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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刚:检察智能化建设的三个关键 | 中法评

赵志刚 中国法律评论 2022-03-25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司法信息化建设是中国走向司法现代化的最新方向,而“智慧司法”建设则是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如何深度融合法学知识与科学技术,将科学技术驱动的司法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相结合,同时破除绝对技术主义的误区,借助司法大数据突破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悖论,有力推动司法改革,实质提升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判决执行和司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就成为当下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专论栏目“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司法实践”,由左卫民老师主持,特邀赵志刚、陈增宝、王禄生、李本(Benjamin L. Liebman)五位来自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从不同视角分析和探讨新形势下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法院、检察院的应用情况,文章既关注相关应用的实际效果,又对其进行学术凝练与理论反思,力求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提供方向。


我们期待同人的关注与回应,希望相关论述能够有助于推进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




赵志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院长


政法智能化建设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抓手,当前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务”“网络检务”“应用检务”基础上正式进入了以智能化建设为重心的“智慧检务”阶段,检察机关数据智能、感知智能、认知智能应用快速推进。


针对当前检察智能化面临的基础建设、安全保密、并行使用、重复建设、技术成熟度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智慧检务的任务表与路线图,逐步探索出“科、育、产、智、慧”的检察人工智能创新机制,不断顺应智能化建设的统一趋势、协同趋势和创新趋势。


目次

一、基石:检察信息化应用的迭代和价值

二、反思:新一代科技革命下的检察智能化探索

三、趋势: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未来趋势


本文原题为《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发展趋势》,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专论栏目(第33—39页),原文9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基石:

检察信息化应用的迭代和价值


探究检察智能化建设,有必要对检察信息化应用的发展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回顾。


过去三十年间,检察信息化经历了1.0版本的“数字检务”、2.0版本的“网络检务”、3.0版本的“应用检务”三个阶段,如今正式迈入了检察信息化4.0版本的“智慧检务”新篇章。


在检察信息化应用领域,20世纪末的检察信息化1.0阶段主要是釆购通用应用,如集中釆购WPSoffice办公软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价格相对低廉,可以快速满足数字输入和办公自动化的基础需求,但无法满足检察业务功能和深度需要。


因此,到检察信息化2.0阶段出现了检察院案件管理应用(Procuratorate’s Case Management Applications,PCMAs)的石开发热潮,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省市检察机关纷纷开始委托国内厂商研发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软件。


例如,上海市检察院2005年研发了评估、考核、督导、预警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平台。


浙江省检察机关2006年在全省部署了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民事行政检察网上办案系统、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在省内部分试点院部署了控告申诉信息管理、网上举报系统等二十余个信息化项目。


北京市检察院在2009年建立了案件管理平台,并逐步健全信息化业务系统、综合考评系统、政法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广东省检察机关从2009年9月开始搭建案件管理信息平台,设置了办案、监督、管理、后台配置四大模块和1000多个控制节点。研发热导致各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孤岛”趋势抬头。


为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检察信息化3.0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明确了检察信息化“四个统一”指导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和摸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Procuratorate’s United Case Management System,PUCMS),并于2012年8月确定了软件开发方案,决定在广东深圳等地的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开发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新型软件,并于2014年5月完成全国部署。


至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由初期版本PUCMS Basic经过数十次较大升级后已基本成熟定型,最新版本是1.0.1.7版的PUCMS Premium。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历次升级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是模块更加丰富,陆续增加了电子卷宗、统计子系统等模块;


二是覆盖更加全面,增加了执检、未检、网上信访、检委会等条线检察业务应用;


三是流程更加优化,司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政策要求在软件应用中具体化、流程化、固定化;


四是接口更加丰富,可以实现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等其他检察信息化软件进行对接。


在检察信息化3.0阶段向4.0阶段升级转型期间,2015年启动的电子检务工程,采取“整体立项、统一实施、整体验收”方式,旨在推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六大平台建设。


其中,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一样,检察机关队伍管理系统、检务保障系统均实现全国一体化建设并于2017年投入使用。对于检察办公、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系统,各省级检察院可以分别建设,统一标准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对接。


