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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李秀清:论19世纪西人笔下的杀女婴问题|中法评

2017-10-23 李秀清 中国法律评论


法律史学由盛转衰,是法学发展中的一般趋势。法律实践理性的兴起,预告着法律纯史学研究的式微。但是,作为一门学科,法学不能没有史论。缺少了法律的理论,法学研究的立意不能高远,缺少了法律的历史,法学研究的丰度不能厚实。

 

《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思想栏目“外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主持,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秀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玉章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高全喜老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王婧老师“如何融合法律制度史和思想史,如何弥合中外法律史的沟壑”这个难题,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初步的尝试。

 

西方学者如何以西学审视中国法律传统?我们如何评论西方学者的中国法律传统?中西法律与法律观念的冲突,我们如何破解中西法律的冲突?是本选题的问题原点。


李秀清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19世纪重要的三份英文汉学期刊,即《印中搜闻》(1817年5月一1822年6月)、《中国丛报》(1832—1851年)和《中国评论》(1872—1901年)刊载有中国杀女婴的文章和报道,其他来华西人论著中也有许多记述,叙事中不乏矛盾。其中,杀女婴在中国的发生,是偶尔还是盛行,是属于一般陋俗还是本源于中国人残忍的本性,是最主要的争议,对此,有正否两派观点。


19世纪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欧美人所需要的是中国盛行杀女婴、杀女婴不受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若以女性地位来衡量中国就是野蛮落后等知识,它们也是主导性话语,由此所形成的负面中国观的影响,不只是属于历史,也延续流传至今,应当正视。

 

目次

一、来华西人记述中国杀女婴之汇览

二、偶尔还是盛行:中国杀女婴的描述差异

三、需要即优势:中国盛行杀女婴成为主导性话语

四、余论

 

本文原题为《叙事·话语·观念:论19世纪西人笔下的杀女婴问题》,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思想栏目(点此购刊),原文字数约为1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与需引用,请参阅原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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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是最近七八年自己最感兴趣并颇费思量的领域,积攒的一些思考已部分见之于文字。但包含“19世纪”“西方人”等词汇的这一话题,注定是宽泛的、开放的,甚至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似乎19世纪整整一百年是前后没有变化的,所有西方人看待中国法的观点是相同的。而我们皆知,这个世纪是中西关系跌宕起伏的时期,欧美各国彼此也充满竞争和冲突。因此,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宏观勾勒与微观细描必须结合,唯有如此,才可能深入,有所贡献。

 

本文拟以欧美人笔下的中国杀女婴为切入点,主要基于19世纪三份重要且一脉相承的英文汉学期刊,即《印中搜闻》(The Indo-Chinese Gleaner,1817年5月一1822年6月)、《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1832—1851年)和《中国评论》(The China Review:Or,Notes and Queries on The Far East,1872—1901年)上的文章和报道,及其他来华西人的主要日志、游记、论著,就此时期西方人关于中国的风俗、法律乃至民族性等观念做进一步的思考。


来华西人记述中国杀女婴之汇览


诚然,西方人涉及中国杀女婴问题的论述并非始于19世纪。在此之前,自中西有直接交集以来,来华耶稣会传教士就早有描述,也受到一些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关注,只不过,在欧洲称颂中国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热潮的光芒之下,对此却少有抨击。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人对于中国,总体上开始由褒扬转为贬抑,其中,他们垢病中国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就是妇女地位低下,直接针对的是缠足、一夫多妻制,还有,即杀女婴。

 

就此最后一项,《印中搜闻》《中国丛报》及《中国评论》都不乏文章和报道。


《印中搜闻》涉及此方面的主要是两篇文章:

 

一篇题名即为《中国的杀婴》。它极容易引起读者的关注,不仅仅因为其整整4个页面的篇幅在由一两段内容的简要报道为主的刊物中比较显眼,而且编排也非同寻常,既为首篇,而且还排在该期第一个栏目“大事记”(Journal of Occurrences)之前,相当于现在一般刊物中的“特稿”。细读此文,可以推测出,它是为了反驳阿美士德使团成员克拉克·阿裨尔(Clarke  Abel,1780—1826年)日志中怀疑、否认中国存在杀女婴的观点。

 

另一篇则是包含于分五期连载的《中国人的迷信和习俗》一文中。正文前有署名“P.P.T.”者致编辑的信,从中我们了解到,它是源自某个皈依了罗马天主教的中国教徒所撰、内含约380条违背基督徒行为准则之中国习俗的抄本。该文提供者摘译了其中30多项罪孽(sin),相当于中国教徒的30多项“不准”,包括烧纸钱上供,春节张贴“春”“福”“寿”字,结婚之日张贴“囍”字和向出嫁离开娘家时的新娘身上撒米,洞房之夜点红蜡烛,赛龙舟或在宗教礼拜日去看龙舟赛,相信喜鹊和乌鸦的叫声分别象征幸与不幸,等等,几乎涉及当时中国人日常生活习惯的方方面面。其中一项罪孽就是杀婴。

 

《中国丛报》与《印中搜闻》有传承衣钵的关系,在其存续二十年间,各卷摘引或重刊《印中搜闻》文章者,并非鲜见。上文提到的《中国人的迷信和习俗》即为一例。除此之外,《中国丛报》所刊与杀婴有关的还有十数则,较《印中搜闻》丰富:

 

在游历广州、厦门、福州、上海等地的简讯或长篇游记中提及。

 

在相关书评中涉及,包括《先生们的日志》中对于郭实腊(Charles Gutzlaff,1803—1851年,又译为郭实猎、郭士立等)的《中国沿海三次航行记》,《英国与中国的关系》中对于约翰•巴罗(Sir John Barrow,1764—1848年)的游记,卫三畏(S.W.Williams,1812—1884年)对于郭实腊的《开放的中国:中华帝国概述》的书评——《开放的中国》,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年)对于麦都思(W.H.Medhurst,1796—1857年)1838年在伦敦出版的同名著作的书评,即《中国的现状及展望》。在论中国妇女地位的文章中涉及的,如《评中国女性的境况》。

