉大、湖北财经学院。北大招了83个法学生,吉大56个,湖北财经学院50个,所以1977年全国一共招了189个法学专业学生。有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史中,只讲北大、吉大在1977年恢复了法学教育,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其实还有湖北财经学院。湖北财经学院就是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前身。

 

韩大元:在“五院四系”的格局中,人民大学是比较新的。它是1949年1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的,正式开学是在1950年10月1日,当时的开学典礼,刘少奇、朱德都前来出席。


为什么中央人民政府首先要决定设立新中国第一个正规的高等教育机关?主要原因是新建立的政权需要一批懂法律的人才,为新中国的建设储备人才。人民大学设立之初,除了法律专业之外,还有财经、财贸等专业。

 

50年代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的意义在于:第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法学教育的形成;第二,对于1949年以前的法制传统给予否定。1952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改私立学校为公办学校,合并或者停办了部分院校。调整后,最终形成“五院四系”的格局。

 

徐显明:这段历史必须从1949年2月讲起。


元月中共中央做了决定,未来的国共谈判,共产党有一个前提,必须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国民党代表张治中去面见蒋介石,蒋介石给他的底线,一切都可以谈,法统不能谈;法统必须保留。共产党这边是一切都可以谈,但必须先废除法统。所以谈判必然是要破裂的。


我们党后来就用协商的方式建国,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废除伪法统就没有后来的新中国。废除了伪法统之后,带来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要清理旧法人员。

 

1952年的司法改革,要把所有旧法人员从新中国的司法系统中清理出去,包括在院校当中教授国民党法律的那些法学教授,即要把只懂“六法全书”旧法的教授悉数清理干净。所以,1952年司法改革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就是重组中国的法学教育。


旧法人员清理走了,但我们又没有自己的法学教师。先到延安又到西柏坡再到北京的我党信赖的几位法学家,如陈谨琨等,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的,必须自建一个以培养法学教育师资为目的法学教育基地,这就是人民大学法律系。


人民大学当时主要任务是给全国培养法学教育的师资。她是新中国法学师资的摇篮,是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人民大学的前身是华北大学,由我党创立,当时解放区还分别建有华东大学和东北行政学院。华东大学并入山东大学;东北行政学院更名为东北人民大学,1952年院系调整时成为综合性大学,1958年更名为吉林大学,其法学教育在我党创办的大学中是最早的,至今正好七十年,且从未中断,这是最难能可贵的。

 

韩大元:今年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成立70周年,它是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1948年,东北人民大学成立司法系,司法系后来发展为法律系。司法系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的前身。

 

谈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法制发展时,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即废除六法全书。作为新的政权,掌握政权之后,从法律和政治上废除旧法是必要的。但是对旧政权法律的废除,包括对旧法人员采取“一刀切”式的处理,是否需要对旧政权与法学传统做适当区别?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如割断1949年以前的法学脉络,包括法学教育传统,就会影响法制的建构,政治上的考量与法学脉络的延续是不同的逻辑。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头应该再往前延,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制的近代化是同步的,它的源头在哪儿?


1861年同文馆首开了《万国公法》的课程,这是旧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大规模发展则始于甲午战争失败后的维新变法。


维新变法尽管失败,特别是庚子失败后,光绪和慈禧还是决定委任两位大臣变法,一位是伍廷芳,而更重要的一位是沈家本。沈家本1902年在北京开办法律馆,法律馆是中国近代体制内开展法学教育的源头之一。


1904年废除科举制,清政府靠什么来选拔官员呢?


这时候就学日本。沈家本、伍廷芳奏请设立京师法政学堂,此后全国从南到北大量建立法政学堂,中国近代的大规模成建制兴办法学教育是从开办法政学堂开始的。法政学堂的数量曾居旧中国高等教育之首,法科学生人数竟达全部在校学生的半数,如今的许多大学就是从当时的法政学堂演变而来的。


韩大元:1895年,中国第一所新式大学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改名为北洋大学堂)设立,开设法律科目,标志着近代法学教育的开始。190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第一次规定高等教育的学制与科目。

 

徐显明: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曾称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堂。第一张文凭是由光绪皇帝颁发的,第一个毕业生是王宠惠。当时学制五年,王宠惠1900年拿到文凭。王宠惠是个了不起的人,尽管在任司法院长后与胡适有段不愉快,被胡适批为缺司法政治道德,但我认为迄今为止,王宠惠之后再没有一个法学家能够超过他。

 