至今,检察信息化应用经历了由分散研发到全国统一的转变,由通用软件到定制系统的转变,由聚焦业务到检察工作全覆盖的转变等“三大转变”,充分贯彻落实中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的指示精神。


“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管理,办案行为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的设想已全面实现。信息化的深入应用,使检察机关在办案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透明化上均有了长足的进步。


反思:

新一代科技革命下的

检察智能化探索


检察信息化应用推进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甚至进步得慢也不行。新的科技革命风起云涌,过去五年,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均取得突破性发展,怎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检察智能化建设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


就现状而言,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呈现主多辅”格局,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主干,以具有一定智能化的智慧检务辅助应用(Smart Procuratorate Auxiliary Applications,SPAAs)和其他检察信息化软件为辅助。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着重在三个人工智能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


首先,检察机关数据智能应用迅速推进。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提出“一中心四体系”建设任务,要求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和省级分中心,完善检察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应用体系、管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各地检察机关以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和大数据决策支持系统研发为契机,以大数据可视化为亮点,数据智能应用有了较大突破。


例如,“浙检云图”大数据可视化应用平台,总屏展示6大业务条线共27个核心指标项,各业务分屏展示19项侦监指标,22项公诉指标,19项未检指标,22项执检指标和14项控申指标,可以实现数据分析结果的随需查询、随需分析、随需展现和随需发布。


再如,山东省检察机关的“检度”智能搜索平台,整合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外部信息和内网及各应用系统等内部信息,信息总量超过2亿条,可以提供统一的智能检索、多维分类统计、图表化分析结果展示等服务。


其次,检察机关感知智能应用亮点纷呈。


图像识别、文字识别、语音识别、视频识别、生物识别等技术均在检察场景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其中,智能语音一马当先,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指导方案》,明确建设检务智能语音输入法、会议应用、讯(询)问应用、双语应用等方面的综合系统;在“智慧公诉”所提倡的“三远一网”办案新模式中,智能语音技术更是贯穿始终。


视频识别技术主要应用在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前者主要对服刑人员、监管人员等之间的不正常触碰行为自动识别、智能分析、智能预警,从而有效消除牢头狱霸、体罚虐待等安全隐患;后者主要识别来院办理相关业务的律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同时预防缠访闹访现象发生。


文字识别技术主要用于OCR文字识别,将侦查机关移送的纸质卷宗转化为可编辑的数字文档,提高检察官办案效率。


再次,检察机关认知智能应用有所深入。


认知智能被认为是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技术难点,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温斯顿(Winston)所言,主要“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法学家和科学家希望共同研发法律人工智能应用,让“机器”通过算法、自然语言识别和深度学习技术能够一定程度“看懂”法律文书,并能胜任简单的法律助理和案件管理工作。


贵州检察机关研发了案件智能研判系统,运用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和证据标准指引,通过对法律文书的量刑要素自动提取,可以进行模型化量刑计算,并将计算出的量刑结果和类似案件的量刑结果进行对比,由承办人进行判断并确定最终量刑建议,从而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江苏检察机关研发了“案管机器人”,通过对案卡填录情况和法律文书的比对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案件的提醒预警和评查,系统运行以来已发出流程监控提醒预警35410件、52936次,权利保障提醒预警17383件、34662次,评查案件37603件,及时纠正评查中发现的司法办案不规范等瑕疵性问题。


综观当前各类检察机关智能辅助应用,大多具有智能阅卷、智能标注、智能参考、智能生成、智能共享等通用功能。


其中(1)智能阅卷功能,主要实现卷宗和文书双屏显示,并智能提取卷宗内容,将电子卷宗转化为可复制的文字文档,方便承办人复制、粘贴卷宗内容,提高阅卷效率。


(2)智能标注功能,主要辅助承办人在阅卷时实时对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标注,标注完成后自动生成问题清单;对案件中的嫌疑人、犯罪事实、证人供述进行标注,厘清彼此关系,并展示关系图例,辅助检察官对事实进行认定及证据审查。