 

戒杀女婴的告示和文章各一篇,包括1838年2月19日广东柯(Ke)巡抚发布的告示、裨治文摘译的“杀婴:湖南贵中孚戒溺女文”有;一份长达8页的专题调研报告,即美国传教士雅裨理(Rev.David Abeel,1804—1846年)的《福建杀婴纪实》。

 

与《中国丛报》一样人中国评论》内容也庞杂、涉及面广,但关注的侧重点有所变化,最为明显的即是重民轻刑。与此相应,对于杀女婴,《中国评论》仅有数则。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两篇文章:


一篇是《杀女婴——摘自一本未出版的厦门史书》,作者是曾任浙海关(宁波)副税务司的英国人休士(G.Hughes),该文详细引述雅裨理的《福建杀婴纪实》,认为不能怀疑他在泉州、漳州调查的真实性,还转述了英国传教士倪为霖(W.McGregor)对于中国杀女婴的观察和分析。另一篇是美国传教士玛高温(M.J.Macgowan)的《中国流行杀婴》


另有两则短讯,一则标题即为《杀女婴》,摘录上海官员戒杀女婴的告示;另一则是《本地人的杀女婴》,署名“J.N.”的作者针对上述休士文章中所提及的倪为霖的杀女婴“在广东省,本地人中几乎没有,而在客家人和鹤佬人中却很普遍”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

 

相比诸如政治体制、行政管理、刑罚、审判、婚姻、继承等较具专业性的问题,谈论杀女婴的资格和门槛要低得多,只要来华者对于中国事务有点兴趣或者即使只有猎奇心,谁都能说上几句,或长篇大论,或见闻感触。


除上述三份期刊外,来华西人创办的其他英文报纸如《广州纪录报》(The Canton Register)、《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英文刊物如《中日释疑》(Notes and Queries:on China and Japan)、《皇家亚洲文会北华支会会刊》(Journal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中文报纸如《申报》等,都载有中国杀女婴的报道和评论。

 


此时期来华西人中的重要人物,除了汇总前述《印中搜闻》《中国丛报》和《中国评论》相关文章时已提及者之外,还有许多,如乔治·斯当东(Geoige L.Staunton,1737—1801年,即老斯当东)、小斯当东(George T. Staunton,1781—1859年)、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年)、米怜(William Milne,1785—1822年)、德庇时(J.F.Davis,1795—1890年)、施美夫(George Smith,又名“四美”,1815—1871年)、倪维思(John L.Nevius,1829—1893年)、卢公明(Justus Doolittle,1824一1880年)、费时本(Captain Fish-bouine)、古伯察(Evariste-RegisHuc,1813—1860年)、麦华陀(Walter H.Medhurst,1823—1885年)、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年)、林乐知(Young J.Allen,1836—1907年)、何天爵(Chester Holcombe,1844—1912年)、丁韪良(W.A.P.Martin,1850—1916年)、麦高温(J.Macgowan,?—1922年)、明恩溥(A.H.Smith,1845—1932年)、E.A.罗斯(E.A.Ross,1866—1951年)、约翰·斯塔德(JohnL.Stoddard),等等,都曾留下相关述评,其中有的本身就是上述报刊的创办人、编辑或作者。


 

19世纪的欧美人,包括传教士、商人、外交官、海关职员、军人、记者,他们相继来到中国,身份有别,目的不同,但借用王赓武先生所言,肯定不是为了“交友和学习”,而主要是为了“传教、贸易、统治或打仗”。当时的中西关系、交通条件,及个人的目的和处境、知识和性格、在华时间和活动范围等因素,都会影响乃至左右他们眼中的中国形象、他们笔下的中国习俗和制度。

 

综合这些来华西人对于中国杀女婴这一问题的记载和评论,可以感受到,除了一些泛泛而谈,没有时和地的具体指向的以外,其他记述几乎都可说是“地方性知识”,如同赫德在宁波期间的日记中所说,“在任何我可能使用‘中国人’这个字眼的情况下,我是较为肯定地从宁波观点来提到中国的”,都是记述者个人在某地生活、游历的见闻、观感或调研。

 

既然他们不是为了“交友和学习”,加上又受限于外部条件和自身情况,因而很难抑制主观主义和神秘主义,根本不可能做到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在名作《文化的解释》所倡导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他们不可能认真理解中国人的理解方式与表达方式,也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记述会受到“从什么位置看”及“用什么东西看”这两个因素的影响,更不可能有格尔茨那种为了“钻进土著人的脑中”解释他人文化的精神。


偶尔还是盛行:

中国杀女婴 34 49713 34 17287 0 0 7431 0 0:00:06 0:00:02 0:00:04 7428的描述差异


毫无疑问,19世纪的中国,杀女婴问题存在,且有地区性差异,不仅清代历朝实录、地方志等史料不乏记载,戒杀婴告示的不断颁布及报刊上戒溺女歌、戒溺女图的反复刊载都是重要佐证。对此时期杀女婴流行的区域、原因及朝野的禁革措施等方面,当代学界已有不少关注。

 

若将来华西人的相关论述,尤其是其中有具体时间、地点的记述,与中文相关文献进行比对,必然会发现其中或真或假。但是,比起此,笔者认为,更值得分析的是:来华西人的记述彼此之间有哪些不同,由此导致的价值评判有何差异,及其缘由何在?在浏览、研读他们的记述时,其中的差异、冲突及多变也确实令笔者印象最为深刻。

 

就笔者阅读所及,除了阿美士德使团部分成员日志对中国存在杀女婴持否定观点或者没有提及外,其他人对此则几乎没有分歧,不一致的只是在于:在中国或其中某个区域范围内被杀女婴的数量及民众的态度。引申出来的即杀女婴在中国的发生,是偶尔还是盛行?是属于一般陋俗还是本源于中国人残忍的本性?

