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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陈瑞华看“两高工作报告”中的无罪数据 | 中法评

2018-03-10 陈瑞华 中国法律评论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认真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两份报告提及了两高在推进司法改革中所作的工作,也提及这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在维护正义、实现法治、保障人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读来令人感慨不已。


的确,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两高为法治所作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贡献也是不容否认的。


两份工作报告都详细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数据。看来在司法统计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作为一个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学者,我对报告中列举的刑事业务数据较为敏感,也极为关注。


我注意到,两高都没有列举上一年度的数据,而是将2013-2017年以来的全部数据作出了列举。或许,这跟今年属于“换届年份”有关,两高都要向全国人大报告本届五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自然要统计五年来的全部数据。


首先看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来的无罪判决数据:


在全国各级法院五年来所作的无罪判决中,公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有2943人,自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有1941人。平均下来,每年平均有公诉案件无罪判决数588.6人,自诉案件无罪判决388.2人。


那么,每年判决无罪的案件平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是多少呢?


公诉案件被判无罪的分摊到每个省份,只有不到19人;自诉案件则只有不到13人。两者结合起来,每个省份一年被判无罪的人总共只有区区31人。保守估计,每个省份假如平均有15个地市州。这一数字再继续被分摊到省内各个地市,则每个地市每年被判无罪的人数只有2人。


可见,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已经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稀缺资源”。


再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无罪数据。


根据基本的法律经验和尝试,公检法机关只要对案件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就都属于“法律上无罪”的决定。其性质与后果与法院的无罪判决非常类似。


那么,五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作出的无罪决定有多少呢?


2013-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8万件、撤案7.7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追加起诉14.8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


据此,检察机关直接作出“法律上无罪”的决定是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数字是12.1万人。平均每年2.42万人,平均到每个省份780人,省内每个地市平均有52人。


同时,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撤销案件7.7万人,每年有1.54万人,分摊到每个省份有497人,再分摊到省内给个地市有53人左右。


不仅如此,各级检察机关还作出不批捕决定62.5万人,每年有12.5万人,分摊到每个省份有4032人,再分摊到省内每个地市有269人。


通过对上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通过对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数据加以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几个基本结论:


其一,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要远远少于检察机关所作的无罪决定。仅以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数据来看来看,这一数字比例大致是26:1。


其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较为显著,作出不批捕62万多人和督促撤销案件7.7万人,就说明了这一点。


其三,就法院而言,无罪判决数的持续走低,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更进一步地说,法院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


其四,对于律师辩护而言,在法庭审判中要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仍是极为困难的。这说明,那种注重庭审参与的“大专辩论会”式的辩护方式,没有存在的价值。相反,在审判前的审查起诉、审查批捕等环节,律师辩护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无罪决定或者不批捕决定的几率要大得多。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律师辩护应当扩展到审判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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