(申卫星:王宠惠翻译了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最好的英译本)这个译本在美国课堂里用了五十年。后来蔡元培做教育部长期间,实行大学区制,1917年把北洋大学的法学整体划给北大,此后北大才有了法律系,北大法学承继的是北洋法学。这样脉络就清楚了。

 

韩大元:1912年创建的朝阳大学,是私立的专门法科大学,设有法律、经济等,其中以法科教育为盛。1949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设立以培养新中国的司法干部为目标的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人民大学成立法律系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来自于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即朝阳大学的一部、二部。

 

申卫星:这个中国政法大学,校名由毛泽东题写。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


黄进:朝阳大学1949年以后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觉哉先生任第一任校长,组建中国人民大学的时候,整体并入到中国人民大学。

 

严格意义上讲,这所基于朝阳大学建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基于1952建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央政法干校并于1983年合并组建的中国政法大学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而北京政法学院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和辅仁大学的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科系组合而成。

 

韩大元:朝阳大学成立于1912年,时称“北朝阳、南东吴”。有一个观点是不是可以讨论:旧政权的更换和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历史的继承性,是不是也要做适当类型化的分析,我一直有这个疑问。

 

徐显明:旧传统给我们留有多少遗存?我们在用革命方式切断这段传统的时候,对法治文化又产生了哪些影响?


这段历史我们未能组织法史专家去认真挖掘,这其实是一段切不断、理还乱的历史,有经验、有教训,是个法学教育史的“富矿”。

 

我记得一个数字,1928年蔡元培先生有过一个统计,当时中国法政学堂的数量多到不可思议的程度,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1928年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非常重要的年份:


第一,南北统一,国民政府终于实现了国家统一。


第二,国民政府开始大规模制定现代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起点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民法典也起草于这一年。


第三,为使中国法制追赶近代化,国民政府正式聘请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教授为立法顾问,开始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有趣的是,要移植的是大陆法系的法,但却聘请英美法系的人作顾问。


第四,这一年以上海为中心,开始了以大学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权运动,此后若干年,人权理论风潮席卷南北,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人权运动。

 

黄进:1928年以后还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当时那些独立的法政学堂后来都做了体制上的调整,有的并入了综合性大学,比如湖北法政学堂就并入了国立武昌中山大学。综合大学,例如清华大学,纷纷建立法学院,清华大学是在1929年组建了法学院。


1928年,刚才徐老师提到,民国至少从形式上实现了统一,对高等教育也有一些新的规划,清华是1928年才叫国立清华大学,过去叫清华学堂。1928年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更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也是从1928年就建立了法学院,其法学院包含法律学系、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

 

韩大元: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也想向各位老师请教,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权变动是比较大的,宪法体制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急剧的政治变革中学术研究是相对稳定的,出现了有水准的学术研究成果。


有时政治发展和学术的自由和繁荣并不是成正比的,学术还有独立存在的很大空间。民国时期二三十年代,留下了到现在看来也很有价值的一批包括宪法学、国际法学在内的著作和论文。

 

以宪法为例,二十年中写出了25,000多篇宪法论文,350多本教材和学术专著。当时的法学教育也有主体精神,特别是二十年代以后开始有了本土化的思考,社会发展需要法学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学理论。当时的法学教授工资高,社会地位很高,学者们可以自由交流。


为什么二三十年代有了中国学术的独立、学术的主体地位和学者的社会地位,为什么那时出现了大家尊重的学术成果?

 

当我们讨论今天的法学教育时候,也要从过去的历史视角思考问题,这是很有价值的。

 

潘剑锋:韩老师的这个问题可能有两个因素影响是比较大的,一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特别重视教育,与此相对应的就是中国传统中也非常认同规矩,所谓规矩的设立都是按照传统经验和规律性东西的总结。


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比较尊重教学发展规律,方方面面基础都打得很好。

 

徐显明:谈论这些问题可能不是我们的长项。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不会像我们这样思考问题。历史学家思考的首先是时代的变迁。


每遇大的时代变迁的时候一定是产生重要思想的时候,时代是思想之母。中国历史上大变革的时代莫过于春秋战国,那时便有了儒法道墨诸子百家。而第二个大变革年代便是清末民初,因而该时期产生了中西合璧的思想家和学术。

 

其次,离不开主体的因素。民国所产生的大的思想家,每一个人都饱学诗书,旧学涵养十分丰厚,在救亡图存中又自觉对西方有了解,可谓学贯中西,我们今天已经没有这样的学人。在旧学中脱颖而出的人,再吸收新学,抱有强烈的救国使命,以中国人的思维、以西化了的学术,在比较和借鉴中所产生的思想,就比我们接受单一教育所产生的思想要深刻得多。


主体性我们不具备,时代性我们也不具备,我们看待这些问题可能得向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学习。

 

申卫星:民国时期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国际法方面培养了很多优秀人才,早期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也是国际法人才突出,例如东京审判中的中国政府派出的唯一的法官梅汝墩、检察官向哲浚,还有国际法学家王铁崖、端木正,这是什么原因呢?