 

认为中国盛行杀女婴的观点比比皆是,纵向梳理归纳如下:

 

一是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日志。

 

前已提及,《中国丛报》的一则书评中曾引用巴罗的观点。确实,巴罗在日志中有很细致的描述。其大意是:据自己随使团逗留于京城皇宫圆明园五周期间与天主教传教士的交谈,确信北京杀婴现象严重,官府对此不加阻止。巡街兵丁心照不宣的责任只是每天清早雇人拖着板车收检被弃的婴尸,此前的夜里则听任野狗任意撕咬尸体,惨不忍睹。他还估测,每天大概有24个、年均有近9000个婴儿被杀害。

 

使团副使老斯当东日志的出版(1797年)早于巴罗,对于弃婴,也有评述。他写道:中国的法律同孝道相结合,在中国人观念中,子女完全属于父母,对不孝敬父母的子女要处以刑罚。而且中国人习惯上认为,有知觉的生命才宝贵,弄死一个刚刚降生尚没有知觉的婴孩虽然心理上可能有些不忍,但并不算一件了不起的大罪恶。且因男孩可以传宗接代,女孩出嫁之后便成为别人家的人,所以认为抛弃女婴比抛弃男婴罪过要小。与巴罗一样,老斯当东也列举了一个数字,“据一位可靠的传教士估计,北京每年约有两千弃婴,其中大部分是死孩子”,传教士们挽救了其中一些一息尚存的弃婴。

 

二是《印中搜闻》的两篇文章。

 

《印中搜闻》由第一位来华新教传教士马礼逊,协同同受伦敦传教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伦敦会)派遣来华协助其传教、后转至马六甲开创传教据点的米怜创刊于马六甲。从刊文来看,它对于中国事务,基本上是抨击和否定。所载的两篇涉及中国杀女婴的文章,也体现了这种负面基调,尽管没有表明是基于亲眼目睹或实地调查,它们都对否定、怀疑中国流行杀女婴的观点进行反驳。

 

《中国的杀婴》一文明确指出,中国这一问题十分严重,从当地人坦承、劝阻父母不要杀女婴的训文和长期居住于中国的欧洲人的观察都能得到证实,而使团官员的旅行往往是匆匆忙忙,而且多是沿着大路或主干河流,所以才看不到。杀婴是中国法律没有关注到的非法,或者是法律实施者不加理会的非法行径,当然,如同欧洲人对于醉酒罪。中国人对此也不会觉得自豪,因而会注意以他们认为的得体方式进行,至少在广东,他们不会将这种事主动展示在外国人眼前,自然经过此地的使节们也就发现不了。

 

作者还强调,杀女婴在中国的的确确存在,而且中国人基本上习以为常,并不认为这有多么稀罕、可怕,尽管就其严重程度尚提供不出量化的依据。编者最后还附了两篇“论溺女婴”的文章,以抨击这种残酷行径和重男轻女的落后习俗,内引了诸如缇萦救父、杨香救父的故事,以戒杀女婴。

 

《中国人的迷信和习俗》一文,摘译者就罪孽之一——杀婴,特别增加了两段注释。指出,连中国人自己都作证,杀女婴千真万确地存在,最流行的方法就是闷死,即将一张沾了点醋的纸,蒙于婴儿脸上,这样就同时能阻止其用鼻子或嘴巴呼吸。同时说道,中国人还常将上了年纪的人或其他患病者也杀死。在广东省惠州、嘉应等地,杀女婴十分流行,估计女婴能存活的不会超过三分之一。但遗憾的是,法律似乎并不将此当作犯罪,结果导致这些地区的男性人口远多于女性,许多父母不得不到其他地区为儿子买妻。

 

三是郭实腊、雅裨理的记述。

 

郭实腊和雅裨理都是著名的来华传教士,当我们探讨19世纪,尤其是三四十年代,即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的中西交流(或曰冲突)史时,他们都是不可忽视的人物。“不可忽视”的表现之一就是他们对于中国包括杀女婴在内等问题的记述。


郭实腊的《中国沿海三次航行记》《开放的中国:中华帝国概述》,都广受关注。就杀女婴问题,他毫不含糊地指出,在中国的穷人中,溺女婴非常普遍,溺杀时若无其事甚至谈笑风生。中国家庭中,父亲权力很大,有权主宰孩子的命运。他还表示,此种行径伤天害理,自己本不愿详述,只是希望能借此激起人们来中国传播福音的积极性。

 

相比郭实腊,雅裨理有关杀女婴的记述更多地含有数字、地点和人物,显得详尽、细致,因而会给人以中国尤其是厦门一带杀女婴甚为泛滥的印象。

 

前引雅裨理的长篇调查报告——《福建杀婴纪实》,是他为了回应对于其此前发表的厦门游记中论及杀女婴普遍存在,但却未能列明接受征询者的人名、住处和家庭史,而且调查也不够深入和广泛而做的回应。

 

正因为此,雅裨理在这一份纪实报告中,详述本人在泉州五县(同安、安溪、晋江、惠安和南安)、漳州七县(龙溪、漳浦、南靖、海澄、长泰、和平及诏安)的调查。经在四十个村的调查得出,尽管各村程度不等,多则百分之七八十、少则百分之十的女婴被杀死,也就是说,平均约39%的女婴一出生就遭杀害。在泉州五县中,同安最为严重,南安县是36%,安溪县是近30%,晋江和惠安稍好,不到16%。在漳州七县中,调查所得的结果是,龙溪县25%—30%,漳浦县25%,南靖县33%多,海澄县20%—25%,另外三个县都是至少25%。