(3)智能参考功能,通过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出犯罪情节,智能推荐相似罪名、相似情节案例;智能匹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计算量刑区间,智能推送类案量刑结果,提出量刑建议参考。


4)智能生成功能,能够根据规范目录要求生成卷内目录,自动提示缺失文件,在检察官根据情况便捷调整后可以根据模板,智能辅助生成各类法律文书。


(5)智能共享功能,追踪整个案件的流转过程,经授权可查看每个节点的时间和承办人,已上传的文书可以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有效辅助承办人进行案件跟踪。目前,智能辅助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作为检察官的效率工具,以一定程度缓解当前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


但当前各地检察智能化探索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突出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基础建设问题。


检察专线网起步较早,21世纪初设计时主要采用的星形网络方式。


一级专线网由最高检与各省级检察院联通,二级专线网由省级院与辖区各地市级院联通,三级专线网由地市级院与辖区各基层院联通,但是星形网络导致专线网扩容成本高昂、跨地区信息交互不便等问题,相比之下分布式网络结构更加适应智能化建设需求。


检察工作网建设近年来虽然有较快发展,但是部署在工作网的应用相对有限,未来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二是安全保密问题。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机密级系统,但是由于系统密级较高,产生了一定障碍。


例如,个别地区在推动政法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公检法数据共享在检察环节出现政策难题,按照保密政策要求,公安数据可以单向导入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但是检察机关数据无法直接导出至法院,只能通过光盘摆渡方式,无形中增加了承办人负担。即使在检察系统内部,个别地区数据返还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


三是并行使用问题。


当前“一主多辅”检察信息化应用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主应用和辅助应用之间、新应用与老应用之间还存在并行使用问题以及相关衍生问题。例如,有的系统之间无法做到数据联通,因此数据只能通过人为导入导出,甚至是重复填录多次。这虽然在产品部署初期和试点阶段无法完全避免,但在推广阶段则应当解决。


四是重复建设问题。


在探索初期,有多地试点较为稳妥,但是“多”并不是无限制、无条件、一哄而上的探索,因为很有可能在技术成熟时就会研发部署全国统一应用,而之前各自研发的产品均将下线,造成国家财政经费的浪费。极个别地区也存在为了创新而创新,打造信息化“政绩工程”的问题,研发出的应用只是“噱头”,没有实用价值,个别系统只有演示DEMO版,并没有真正投入使用。


五是技术成熟度问题。


目前检察智能化建设最大的“瓶颈”就是技术成熟度问题,即研发出的产品虽然功能具备,也可以使用,但是智能产品的准确率、适用性相对有限,其产品宣传力度高于产品实际功用。司法工作是十分严谨的工作,90%、95%的准确率在其他行业也许可以应用,但是法律工作中哪怕有1%的失误都是不能接受的,这也是许多智能化产品投入使用后,传统信息化产品还要并行使用的原因之一。


就目前而言,上述检察数据智能应用成熟度相对较高,但是感知应用成熟度、认知应用成熟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趋势:

检察智能化建设的未来趋势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将政法机关“三大建设”的表述扩展为“四大建设”。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大力加强智能化建设,运用新技术提高风险防控的精准性,运用新模式提高打击犯罪的实效性,运用新系统提高执法办案的公正性,运用新手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智慧检务的“一个战略、两个步骤、三个体系、四个架构、五个原则”(详见下表),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智慧检务建设的任务表和路线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解读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也逐步摸索出一条“科、育、产、智、惠”的检察人工智能创新之路,“科、育、产、智、惠”分别代表五个环节的主攻方向和创新过程。


(1)研究检察人工智能基础“科”学技术,加强感知智能、数据智能、认知智能、交互智能等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研究;


(2)打造检察人工智能孵化“育”成平台,加强检察人工智能科研课题、实验孵化、试点应用等过程的培育。


(3)创新检察人工智能应用“产”品生态,推动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和信息化安全运维、检察科技创新平台的智能化升级。


(4)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整体“智”能水平,深度挖掘检察工作规律,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


(5)探索国家法治建设服务“惠”及机制,重点服务国家“五位一体”战略,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保障体系,惠及技术创新与发展,构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创新闭环。