 

黄进:我认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始于国际法教育,因为那时候很多学者要寻求救国之路,要同外国进行交涉,他们首先看到的就是西方国际法方面的著述。


徐显明:这个观点我赞同,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从学习国际法开始的。

 

1839年,林则徐刚被派到广州,就让部下搜寻西方的法律,让人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林则徐被罢官后,临行时把自己收集到的外国文献和法律都留给了魏源,魏源将之整理出来,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知道的《海国图志》。这其中有大量的国际公法。当治外法权的现象出现以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也需要有一些懂外国法律的人。

 

1861年,京师同文馆开设《万国公法》课,是西方法治文明有组织地在中国传播。京师大学堂总教习丁韪良也翻译过国际法。


总体来说,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还是一个舶来品,不是我们文化本土当中自身产生的。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应该叫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自秦开始即叫律学。在汉代已开始设律博士,历史上产生了大量的律学家。

 

申卫星:各位老师把1949年之前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端、发展做了清晰的梳理,最后我以钱端升先生作为这个讨论节点的小结。


钱端升先生跟在座老师都有关系,他就读于清华大学,后赴美深造,在哈佛取得博士学位,1924年回国后在清华大学任教。1949年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钱端升参与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筹建并被周恩来总理任命担任首任院长。他把清华、北大和法大联系在了一起,对中国法学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韩大元:钱端升先生学识渊博,横跨数个学科。他研究的主要学科是政治学,后由政治学转向宪法学,他也有外交学、国际法的深厚背景。


1954年宪法制定的时候,钱先生是作为法学专家,主要负责五四宪法中有关对外政策部分,比如要不要写有关国际条约,如何具体表述外交政策等。那个时候的学者通常都跨两三个学科,不像现在学者的知识结构太单一,一个学科内只研究一个法律部门。为什么学生的知识有点狭窄,可能跟我们老师们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关系。

 

谈到对1949年之前法学教育的评价,我们看到清晰的法学的脉络和来源,一是国际法,主权方面的体系化理论思考;二是宪法,关于国家建构的体系化思考。


民国时期著作最多的也是在宪法和国际法领域,而且把宪法和国际法打通了,不像现在分得很清楚。因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宪法体制和建构都是一体化的,学理上是不可能分开的。当时学者们知识丰富,各学科融会贯通,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法学知识体系是越来越专业化好,还是向综合化、跨学科的方向发展好?此外,钱端升先生的学术贡献大家有目共睹,但是他的法学教育思想应该怎样概括呢?

 

徐显明:我对钱先生的评价是,他首先是一个政治家,他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包括“文革”结束以后,担任过新组建的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彭真也是副主任委员。

 

说他是政治家,是因为他参与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个对政治有影响的人。还因为50年代他被毛泽东主席确定为中国科学代表团的副团长出席国际活动,团长是郭沫若。钱先生是以政治家的身份在参与这些活动。但同时作为北京政法学院的首任院长,他也一定是教育家,他给政法大学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即使身处逆境,也清志不改。

 

我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时设立了钱端升学术奖,后来与教育部沟通,把这个奖提升为省部级奖,与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齐名。所以他是政治家、教育家、法学家,也是外交家,还是政治学家,是我们这些后来做法大校长的人学习的楷模,是新中国法律人杰出代表和共同榜样。我曾动员钱端升先生的长子钱大都同志捐出钱先生的部分遗物以便永久纪念,也以“端升”之名在法大命名了道路。

 

黄进:钱端升先生对他1949年以前的生涯有一个总结:“以教书为生,也以教书为业。”他真的是民国时期潜心学术、著述颇丰的学者,写了大量中英文的文章著作,也写了很多时评短文。中国不少著名学者都是他的学生,例如王铁崖教授称他为老师,我的导师韩德培教授也称他为老师。

 