 

除了实地调研,雅裨理还就此向数百名来厦门的应考者调查,向厦门官员征询,结果都证实杀女婴普遍存在。进而,雅裨理列举了一些调研过的具体村庄、目击证人。他认为,根据这些证据,即使并非在福建各地都存在杀婴,但也足以证实在泉州、漳州一带,杀婴程度不等地存在。不过,他也承认,最近二三十年来,这种行径已有所减少,至少在部分地区是如此,这得益于有识之士的呼吁,及育婴堂的创建等措施。

 

四是19世纪50年代之后的记述。

 

19世纪中叶,来华外国人因中西条约的签订而增多,他们的活动范围扩大,工作方式多样,传教、经商、创办报刊等都趋于活跃,相应地,有关中国的记述也更多了。

 

曾在中国传教十四年、穿越整个中国进行过颇具传奇性和神话色彩的长途旅行的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古伯察,在回国后,先后出版了其从蒙古到西藏的游记即《鞑靼西藏旅行记》(1850年),从康定到澳门的游记即《中华帝国》(1854年)。这两部游记不仅在法国朝野,而且被译成多种其他语言在欧美国家出版,产生了巨大反响,或许它们是19世纪50年代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中国游记。他在游记中也记载,在中国,窒息或溺死婴儿屡见不鲜,并明确断言这“无疑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普遍”。

 

英国人休士在前引刊载于1874年《中国评论》上的《杀女婴——摘自一本未出版的厦门史书》中,也持中国人道德上最突出、最恶劣的表现之一即是杀女婴的观点。他在介绍雅裨理的描述和倪为霖的分析之后指出,因为大批女婴遭杀害,导致厦门男女人口比例失调严重于全国其他地区,其必然的结果是,通奸泛滥,道德沦丧。

 

同时,从其摘述还可看出英国长老会传教士倪为霖认为杀婴在泉州、漳州一带普遍存在的观点。倪为霖具体分析道,这绝非仅发生于穷人家,在殷实之家,如若连续生下两三个女孩,通常只会留养一个;虽然中国的文人志士在日常会话中也会谴责此种行径,但他们并不会将此看作有失道德,而且极有可能在家中自己也实施或听任实施这残暴行为;官员们经常签署禁止告示,但却从不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确保实施;普通中国人根本不认为杀女婴应该遭到谴责,也不觉得是羞耻之行;妇女更乐于亲手实施这一行径,当被问及是否会杀死亲生女儿,她们几乎毫不犹豫地给出肯定回答;在泉州、漳州一带,约有一半的女婴要么一出生就被灭,要么出生后故意疏于照料听其夭折。

 

倪为霖还认为,在中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落,杀女婴的严重程度有别,比如,在广东省,本地人中几乎没有,而在客家人和鹤佬人中却很普遍。

 

此外,丁韪良、明恩溥、卢公明、施美夫等都持杀女婴在中国(至少在某些区域)非常普遍的观点,并有篇幅不等的具体描述。

 

但当细读此时期来华西人关于中国杀女婴的记述时,还会感到另一种声音的存在,即对于这种观点的质疑,对于那些大肆描述、声称中国的杀女婴如何普遍、如何严重,中国人本性就是残忍的观点不以为然。

 

比如,小斯当东在英译版《大清律例》(1810年)中,对于其中第319条“殴祖父母父母”,做了注释。他认为,在中国,父母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被赋予绝对权威,存在杀婴是事实,但其程度遭夸大,而且更不能将此作为中国人的品性就是极端残酷、冷漠的论据观点。

 

在译者序中,他对此的态度也类似。他指出:不可否认,杀婴罪是中国人品格上难以磨灭的一大污点,但只是在极少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且确实也情有可原,比如,家庭极度贫困或者婴儿有先天缺陷,都会变成痛苦的负担,而相比之下,类似处境的罗马人的家父的表现更加不近人情,在古代罗马,杀婴的残忍行为甚至得以合法化。

 

《中国丛报》的明确宗旨之一,就是以评述出版于欧美的有关中国的书籍的方法,来说明中国已经发生的变化,及变化产生的方式和时间,并分析这些书中的阐述何者为实,何者为虚,以阻止那些充斥着毫无价值论述的西方书籍再版。


编者认为,不仅以前出版的书籍存在许多问题,而且即使是同时代西方作者的著述中,也总有不清楚和不足之处,往往彼此矛盾,故而要以期刊方式定期向在中国、美国及欧洲的西方人介绍中国的真实情况。鉴于此宗旨,《中国丛报》刊载过不少质疑、驳斥在欧美社会广受关注的来华西人的一些论著,其中,先后主持该刊的裨治文、卫三畏就曾分别撰文质疑中国杀女婴盛行的观点。

 

裨治文在前引书评一《中国的现状及展望》中,针对麦都思关于杀女婴的描述和观点,提出了质疑。麦都思认为,中国人一直存在这个恶俗,仅仅是因为吝啬,若将女儿养大,花销多于将她出嫁时父母所能收到的聘礼,觉得经济上不合算。还认为,这基本上与民众的贫穷程度成正比,并通过它的流行状况能够推测出人口密度和居民的贫穷程度,南方省份经济状况不佳,所以杀女婴现象更加严重,等等。

 

在摘录麦都思这些观点之后,裨治文评论道,非常困惑麦都思的观点依据何在,而根据本人的了解,中国的杀婴远没有麦都思说的那么普遍,或许将来的调查会改变自己现在的这种看法,但迄今所掌握的事实并不能证实麦都思的陈述,而事实上,中国人普遍视之为邪恶行径,实施者会被斥为“禽兽不如”。