笔者认为,未来检察智能化建设将有三个趋势。


第一,顺应统一趋势,建立统一灵活的智慧检务生态(United SPS)。


应当指出,这个统一不是包罗一切的“大统一”,而是对于共性标准、共性技术、共性平台进行统一,主要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问题。


在未来智慧检务工程(电子检务工程二期)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统”与“分”的边界,就像路网建设一样,主干网络、国家级高速公路由国家统一组织建设,省市级公路由地方建设,这样才能统而不僵。当前“统一顶层设计、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支撑平台、统一数据中心、统一审批备案”五个方面的需求比较迫切。


其中:


(1)统一顶层设计就是“一张蓝图干到底”,要加强督导和检查力度,确保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完成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


(2)统一标准体系就是要在现有的三批电子检务工程标准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检察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适当时间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标准工作会议,尽快对检察数据代码、数据结构、数据质量、交换标准等进行规范。


(3)统一支撑平台,在“一主多辅”应用格局下,应用支撑平台的统一意义更加迫切,只有建立统一的“中间”平台,才能实现对异构多元信息化应用的统一管理。


(4)统一数据中心,严格数据管理责任,将各类检察数据资源汇集至国家检察大数据和本区域分中心,方便数据的统筹管理、实时调用和集中分析。


(5)统一审批备案是保证上述要求得以落实的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规划和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和统一审核,省级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试点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和统一审核,非经审核原则上不得新建项目”。


在必要时,也可以研发检察机关信息系统审批备案管理软件,对“信息孤岛”“去存量,防增量,严审批”,要求所有在检察工作网、专线网运行的信息系统使用前均需登记备案,通过审批论证的授予准许编号。


第二,顺应协同趋势,要建立高度共享的智慧检务平台(Coordinated SPS)。


政法智能化不是孤立的,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是一个流水线上前后相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四个环节。目前公检法司之间的信息共享还不尽如人意,“信息孤岛”“信息烟筒”问题仍客观存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一致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从2013年的江苏省苏州市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2016年的河北省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贵州省大数据辅助智能办案系统,到2017年代号“206工程”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孤岛”问题有所好转。


2018年1月22日至23日党的十九大之后的第一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要求,中央和省级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大数据整合共享,力争2018年年底前实现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


因此,智慧检务应用在研发时,有必要提前考虑,打破“四面墙”:


一是预留政法机关接口,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对接做好准备,方便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


二是对主流电子政务应用进行兼容,为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系统联通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是对接内部管理系统,实现内部信息流、资金流、工作流、监督流一体化管理,方便检察系统内部的巡视巡察和自我监督,以及开展数据碰撞和关联分析;


四是留足对外服务接口,便于信息发布、案件公开和检察服务的开展和资源调用。


第三,顺应创新趋势,建立融合创新的智慧检务机制(Innovative SPS)。


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创新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消极等待,它需要一个“快速孵化器”汇集各类创新要素。因此,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航天科工集团、中国人民大学等联合建立了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旨在打造国家级“检察科技智库”、开放性“产学研用联合创新平台”和行业性“应用实验孵化中心”,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参与智慧检务建设。


目前,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主要有三个孵化机制:


一是科研孵化机制,通过参与“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等国家科技项目,设置专门课题分析检察人工智能应用需求,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工作各领域应用的理论研究和原型预研,推动基础技术到应用原型的转化。


二是实验孵化机制,与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合作,在不同技术方向建设联合实验室;与条件成熟的地方检察机关联合,建立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区域分中心,在不同区域开展检察人工智能应用需求调研和产品培育,推动由应用原型向初期产品转化。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智能语音和自主可控两个领域的联合实验室。2018年2月,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成立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10个领域的联合实验室。


三是人才孵化机制,目前已经组建了由中国工程院倪光南院士、邬贺铨院士、李伯虎院士领衔的专家委员会,并正在与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研究在职学历教育和设置智慧检务跨学科博士后工作站的可能性。未来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还将进一步扩展与产学研权威单位和领军人物的深度合作,为检察智能化建设提速增质。


  •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课题"智慧检务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金鸿浩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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