因为钱端升先生从国外回来从教较早,先后受邀到武汉大学、中央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西南联大任教,受他授业的学生不少。最近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钱端升纪念馆”,把钱先生的一生做了系统梳理。我看到两封改革开放初期韩德培先生写给钱端升先生的信,信的开头就是“端升师座”。

 

申卫星:为了纪念钱先生,同时也是为了发掘清华大学丰富的历史资源,弘扬学术、传播思想、树立典范,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对社会的影响力,2017年清华大学设立了钱端升法学讲座,目前已经举办了三期,分别延请了崔建远教授、王泽鉴教授和苏永钦教授发表了学术演讲。

 

回顾历史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1949年以前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刚才诸位老师讲到1954年形成了“五院四系”。1954年之后,到1966年法学教育可以说就中断吗?

 

徐显明:应该到1977年。中断历史还有若干故事需要挖掘,像“文革”当中,毛主席关于教育革命的重要指示,“大学还是要办的,我这里主要讲的是理工科大学,文科以社会为工厂”,后面还有一句“法学不办为好”,就是因为这句话,所有法学院都要砍掉。


恰恰这段时间外国有一个法律代表团到中国来,希望看看中国的法学院校,因为这个背景,就说那留下一两所吧,这就是“文革”当中还有被保留下来的法律系的原因。

 

申卫星:后来就剩北大和吉大。1975年,全国本科生也就300多人。1977年,恢复高考。1978年3月入学的黄进老师,如何看待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恢复法学教育到2018年这四十年?

 

黄进: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这四十年的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77年或者1978年到1992年,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期。


第二个阶段,从1992年改革开放新时期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期。


第三个阶段,2012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逐渐走向成熟发展的时期,一直到现在。这个阶段办学规模得到了控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成为法学院追求的目标。

 

特别强调的是,选择1992年为节点,是因为在这之前法学教育处于恢复期,1992年以后法学教育进入快速成长期,法学院校的数量和规模扩张得非常快,如雨后春笋一般。

 

韩大元: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阶段的划分,要考虑两个时间节点。


一是1978年改革开放,从1979年到1988年,恢复重建80多个法学院,十年间增加了80多个法学院。


二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把1993年作为法学教育新起点也是有意义的。因为1993年宪法修改,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国家要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所以法学院进入加快发展时期。

 

徐显明:


1977年、1978年法学教育恢复以后,凡是历史上举办过法政学堂的大学都在千方百计地恢复。如山东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大学基本上都开办了法学专业,这段时间大概有七八十所,这七八十所学校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目前看,这七八十所法学院校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和重镇,这是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小平南方讲话以后,财经类、工程技术类院校大量开始兴办法学教育,如同雨后春笋。


第三个阶段,20世纪末与21世纪初,教育部推出“扩招”政策之后,中国所有大学都追求规模与门类。法学院校急剧膨胀,非正规法学教育也达到了高潮。高校扩招对法学教育的冲击是极大的。

 

扩招以后,医学院校也开始办法学,总之,各式各样的学校都在办法学。要完成扩招任务,办法学成本是最低的。公共课的老师都可以往这里转,所有学校都有政教的老师。在这个背景下,所有院校都办了法学。法学院校从几十所到两百所,以至激增至现在的六百多所。

 

潘剑锋:对于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法学教育发展,我特意查了一些文献,如果细分的话可以分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年到1983年,全面恢复阶段,1983年有90多所院校。1977年、1978年两届本科生1299人,硕士228人,博士1人(黄进:陈云生,改革开放后国内培养的第一个博士,1987年毕业)。


第二个阶段,1983年到1988年,逐步发展阶段,这时候有250多所院校,综合性院校设立法学院的比较多。到1988年的时候,本科生有28325名,硕士3847人。


第三个阶段,1988年到1997年,相对规范化发展阶段,比较稳定。1996年,法硕开始招生,法学教育类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第四个阶段,1998年到2002年,规模化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随着“985”高校计划开始实施,教师待遇有所改变,相对应的教师队伍更加稳定。1998年法学本科生87977人,法学硕士10840人,法律硕士达到7986人,博士1340人。这个阶段,规模扩张得比较快,法学院校和在校学生人数都增长很快。


第五个阶段,2003年到2011年,规模进一步发展,绝对人数逐年递增,但不像激增时期。到2011年,法学院校580多所,最高峰是639所。从2011年至今,法学教育进入相对平稳阶段,法学教育类型有了显著的划分,表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养有了明显的划分,博士培养得到一定的控制,在职博士在逐渐减少。

 

徐显明:这几个历史发展阶段,除了阶段划分、数字标志之外,有一些因素是一定要放在这个历史过程当中来分析的。第一个因素,全民办法学的阶段。全民办法学,党校、行政学院、函授学院、夜大、自考,各式各类高等教育都可以举办法学,这是中国法学教育最混乱的一个时期,该时期各级党校发出去的法学文凭不计其数。

 

从什么时候开始进入规范化了呢?