 

裨治文还指出,倘若读者仔细阅读麦都思的书,将会发现,他根本没有提供任何一名本地人的证言。不过,他也认为,麦都思此书并非毫无可取之处,至少概论了中国人的品性和特征。他之所以低估中国,或许是因为在中国时境遇不佳,而且接触的主要是沿海地区,写作时又已离开中国。言下之意,麦都思的观点是以偏概全、道听途说。

 

卫三畏在前引《开放的中国》—文中,针对郭实腊书中明确提出的中国杀婴事件普遍的观点,指出,鉴于郭实腊的权威,致使许多外国人因此形成中国盛行此恶行的观念,但我们怀疑,他的这一观点是否源于自己的失望及低估中国人品性的结果。虽然受篇幅所限不能列举数据来驳斥他,但郭实腊以不可靠的方式所做的观察和得出的结论是言过其实的,留给读者太大的想象空间,容易混淆视听,因而希望他能提供更确凿的目击证人证言。

 

此外,前已提及的《中国丛报》中的另一篇书评——《英国与中国的关系》,对于巴罗的北京杀婴现象严重的观点及其具体描述,也持怀疑态度,指出:“在获得比巴罗先生所引证的更有效的证据,及相关论著描述不存在彼此矛盾的证据之前,我们并不认为他关于北京杀婴这些描述令人信服。”

 

曾作为使团成员,担任阿美士德勋爵的翻译,后任职东印度公司,自1844年起出任第二任香港总督的德庇时,谈到中国的杀女婴,他认为,“这并非普遍现象”,而且“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大城市。在那些人口稠密的地方,生存的艰辛使最贫穷的人们无法生育子嗣”,对中国十分了解的罗马天主教神父们,习以为常地给这些让人不胜烦扰的事件涂上一层自己的色彩,夸大其程度和数量,因为这样做可以为他们的传教事业增光添彩。

 

19世纪下半叶,这种质疑仍然存在。《中国评论》上美国传教士玛高温的《中国流行杀婴》一文,这在前文已经提及。倘若不细读,想当然地会以为作者的观点是中国流行杀婴,但其实,作者对此却是怀疑的。他当然不否认中国存在杀婴,并提出迷信、饥荒和贫穷是杀婴的三方面原因。


接着,玛高温话锋一转,提出,肤浅的观察者经常过分夸大中国杀婴的严重程度,这是因为他们并不了解,在中国,如果婴儿或儿童死亡,通常的做法是将其用草席一裹就弃于野地或墓地,而不会像对待成人亡故者那样举行正式葬礼,所以看到死女婴就误认为都是被溺死的。

 

1839年随父亲麦都思来华,先是担任英国驻上海领事的翻译,后担任福州、上海、汉口等地领事的麦华陀,在其《在遥远中国的外国人》(The Foreigner in Far Cathay,1872年)一书中,指出:


多数英国人认为中国是一个杀害婴儿的民族,这源自好奇的观光客,甚至谨慎的旅行家的故事。当然,有些城市和地区有杀死女婴的习俗,有的不很显著,有的则更少,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一习俗。麦华陀甚至认为,同某些欧洲城镇盛行的陋习相比,中国大多数城市里的这种行为算不了什么,害处也并不比欧洲的大,他们的唯一目的便是企图掩盖自己的过失。


 

1854年来华的倪维思牧师也否定中国广泛流行杀女婴,认为欧美人夸大了事实,他们所看到的大部分死婴并非遭杀害,而是当时条件下不可避免自然夭折的。在中国人观念中,谁家的婴孩死后,一个前世曾与这家有过节的讨债鬼就要附在死婴身上,因此他们随便将此丢弃,不会为其举行葬礼。1869年来华的何天爵牧师的观点也与此类似。

 

综上所述,杀女婴在中国是偶尔发生还是广泛流行,观点不一。就连老斯当东和小斯当东、麦都思和麦华陀这两对父子也持相反态度,曾同一时期在宁波传教的丁韪良与倪维思的观感也是不同,这尤其耐人寻味。上述的梳理已显琐碎,但肯定仍没有穷尽。不过,基本观点和总体评判的差异已经得到展现。与此差异相联系的,并且行文中已经部分提到的,对于具体的问题,诸如杀女婴的原因、地域、方法等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分析。

 

总之,对于中国的杀女婴,在19世纪来华西人的笔下有种种分歧,很难将之归纳为诸如欧洲人或美国人、英国人或法国人、传教士或旅行家、新教传教士或天主教传教士、外交官或商人等“眼中的中国杀女婴问题”来加以论述。

 

就拿传教士来说,“十诫”之一即是“不可杀人”,不管他们是否都能遵循,但至少按照教义,传播福音、拯救生命是重要职责,所以对于杀女婴,他们的关注颇多,但彼此之间也有不同甚至矛盾的描述和评判。雅裨理和裨治文是美国最早来华的两位传教士(1830年2月同船抵达广州),裨治文、明恩溥、卢公明都属于美国的公理会,他们的描述不同,甚至基本的评判也不一样。

 

柯文(PaulA.Cohen)曾指出:“19世纪远离西方到中国的传教士,本来就很可能不是很典型的西方人,而且在中国居住一段时间后,肯定会变得更加不典型。”这种“更加不典型”,某种意义上,可能也表现在传教士们看待中国具体问题的分歧上。因此,就传教士群体对于中国杀女婴的认识进行总体勾勒,虽然不是不必要,但可能难以深入总结。


需要即优势:

中国盛行杀女婴成为主导性话语


19世纪的来华西人,对于杀婴或漠视婴儿致其“自然”夭折这一现象,其实并不陌生。

 

在法国,早在1557年,亨利二世就颁布一项关于杀婴的法令:在没有举行正式的受洗或葬礼的情况下,私下怀孕或秘密结婚后产下的任何一个婴儿的死亡,都会被当作谋杀判处死刑。此项法令在大革命前一直在实施。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杀婴存在,甚至可能不只是零星地存在。


不过,该时期对杀婴的声明也显示,其实更关注的是性欲,而非无辜幼童的灵魂,宣称此罪源于女性的淫荡,未婚母亲、寡妇或不忠的妻子因担心淫荡被查出而心生羞耻,因此杀婴。这种犯罪太邪恶,国王不可能给予赦免,对有此恶行的妇女进行应得的审判更符合家庭道德和皇家尊严。


 

在英国,杀婴是家庭与人口史、法制史、性别史等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杀婴行为也并不罕见,杀婴者要受到法庭审判,未婚而孕的年轻女性、寡妇与弃妇等是主要犯罪者。16世纪以后,杀婴开始被视为一种家庭犯罪,由地方法庭受理。1624年,《阻止毁灭与谋杀私生子法案》首次对杀婴罪做出专门定义:如果女性存在秘密分娩行为,且无法给出婴儿死产的自证,即使缺乏其他证据来认定存在蓄意谋杀,也允许法庭判决死罪。英国的主流观念谴责杀婴,而且认为这是冒犯上帝尊严的重罪。

 

即使至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杀婴仍然存在,乃至有当代英国历史学家断言,这些来华英国人对于中国杀女婴问题的关注,“或许是因为这也是维多利亚时代英格兰的问题之一一对中国的非难或许能转移人们对这一仍存的欧洲社会问题关注的视线”。

 

可以看出,杀婴问题虽然中西都有,但一者主要是对于女婴,另一者却无关婴儿性别,而是对于因犯了“不可奸淫”之诫而生下的婴儿。因此,对于19世纪来华西人来说,比起杀婴,杀女婴会引起他们更多的关注,描述杀女婴时会特别关注杀女婴者的态度,及其是否会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受到法律的惩罚。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此前数世纪内相继进行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及发端于英国并向法、德、美等国扩展的工业革命之后,欧美在社会权力关系、组织方式和文化观念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也就在这一时期,中国却开始停滞,呈现颓势。

 

19世纪来到中国的欧美人,不再有十六七世纪耶稣会传教士们总体上对于中国的那种赞许,而逐渐转变为反感。他们每一个人或多或少都带着宗教、文化的优越感而来,几乎忘了如果说欧美国家已有所进步的话也只是不久之前的事情,虽然不能说他们所有人都完全否定中国,但其中对于中国较积极乐观的至多也只是卫三畏的那种态度:


“总的说来,中国人表现为奇特的混合体;如果有些东西可以赞扬,也有更多的应予责备;如果说他们有某些显眼的罪恶,他们比大多数异教国家有更多的美德。虚饰的仁慈与内在的猜疑,礼仪上的客气与实际上的粗鲁,部分的创造力与低下的模仿,勤俭与浪费,馅媚与自立,还有其他黑暗与光明并存的品质,奇异地结合在一起。”


 

毋庸讳言,来华西人眼中中国的罪恶面和黑暗面,就包含了杀女婴、父母杀害自己亲生骨肉若无其事、杀女婴不会遭到亲戚朋友的嫌弃和谴责、杀女婴更不会受到官府的真正干预和法律的惩罚,及某些地区杀女婴的盛行导致人口比例失调,导致道德沦丧之事频发。


因此,他们对于中国杀女婴问题的描述,展现的主要不是某时某地多少女婴遭杀害,某个父亲或母亲的残忍,某个区域的落后,而是实际构建了这样的中国形象:中国传统文化一直蔑视女性、男尊女卑由来有自,中国女性处境恶劣、地位低下,以女性地位来衡量,中国就是道德陵夷、野蛮落后。

 

福柯有云,“知识通过话语实践形成,话语实践通过知识得到描述”,“话语即权力”。19世纪来华西人对于中国杀女婴的描述,是传播给西方人的中国知识,也是话语。他们的描述丰富、复杂、矛盾、多变,在一个世纪中有衍生、断裂,任何个人关于某个地区存在严重杀女婴问题的断言(即使是基于实地调研而得)本不能得出中国就是盛行杀女婴的结论。

 

但是,为了“传教、贸易、统治或打仗”,需要某种知识、某种话语,而一旦有了这种知识和话语,成了意识形态,也就有了理由,获得了去传播福音、谋取商业利益、管理统治乃至镇压掳掠的权力,正可谓“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

 

在19世纪的历史背景下,显然,老斯当东、巴罗、郭实腊、雅裨理、古伯察、明恩溥、卢公明等关于中国杀女婴的描述,就提供了欧美人所愿意接受的知识,是他们所急需的话语。

 

这些人的论著广泛流布,相关的描述和断言也不断扩散,潜移默化,凭借历史的惯性而传播。

 


比如,比起《中国丛报》,即使对于杀女婴其实已经不怎么感兴趣的《中国评论》,在其聊聊数篇文章中仍然摘录、重复雅裨理的观点,此时雅裨理离世已有数十年;


1897年走马观花短暂游历香港、广州的美国旅行家约翰·斯塔德,在回国后写成的小册子中,也不忘“据说”一下,“比如在福建厦门的附近地区,30%的新生的女婴被勒死或是溺毙,就像对待不受欢迎的小动物一样”;


明恩溥的《中国人的气质》各篇,原系作者发表于上海《字林西报》的介绍中国人生活、风俗和性格的系列文章,而该报是英国人在中国出版的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英文报纸,1890年该书在上海结集出版,其删改版于1892年在英国出版,后陆续在英美等国出了十几个版本,直到本世纪初还有再版。


 

还有一个更应提及的实例,那就是古伯察对林乐知的直接影响。

 