 

中国政法大学是带了好头的,政法大学在全国率先取消自学考试。北京的法学自学考试主考单位是北京大学,这么高水平的大学都在举办法学自学考试。这段历史我们不能忘记。非正规的法学教育,它起过一定的作用,至少在普法上的作用是巨大的。通过这种方式全民普法,也解决了当时司法队伍当中一些法盲法官、检察官的问题。

 

但它带来的问题同样是巨大的,即它把法学教育非正规化、低端化,甚至功利化,社会上产生了大量的自考班,法学院校也以办法学自考为收入来源,这是法学教育一段极为特殊的历史。

 

韩大元:为了培养各行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当时国家建立自考制度,自考委员会主任、秘书处设在北大,秘书长是饶戈平老师。我当过两届自考委员会委员。自考有统编教材,考试有题库,阅卷也非常规范化,而且学生都是大学毕业以后在政法机关工作,他们本来也受过严格的本科教育,在政法机关工作又有学习的热情,总体培养效果是不错的。


那个时期的中国法制发展需要以这样的教育方式作为补充。对这一时期自考的作用需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

 

黄进:那时有自考、函授、电大、夜大、职大,目前只保留了开放大学。

 

潘剑锋:北大作为法学自考的主考单位,是教育部确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包括其前身法律系),为全国法律自学考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全国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任主任是北大的张国华教授。自学考试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过贡献的,自学考试教材的编写,考试题库的建立,阅卷的规范等教学上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值得现在很多法学院校学习。自考最初的那些年,有不少考生后来成为了司法业务骨干。

 

徐显明:第二个因素,1997年教育部设立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指委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们应该缅怀曾宪义老师,他做首任教指委主任期间,制定了很多优秀的制度,例如给法学教育设立最低标准,他的这个想法我们今天实现了,本届教指委前不久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从设立最低门槛发展到今天成为国标,它是一个历史过程。

 

第二个作用,对新设立的法学教学单位以评估的方式进行指导,以保证正规法学院校的教育质量。


第三个作用,建立筛选机制,过去法学院校想设立,报上来就可以了,后来经过教指委审核把关,把全国一年要新设的所有法学院校报上来,经过教指委审核,最后批准。


第四个作用,逐步确立了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从十门到十六门,现在又改为“10+N”,即以十门课程为核心课程,其中包括司法职业伦理,其他再增九门,各校在这九门中自主选择数门作为自主的核心课。核心课制度保证了法学教育的最低质量标准。教指委的作用,在讲法学教育四十年历史的时候不能忽略。

 

第三个因素,法律实务考试对我们所产生的影响。司法部最早开始的律师考试,从律考变为后来的司考。(申卫星:1986年是内部考试,1988年开始正式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这两个考试对法学教育是有影响的,不能说它们成为指挥棒,但是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的话,一定会重视这个考试的。这对我们教材的编写、课程的设计、师资的选任都产生了影响。

 

还有,第四个因素,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成建制、成规模地作为一个制度安排的对外交流,这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是先行者。克林顿时期,有国家元首法学交流计划。国内大量高水平的法学院校的院长、校长们组团出访。我们定期还有中美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中欧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中加、中非、中日等。中国政法大学承担了中欧人文合作项目,承办了中欧法学院,现已成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一个品牌。这些历史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中的一段辉煌。

 

我思考在这四十年里,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完成的几个转变:


第一,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在数量顶峰时,全国有600多所法学院校,现在尽管没有减少,但也有调整,基本上从数量发展阶段转向了质量发展阶段,这个转变很明显。


第二,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转变。从专业教育、学科教育转向职业教育。过去法学教育的提升路径是,设完本科之后争硕士点,争完硕士点争博士点,争完博士点又争一级学科博士点,再争重点一级学科博士点。现在根据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我们正在从学术型法学教育转向适应中国法治需要的职业型法学教育,所以在培养目标上,从过去的法学人才培养正转向法治人才培养。


这个标志性事件应该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当然,这个“法治人才”再往前可以追溯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涉及法治人才的时候就用这个概念。


第三个转变,从多元、非正规法学教育,转向了质量一元的正规法学教育。


第四个转变,从改革开放初的模仿西方法学教育转向了本土的法学教育,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逐渐成熟。

 

申卫星:如果用“法治人才”来表述的话,跟过去“法学人才”相比内涵有哪些不同?