已如前述,古伯察的游记一经出版就引起轰动,虽也遭到一些质疑,但不妨碍其一版再版,风靡欧美,百多年畅销不衰。他的游记因兼具学术性和趣味性,极有可能是19世纪下半叶来华西人在准备行装时的必备读物。

 

美国监理会来华传教士林乐知,在1860年来华的旅途中,读的第一本关于中国的书,即是古伯察游记的英译本。古伯察书中所讨论的包括中国妇女在社会中低人一等的地位和缠足、弃婴、纳妾等现象,都直接影响了他对中国的思考。

 

林乐知到达中国后,经过自己观察,也认同古伯察的观点,开始在中国积极推进创建女传教士团,将关注焦点集中于中国女性,其所创办的《万国公报》及其前身《教会新报》中都刊载有不少抨击杀女婴并倡导禁止这一恶行的文章。他主张“提升妇女的地位等同于救赎中国”,此方面的集大成之作即是广学会在1903—1904年出版的《全地五大洲女俗通考》(全书10集,21册,2856页)。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晚清中国,单独拎出文明的性别标准,并大张旗鼓传播的是美国传教士林乐知”。

 

主导性话语一经形成,往往会不仅控制形而上的政治、思想领域,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与此同时,相对、相反的声音却会被遮蔽、被淹没。

 


雅裨理的调查纪实中除了详细列举泉州、漳州等地严重存在杀女婴的具体数据和细节之外,其实还有“最近二三十年来,这种行径已有所减少”的评语,但这种有所肯定的评论在其后的引用(包括《中国评论》那篇文章的转摘)中却少有提及;


郭实腊在后期论著如《道光皇帝传》中对于中国态度的转变,也很少受到引用其早期游记中抨击中国制度的后来学者的关注;


《中国丛报》是同时期及其后其他相关西文报刊转载文章的重要刊源,也未见有何刊物转载裨治文质疑麦都思、卫三畏质疑郭实腊的书评,即使他们先后主持该刊,一个被称为“中国问题第一专家”,另一个被称为“美国汉学第一人”;


而倪维思因为发表褒奖中国的观点,早就受到“一些可敬而虔诚的教徒”的劝诫,因为“这会损害基督教及其传教团的利益”。这种遮蔽和淹没,不管出于有意还是无意,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萨义德(Edward W.Said)所言的西方的东方学理论的构建途径之一。



余论


从来华西人笔下的中国杀女婴为切入点,就他们的具体描述对于19世纪欧美的中国他者形象构建过程中的影响所做的上述分析,可以让我们感受到,知识、话语对于观念形成的重要作用,而且其过程也极为复杂、多变。

 

在此过程中,那些怀疑、否定中国盛行杀女婴观点者的描述虽因不符合这种目的而被遮蔽,但他们的质疑、否定,本身也是参与,在促使那个时期欧美国家所需要的主导性话语的形成过程中同样也发挥了作用。也就是说,所有这些来华西人,不管持何种观点,他们皆参与了形塑异教国家中国落后和中国人野蛮的过程。跨语言、跨文化的打量引起的误解或想象,本来就难以克免,遑论是19世纪,即使现在,也时有见闻。因此,在许多方面,我们还需要不断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方面,要关注当代欧美历史学家的相关反思。

 

就19世纪西人关于包括杀女婴在内的话语及该时期他们对于中国的认识所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分析。

 

比如,罗伯茨(J.AG. Roberts)在《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中提出,西方的材料可以说既包含了有关中国的叙述,又带有西方对19世纪的中国及其国民的态度,得出的观点往往会陷入以偏概全的错误之中。他关注到,“对中国流行杀害女婴的看法分歧很大,这类材料得出的结论也大相径庭”,并同时列举了郭实腊、古伯察、费时本舰长有关中国杀女婴问题严重的观点,及麦华陀对此的质疑。

 

马森(Mary G.Mason)也在《西方的中国及中国人观念(1840—1876)》一书中,针对西方作者特别多关注的中国人虐杀婴儿的行为,指出:“中国政府颁发反对这一行为的律令正是这种事实存在的证明。但它并没有达到人们所说的那种程度。”同时,在该书结语部分,他总结了16世纪至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观的基本特征及其大致变化,表明了自己对于此时期西方人对中国从赞许转为反感的基本态度,即“比起16、17和18世纪初叶的欧洲人的中国观,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观更让人难以接受”,并从双方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外交等方面实力的对照分析了原因。

 

民国时期曾长期在华工作的美国学者伊罗生(Harold R.Isaacs),尽管将1840—1905年归为是美国人对于中国印象的蔑视期,但同时提醒我们不应该认为“每一个时期都始终如一地反映出该观念”,“而是每一种想法都始终贯穿于其他时期,与其他时期的许多看法共存,并直至今日。这是因为这些时期不是仅仅由日历或环境所划分的,而是由其中各式各样的人们所决定的”。

 

络德睦(Teemu Ruskola)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书的核心即是在于展示“一个奇特但却几乎被遗忘的故事”,那就是:


“在整个19世纪,欧洲人对中国法所持的一套驳杂的偏见如何发展成为一种美国的意识形态与帝国实践,从而使得美国法在缺乏法律的截然不同的东方实施治外法权成为必要”。


 

这些分析,均有启发意义,对于跨文化研究、比较法律史等领域的研究,尤其有参考价值。

 

另一方面,当分析叙事、话语及外国人的中国观形成的复杂和多变时,特别要关注到重要的叙事者本身前后的变化。

 

正是因为各个时期欧美人对于中国的印象“是由其中各式各样的人们所决定的”,所以当我们关注他们对于中国的描述和评判时,还要特别注意到,即使同一个人,因性格或处境的变化,对于中国问题的认识可能也会有变。

 

小斯当东作为阿美士德使团副使,在出使遇挫之后,对于中国的看法就开始发生转变,《异域录》(1821年)是他继《大清律例》之后,再一次试图通过翻译来让英国社会认识中国的重要译著,但一改在《大清律例》“译者序”中的口吻,在脚注评论中多是负面评判,及至他后来在议会中极力论证与中国交战的合理性,即是一例。而在此,最应该提及的重要人物,可能就非郭实腊莫属了。

 

在《中国沿海三次航行记》及《开放的中国:中华帝国概述》中,郭实腊曾对包括杀婴等问题大肆渲染,进行抨击。在同时期发表的其他论文中,他对于中国也是一否再否,比如在《评论中国的历史和年表》—文中抨击中国的帝制,认为中国的皇帝是践踏法律、将整个国家禁锢于铁镣之下的专制君主。

 

但至1852年,在其《道光皇帝传》中,明显可以读出他对于中国帝制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似乎还显示出了格尔茨语境中的那种“对理解的理解(the understanding of understanding)。


在该书“序言”中,郭实腊指出,“清国的制度设计中恰恰缺失了对皇权的限制”,但事实上,皇帝要受到许多约束,此书重点即是列举清国皇帝在皇权体制中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客观评价道光帝的功过,认为“事实上,皇帝在种种限制下,有时还不如一位普通的农民自由”。同时,他还在书末对于中国人及中国文化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或许是因为家庭的宗教信仰、幼年时的磨难和青少年时期的曲折经历,促成郭实腊形成了复杂、矛盾的性格。对于他,同辈人有相似的一些评语,卫三畏认为,他“是罕见的性格复杂的人,很难令人理解。他的性情非常乐观,而他的狂热充溢到他看事情会扭曲的程度,即使别人较为清醒冷静,他也不愿意接受别人的修正意见”。

 

而英国传教士合信(Benjamin Hobson,1816—1873年),甚至称其为“牧师和海盗、小丑和天才、慈善家和骗子的结合体”,行为更是“全然疯狂、奇特与不可理喻”。尽管这些均多多少少地夹杂有个人感情好恶,但对于郭实腊的这样评价,让人不禁心生疑惑,他的包括杀女婴在内的有关描述,有多少不是因他一时兴起,态度的改变又有多少是源于这二十多年中国制度和社会本身的真正改善。

 

斯当东和郭实腊都是19世纪上半叶中西文化交流史上响当当的人物,他们的论著是当时欧美人了解中国的重要渠道。他们对于中国问题的描述和评判的变化,大致而言,一个是由褒转向贬,另一个却是从贬趋于褒,其影响不可小觑,而且也正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该时期欧美的中国叙事的复杂多变。

 

其他曾对中国盛行杀女婴观点持质疑、否定态度者,如裨治文、卫三畏,及曾长期生活于中国、并将中国当作自己第二故乡的其他一些欧美人,即使他们在总体上对中国人抱有同情心,也极少有人能全盘“接受”杀害女婴等暴行,也会在某些场合针对某些问题来抨击中国人的蒙昧、冷漠和残忍,他们的叙述也同样表现出复杂多变。

 

最后一方面,19世纪欧美抨击中国杀女婴等问题的主导性话语及所形成的负面中国观的影响,不只是属于历史,也流传并留存于当下,我们应当正视。

 

19世纪末20世纪初,来华传教士人数急剧增加,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女传教士。仅就美国来看,在华传教士在1890—1905年翻了一倍多,到1919年又再次翻倍,达到3300人,其中,传教的女性人数迅速超过男性。也是在1919年,美以美会和监理会在华女传教士均已达到男传教士的两倍多,而美部会更是能自夸单身女性的人数达到了已婚和单身男性的总和。可以说,雅裨理们的“纪实”报告和林乐知们的“大张旗鼓传播”在其中所产生的刺激作用,不容置疑。

 

何伟亚(James L.Hevia)在《英国的课业》一书中,不但解析“被物化了的统一的西方”,指出“字词和形象不仅仅是说服,它们也是某种强制”,而且还质疑“明恩溥一类传教士的中国知识”,对于“将中国人构建成为一个完全种族化了的他者”的这些知识的实际作用和影响进行了分析。他明确说道,自己撰写此书的宗旨即是,为了“能够削弱这些形象的影响力,并且有助于在各民族之间发展起更具建设性的对话”。

 

确实,西方虽然不是整体,但他们关于中国的观念,却是跟整个西方与中国之间的错综相连的关系纠缠在一起,而不同的视角所呈现出来的历史记载既有出入又很复杂,双方其实都没有与对方达成和解。

 

至今,困惑、憎恨都没能完全释怀,我们不能忘记他们曾在中国作恶多端,他们也同样会忆起中国曾经的种种“残忍”,因此,时不时地,过去就会被唤醒并被现在有选择地窃取。1996年,英国广播公司(BBC)播放的关于中国孤儿院的纪录片一《死亡之屋》(Dying Room),同年,美国的人权调查报告也以《弃之于死》(Leftto Die)为题进行报道。只要了解一些19世纪来华西人曾对中国杀女婴问题有过如此多的集中关注的观众,都会从中感受到一百多年前那些话语的延续影响力。

 

格尔茨有言:


“以他人看待我们的眼光那样看我们自己,可能会令我们打开眼界。视他人与我们拥有同样的天性,只是最基本的礼貌。然而,置身于他人之中来看我们自己,把自己视作人类因地制宜而创造的生活形式之中的一则地方性案例,只不过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案例、诸多世界中的一个世界,却是困难得多的一种境界。此种境界,正是心灵宽宏博大之所本。”



环顾当今世界,此种境界,何等期待!


李秀清作品

中国法的西方绎述


—  机会难得 · 大家亲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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