 

徐显明:过去我们各个学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一开始是培养法学人才,即理论人才,后来有的改为培养法律人才,既包括理论又包括应用,现在就要一律培养法治人才,包括刚制定的这个国标。我们在确定培养目标时,要求所有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最后都要落在培养法治人才上,法治人才比法律人才的适应性更强,要求实践性更强。

 

我脑子里理想的法学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最优秀的人才来学法律。但是后来的现实把我的理想粉碎了,当无论什么学校都能办法学的时候,来学法学的一定不是精英。


现在我们的法学教育转向什么型呢?


实际上是职业型的法学教育,从过去学术型的法学教育正在转向职业型的法学教育,这个转变将随着从今年开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运行,完成根本性的改变。当然也不排除像北大、清华、人大、法大这些超一流的院校继续保持精英教育的模式,但是整体上法学教育应该转向职业教育。

 

第五个转变,我们从过去的不自信转向自信。法学教育在1977年、1978年恢复的时候,全国生效的法律一共八部,那时候我们编的法学教材模仿台湾,台湾来自于日本,日本来自于德国和美国,所以我们那时候的法学教材基本上是介绍外国的为主。现在四十年过来了,我们形成了自己的教材体系,自己的课程体系,也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适应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

 

从模仿国外到形成自己的模式,这个过程我认为基本完成。


这四十年里面这五个变化,可能就是我们基本走过来的路。至于说阶段怎么划分,黄校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线索,从开始的复办,到后来的快速发展,再后来出现了一段超速发展,再后来走向质量发展,大致上就是这么一个过程。从数量发展、规模发展走向质量发展、特色发展。从模仿到走自己的路。

 

韩大元: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可以做如下划分:从1949年到1958年;从1958年到1976年;然后就是1977年或者1978年高考恢复发展,到1992年或者1993年;1992年以后怎么划分?


1992年到2017年,我们明确提出内涵式的发展目标,需要把理念转变与实践发展衔接起来。

 

徐显明:法治的划分,大元刚才说的,以1949年为始,但第一阶段的终点一般不说到1958年,而要说到1956年。为什么说到1956年呢?以党的八大为标志。八大本来很好,在八大上董老还代表中央有一个关于法制的专门发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八字方针”就是在八大上提出的。

 

八大之后就开始进入“反右”了。从1949年到1956年这七年,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奠基、初创时期。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有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0年制定的第一部法是土地法,第二部法是婚姻法,第三部法是工会法,工人阶级领导国家,工人阶级参与管理的法律地位是在工会法里定出来的。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此后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令730多件,七年时间有700多部法律和法令,这个时期是很健康的。

 

但是从1957年开始,全国3000名律师无一幸免,全部打成“右派”,中国找不到一个没有被打成“右派”的律师。高级法院的院长有两个,吉林法院院长和北京法院院长也被打成“右派”,这时候我们的法制已经进入了破坏或者徘徊的时期,长达二十年,从1957年到1976年。

 

1977年这一年,在法制建设上没有什么可以说得出来的建树,乏善可陈。所以往往把1978年作为新时期的开始。1978年产生了“七八宪法”’“七八宪法”还修改过两次,保留了“文革”中大量的语言。

 

韩大元: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徐显明:1978年作为一个起点,根本原因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和开始改革开放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七八宪法”尽管不完美,里面还要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但是公民权利已经大量增加。(韩大元:也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提出“四个现代化”)从1978年到1997年,这个时期明显按照“邓小平理论”来恢复重构中国的法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邓小平思想在这段时间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这种划分,一个理由是1997年小平同志去世,但这不是最重要的理由,根本的在于1997年召开了十五大。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上的一次革命。从1997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八大之后是全面依法治国时期。如果从法治史上来划分的话,1978年之后大概可以分成这两个阶段。

 

韩大元:是不是到1999年更好一点?

 

徐显明:这种历史划分,一般都是按党的历史划分,不是按宪法史划分。法治大概分1949一1956年、1957—1976年、1978—1997年、1997至今,四个阶段,法学教育并不完全和它互相适应。但这四阶段划分可以对我们法学教育的历史起引领的作用,或者以它作为基础。我们法学教育的历史是附着在整个法治发展史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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